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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7.060 CCS A47 1310 廊坊市 地方 标准 DB 1310/T 336—2024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界定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defining key units of meteorological disaster prevention 2024 - 06 - 28发布 2024 - 07 - 28实施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1310/T 336 —2024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 廊坊市气象局 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 廊坊市气象灾害防御中心、廊坊市气象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耿雪莹、杨帅、侯奇奇、高宇俊、白千川、罗晶、马春平。 DB 1310/T 336 —2024 1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界定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界定规则、界定方式和名录确定。 本文件适用于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界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35181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办法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T 21431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GB/T 23694 风险管理 术语 GB/T 36742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保障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23694 和GB/T 36742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单位 unit 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社区、村镇等非自然人实体的统称。 [来源: GB/T 36742 ,定义3.1] 气象灾害 meteorological disaster 由气象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给人类和社会经济造成损失的灾害现象。 注: 主要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冰冻、大雾和霾等所造 成的灾害。 [来源: GB/T 36742 ,定义3.2]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 key units of meteorological disaster prevention 气象灾害敏感单位 由于单位所处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质、地貌、气候环境条件和单位的重要性及其工作特性,易遭 受气象灾害的影响并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发生较严重安全事故的单位。 [来源: GB/T 36742 ,定义3.3] 4 界定规则 DB 1310/T 336 —2024 2 基本原则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界定以单位受气象灾害影响的可能性、严重性及单位的重要性、工作特性 为原则。 界定依据 4.2.1 按照GB 50057 中第三章和 GB/T 21431 中附录A规定,防雷类别为第一类或第二类的 爆炸危 险场所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直接管理或使用单位应确定为重点单位。 4.2.2 近10年内曾经发生气象灾害或者次生、衍生灾害,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单 位应确定为重点单位。 4.2.3 重点单位 重点单位 包含以下几列: a) 学校(含幼儿园)、医院以及火车站、高速公路、客运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详见附录 A; b) 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等在建工程的业主单位; c) 旅游景区、主题公园、风景区的经营管理单位,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d) 电力、燃气、供水、通信、广电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企事业单位; e) 大型生产、大型制造业单位或者大 型劳动密集型企业; f) 大型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g) 其他因气象灾害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4.2.4 同时位于两种及以上政府公示的气象灾害风险区划较高风险区划内的 4.2.3所列单位应确 定为重点单位。 4.2.5 位于一种政府公示的气象灾害风险区划较高风险区划内的 4.2.3所列单位宜确定为重点单 位。 4.2.6 不在4.2.1、4.2.2、4.2.3、4.2.4、4.2.5所列范围内的单位,经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为较高 及以上风险的,可确定为重点单位。 移出依据 重点单位的性质、规模、所处位置等发生重大改变,不再满足 4.2时,应当及时将该重点单位移出 重点单位名录。 5 界定方式 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求初 步拟定重点单位名录,并组织专家或者委托有专业能力的机构对拟定的重点单位进行评审。 由单位自主申报,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评估。 6 名录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述界定规则和方式,参照评审结果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 单位名录。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确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DB 1310/T 336 —2024 3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 录需更新。 DB 1310/T 336 —2024 4 附录 A (规范性) 人员密集场所 A.1 人员密集场所 根据GB 35181 中3.4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包括以下几类: a) 公众聚集场所; b) 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 c) 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 d) 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e) 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 f) 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g)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 h) 旅游、宗教活动场所。 A.2 公共聚集场所 根据GB 35181 中3.3规定,公共聚集场所包括以下几类: a)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 b) 客运车站候车室、客用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 c) 体育场馆、会堂; d) 公共娱乐场所。 A.3 公共娱乐场所 根据GB 35181 中3.2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为具有文化娱乐、 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 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 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 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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