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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 CCS A 80 1301 石家庄市地方 标准 DB 1301/T 513—2024 军民通用技术转移服务基本要求 2024 - 06 - 28发布 2024 - 07 - 27实施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1301/T 513 —2024 I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服务机构具备的条件 ................................................................. 2 5 技术转移服务受理条件 ............................................................... 2 6 技术转移服务的内容 ................................................................. 2 7 技术转移服务基本要求 ............................................................... 3 DB 1301/T 513 —2024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共石家庄市委军民融合办公室 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北归海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铁道大学、河北智行明道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专精特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河北百汇广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河北科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河北中科企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河北科技大学、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明欣、白松卫、王博、孙国芃、张祖嫣、张建超、刘素蕊、胡指南、宋翔宇、 王书锋、刘永娜、韩伟歌、崔文元、张姗姗、谷泱、赵少坤、李志伟、董雅、王朋、薛涛。 DB 1301/T 513 —2024 1 军民通用技术转移服务基本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军民通用技术转移服务的相关术语和定义、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技术转 移服务的受理条件、技术转移服务内容和基本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军民通用技术转移机构的业务经营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4670 —2017 技术转移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34670 —201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技术转移 technology transfer 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 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 方转移的过程。 [来源:GB/T 34670 —2017, 3.1] 注: 技术转移的内容包括科学知识、技术成果、科技信息和科技能力等。技术转移的方式包括完全改变权属关系的 转让、部分改变权属关系的许可和不涉及权属关系的传授。 军民通用技术转移 dual-use technology transfer 将某种既可军用又可民用的产品、工艺或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跨越军民技术应用领域由技术供 给方向需求方进行的技术转移。 注1:军民通用技术转移的内容、方式与3.1相同,但技术转移主体属性不同,即供给方和需求方不属于军民技术应 用同一领域; 注2:以下简称技术转移。 技术转移委托方 clients for technology transfer 参与技术转移的技术供给方和需求方。 注: 以下简称委托方。 技术转移服务 technology transfer services 为促成技术供需方的技术转移所做的工作或进行的某种经济活动。 DB 1301/T 513 —2024 2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organizations engaging in technology transfer services 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事业、企业、社团和其他依法成立的单位。 注: 以下简称服务机构。 4 服务机构具备的条件 服务机构除了要符合 GB/T 34670 —2017 中 4.1规定的所有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a) 拥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 b) 服务人员取得初级技术经纪人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熟悉国防专利申办、 解密、 转移等服务流程; c) 拥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兼职军事领域技术专家数量不少于 2人。 5 技术转移服务受理条件 委托方应向服务机构提供以下文件: a) 委托方法人单位证明; b) 待转移技术成果相关资料; c) 待转移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 d) 待转移技术成果的国防专利解密证明; 注1:由国家国防专利机构批准解密(军工系统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批准,军队系统国防知识产权局批准),并由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国防专利转为普通专利,并已向社会公告; e) 待转移技术成果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的(国防)专利权转移许可; 注2:许可实施应报国防知识产权局备案; f) 待转移技术成果权属法人单位批准转移的证明。 6 技术转移服务的内容 技术转移服务内容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技术转让服务,主要包括: • 为促成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提供的服务; • 为促成技术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实施许可提供的服务; 注: 其他知识产权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 为促成技术入股所提供的服务; • 为促成技术进出口所提供的服务。 b) 技术评价服务, 主要包括: • 技术成果的技术价值、经济价值、实施风险; • 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并购时的实际价值; • 技术投资行为及运营绩效。 c) 技术咨询服务,主要包括: • 对区域产业科技研发与创新项目进行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等; • 对重大工程项目、 研发项目、 技术推广或转化项目、 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等进行可行性论证; • 专业技术领域、行业、技术发展的前瞻性研究; • 技术产品、服务、工艺分析和技术方案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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