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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3.020.30 CCS J 74 15 内蒙古自治区 地方 标准 DB15/T 1063—2024 代替DB15/T 1063 -2016 压缩天然气( CNG)车用气瓶安装质量安全 技术规范 Ssfe and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CNG) cylinders installation quality for vehicles 2024-08-20发布 2024-09-20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5/T 1063 —2024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 DB15/T 1063 -2016 《CNG、LPG车用气瓶安装质量安全技术规范》,与 DB15/T 1063 -2016 相比,除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要素“范围”所界定的对象(见第 1章,2016版的第1章); b) 更改了要素“规范性引用文件”的相关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 2章,2016版的第2章); c) 更改了要素“管理条件”的名称及要求( 见第4章,2016版的第4章); d) 删除了要素“总则”(见2016版的第3章); e) 增加了要素“术语和定义” (见3.1、3.2、3.3、3.4); f) 增加了质量保证体系、检验、作业人员等应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见 5.2); g) 更改了要素“场所条件”的要求( 见第6章,2016版的第6章); h) 更改了要素“人员条件”的要求( 见第5章,2016版的第5章); i) 更改了要素“信息化管理要求”的要求( 见第8章,2016版的第8章); j) 删除了要素“附录 A”(见2016版的附录A)、“附录 B”(见2016版的附录B)、“附录 C” (见2016版的附录C)、“附录 E”(见2016版的附录E)、“附录 F”(见2016版的附录 F); k) 更改了要 素“附录 D”(见附录A,2016版的附录D)。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提出。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M/TC 12 )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利权、邹连胜、王建平、 蔡斌、段俊杰、李晨光、徐向心、范晓东、樊海珍、 李敏、吴利新。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2016年首次发布为 DB15/T 1063 -2016; —— 本次为首次修订。 DB15/T 1063 —2024 1 压缩天然气( CNG)车用气瓶安装质量安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压缩天然气 (CNG)车用气瓶(以下简称“车用气瓶” )安装单位应具备的基本要求、 管 理条件、人员条件、场所条件、设备条件、 车用气瓶安装的安全要求 、质量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车用压缩天然气 (CNG)气瓶及其燃气专用装置的安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9239 燃气汽车燃气系统安装规范 GB/T 36123 燃气汽车泄漏报警装置技术要求 QC/T 245 压缩天然气汽车燃气系统技术条件 QC/T 674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电磁阀 QC/T 809 车用燃气喷嘴 TSG 23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车用气瓶 vehicle gas cylinders 固定在机动车上盛装压缩天然气( CNG)的气瓶。 注: 包括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其它新型材料制造的车用气瓶。 燃气专用装置 gas specific equipment 由供气部件、控制部件、加注部件、安全部件等组成的整套燃料供给系统。 车用气瓶安装 installation of vehicle gas cylinders 对车辆加装车用气瓶、燃气专用装置等的行为。 DB15/T 1063 —2024 2 车用气瓶安装单位 vehicle gas cylinder installation unit 取得营业执照且满足车用气瓶安装基本条件的合法企业。 4 安装单位管理条件 车用气瓶安装单位营业执照地址应与实际安装地址一致。 车用气瓶安装单位的人员条件、场所条件、设备条件、质量管理应符合 TSG 23及相关标准的规 定。 5 人员条件 从事车用气瓶安装及管理等人员应满足质量管理要求。 质量保证体系、检验、作业人员等应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相关要求应符合附录 A的规定。 6 场所条件 场地 应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相应面积的固定办公场所,设置业务室、库房、资料档案室、车用气瓶安装和 检验调试车间。场地应保持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并设置安全标识。 如场所为租赁, 应有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明。 厂房 车用气瓶安装应在专用厂房 (车间) 内完成, 不应 不得露天安装, 应具有与工作需求相适应的面积, 安装车间、检验调试车间应有明显的分界。 7 设备条件 安装单位应配备车用气瓶安装所需的工装设备、检验检测仪器。 工装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起重设备或地沟、电焊机、型材切割机、氮气置换装置、真空泵、气体 压缩机、力矩扳手、电喷车解码器(含软件)、 0BDⅡ解码器(排放故障在线监测系统)、台钻、手电 钻、笔记本电脑(配专用软件)等。 检验检测仪器包括但不限于:水平尺、数字式百分表、手动试压泵、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气 瓶支架位移试验装置、气密性试验装置、万用表等。 检验检测仪器、仪表、设备精度应能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要求,并应 定期检定或校准,在有效期内使用 。 8 信息化管理要求 车用气瓶安装全过程应以视频方式进行存档。 安装单位完成安装后应及时将车辆和气瓶信息上传至自治区监管信息平台,并对数据进行维护。 9 车用气瓶安装的安全要求 DB15/T 1063 —2024 3 应具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 应具有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检测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张贴在相应的工位 或设备处。 作业环境应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10 质量管理 质量保证体系 10.1.1 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编制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并确保有效实施。 10.1.2 质量保证体系应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涵盖车用气瓶安装和燃气专用装置安装的全过程,能够 对安装质量(安全性能)实施有效控制。 车用气瓶、燃气 专用装置质量要求 10.2.1 车用气瓶应由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并附有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车用 气瓶应有相关保险公司承担质量安全责任保险。 10.2.2 燃气专用装置及其零部件应符合 GB/T 36123 、QC/T 245 、QC/T 674 、QC/T 809等相关标准 的 要求,并持有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 安装要求 车用气瓶和燃气专用装置安装应符合 TSG 23、GB 19239 、GB 7258、QC/T 245 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 10.4.1 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及时向车用气瓶用户出具燃气汽车专用装置安装合格证。 10.4.2 对车用气瓶用户进行车用气瓶安全使用培训并且出具车用气瓶安全使用操作说明书。 存档资料 10.5.1 车用气瓶安装存档资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汽车燃气安装合格证、车辆行车证(复印件); b) 安装协议书; c)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d) 汽车燃气安装质量证明书; e) 汽车燃气安装前检查记录表; f) 汽车燃气安装各零部件使用一览表; g) 车用气瓶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监督检验报告、燃气专用装置合格证、管路产品合格 证、气压(量)显示装置产品合格证、减压调压器产品合格证、截止阀、电磁阀、燃料转换开 关产品合格证、解码器、喷轨合格证; h) 汽车燃气安装工艺布置图; i) 气瓶支架制作检查记录表; j) 气瓶支架强度试验检查记录表; k) 关键项目安装检查记录及整车技术特性表; l) 汽车燃气安装各工艺安装检验记录流转表; m) 气密性检验记录表。 DB15/T 1063 —2024 4 10.5.2 档案存档周期不应低于气瓶报废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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