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ICS 13.040.40 CCS Z 60 14 山西省 地方标准 DB14/ 3176—2024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ement industry 2024-10-21发布 2025-05-01实施 山 西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4/ 3176 —2024 I 目次 前言 ................................ ................................ ................. II 1 范围 ................................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 2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 3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 ................................ .. 6 6 实施与监督 ................................ ................................ .......... 7 DB14/ 3176 —2024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实施后,新制(修)订的国家关于水泥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项目 严于本文件的,或者本文件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按国家标准执行。 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 现有水泥企业自 2025年6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文 件的规定执行。 本文件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文件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山西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XS/TC13) 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 (山西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山西 省生态环境 规划和技术研究院、 山西晋环科源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 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任攀杰、赵海霞、刘澎、陈旭东、冯蕊、刘志强、高小武、刘娜。 本文件由山西省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4日批准。 本文件由山西省生态环境 厅负责解释。 DB14/ 3176 —2024 1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与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建设项 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 管理。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文件外,还应执行国家和山西省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 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4669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57 固定污染源 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 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 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84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 HJ 1076 环境空气 氨、甲胺、二甲胺和三甲胺 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 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 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240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污染物( SO2、NO、NO2、CO、CO2)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 光谱法 DB14/ 3176 —2024 2 HJ 1263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部 令 第24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水泥工业 从事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熟料生产、水泥制造、散装水泥转运以及水泥制品生产的工业部门。 3.2 水泥窑 水泥熟料煅烧设备。 3.3 余热利用系统 引入水泥窑废气,利用废气余热进行物料干燥、发电等,并对余热利用后的废气进行净化处理的系 统。 3.4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 烘干机指各种型式物料烘干设备;烘干磨指物料烘干兼粉磨设备;煤磨指各种型式煤粉制备设备; 冷却机指各种类型(筒式、篦式等)冷却熟料设备。 3.5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 他通风生产设备 破碎机指各种破碎块粒状物料设备;磨机指各种物料粉磨设备系统(不包括烘干磨和煤磨 );包装 机指各种型式包装水泥设备(包括水泥散装仓);其 他通风生产设备指除上述主要生产设备以外的需要 通风的生产设备,其中包括物料输送设备、料仓和各种类型储库等。 3.6 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 无水泥窑窑头、窑尾余热可以利用,需要单独设置热风炉等热源,对物料进行烘干的设备。 3.7 散装水泥中转站 散装水泥集散中心,主要指陆运中转站。 3.8 水泥制品生产 预拌混凝土、砂浆和混凝土预制件的生产,不包括水泥用于施工现场搅拌的过程。 3.9 标准状态 温度为 273.15K,压力为 101.325kPa 时的状态。本文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以标准状态下 的干气体为基准。 DB14/ 3176 —2024 3 3.10 含氧量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表示。 3.11 排气筒高度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 m。 3.12 无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存、 开放式输送扬尘, 以及设备、 管线等大气污染物泄漏。 3.13 现有企业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14 新建企业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水泥工业建设项目。 3.15 密闭 物料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3.16 封闭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1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执行表 1规定的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表1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 单位:mg/m3 生产过程 生产设备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以NO2计) 氟化物 (以总F计) 汞及其 化合物 氨 矿山开采 破碎机及其他通风 生产设备 10 — — — — — 水泥制造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 利用系统 10 35 50

.pdf文档 DB14- 3176-2024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西省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DB14- 3176-2024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西省 第 1 页 DB14- 3176-2024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西省 第 2 页 DB14- 3176-2024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西省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人生无常 于 2025-07-26 00:07:24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