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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30 CCS A12 DB1304 邯 郸 市 地 方 标 准 DB 1304/T 500—2025 民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计量 纠纷处理规范 2025-03 -04 发布 2025-03-20实施 邯郸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304/T 500—2025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邯郸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邯郸市计量测试所、大名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宋焕亭、马静芳、孙志远、邓红丽、陈璐、曹现立、赵路。 DB1304/T 500—2025 1 民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计量纠纷处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民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以下简称民用“三表”)计量纠纷处理的术语和定义、 总体要求、仲裁检定、纠纷调解和计量差错核算。 本文件适用于民用“三表”计量纠纷的处理。其他单位与水、电、气计量相关的纠纷亦可参考本文 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 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JJF 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3 术语和定义 JJF 1001 确立的以及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计量器具 单独或与一个或多个辅助设备组合,用于进行测量的装置。 3.2 检定 查明和确认测量仪器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动,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 /或出具检定证书。 3.3 计量纠纷 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 3.4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承担计量检定工作的有 关技术机构。 3.5 仲裁检定 用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 DB1304/T 500—2025 2 3.6 计量调解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下,就当事人双方对计量纠纷进行的调解活动。 3.7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指经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批准,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在社会上 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计量标准。 4 总体要求 4.1 基本原则 4.1.1 民用“三表”应符合法制计量要求。 4.1.2 发生计量纠纷,用户与公用企业应相互配合,本着以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 4.1.3 应坚持客观、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应确保数据准确、可靠、可追溯,确保民用“三表” 贸易结算的公平公正。 5 纠纷受理 5.1 纠纷受理 因民用“三表”准确度引起的纠纷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保持该民用“三表”的当前状态,申 请仲裁检定。 5.2 仲裁检定受理 5.2.1 接受仲裁检定申请或委托的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在接受申请后七日内向被诉 方发出仲裁检定申请书副本或进行仲裁检定的通知,并确定仲裁时间和地点。 5.2.2 纠纷双方在接到通知后,按规定时间携带封存好的设备到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 行检定。 6 仲裁检定 6.1 初始审查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受理时应检查: ——仲裁检定委托书或仲裁检定申请书(副本); ——保全措施完好的待仲裁计量器具; ——该计量器具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复印件; ——超过计量器具使用年限或有效期的不予受理。 6.2 仲裁检定实施 6.2.1 仲裁检定按照相应的检定规程中 “后续检定” 的要求开展检定工作, 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检定, 并出具仲裁检定证书 (仲裁检定证书格式见附录 C)。仲裁检定 证书应签字齐全并加盖本机构印章。 6.2.2 执行仲裁检定的检定人员,可能影响检定数 据公正的,须自行提出回避。 6.3 仲裁检定证书 DB1304/T 500—2025 3 6.5.1 仲裁检定证书不代替正常的周期检定,只标注检定日期,不注明有效日期。 6.5.2 仲裁检定证书发出前,证书批准人应对原始记录和仲裁检定证书进行全面审查,审查无误的签 发。 6.5.3 仲裁检定证书发出,并负责报送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6.5.4 仲裁检定结果应经受理仲裁检定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后,通知当事人或委托单位。 6.6 文件处理 6.6.1 计量检定机构按档案管理相关要求保存仲裁检定委托书或仲裁检定申请书(副本)、仲裁 检定 证书(副本)及相关试验记录等有关仲裁检定的所用资料。 6.6.2 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 6年。 7 纠纷调解 7.1 受理仲裁检定的计量行政部门,根据纠纷申请,依据仲裁检定结果,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 当事人相互谅解,自愿达成协议,对任何一方不得强迫。 7.2 调解未达成一致或调解后一方或双方反悔 ,可申请二次仲裁。 7.3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计量差错核算 8.1 用户与公用务企业应根据仲裁检定结果进行计量差错的核算。 8.2 核算方法按照邯郸市燃气管理条例、供电营业规则、邯郸市城市供 水用水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 DB1304/T 500—2025 4 附 录 A (资料性) 民用“三表”计量纠纷登记表(格式) 表A.1规定了民用 “三表”计量纠纷登记表格式。 表A.1 民用“三表”计量纠纷登记表 用户名称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受理日期 民用三表信息 纠纷内容 初步沟通情况 用户(盖章) 用户(盖章) 日期 日期 1、本登记一式两份,第一联纠纷提出方留存,第二联公共企业留存 2、纠纷双方应妥善保存本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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