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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30 CCS B 421301 石家庄市 地方标准 DB 1301/T 507—2024 动物诊疗 机构兽药管理规范 2024 - 03 - 19发布 2024 - 04 - 18实施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1301/T 507 —2024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组织与制度管理 ..................................................................... 1 5 兽药质量管理 ....................................................................... 1 6 可能存在不良反应兽药处置 ........................................................... 3 7 过期失效兽药处理 ................................................................... 3 8 追溯记录 ........................................................................... 3 DB 1301/T 507 —2024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能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 石家庄市畜牧兽医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畜禽疫病防治医院、石家庄市农业综合行政 执法支队。 本文件 主要起草人:贾琳、王春涛、高欣召、王瑾、李占荣、赵涛、孙继强、梁春雷、陈龙、乔琳、 齐佳、王东亮、安晓柯、路伟、杜国霞、田志娟、王迈。 DB 1301/T 507 —2024 1 动物诊疗 机构兽药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动物诊疗机构兽药管理工作中的组织与制度管理、兽药质量管理、可能存在不良反应 兽药处置、追溯记录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动物诊疗机构兽药内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组织与制度管理 组织 动物诊疗机构应按照机构规模、服务需求和管理需要设置专门的兽药管理部门,部门负责人是兽药 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负责落实相关任务; 不具备条件设置专门部门的, 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兽药管理。 人员 4.2.1 兽药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兽药专业知识以及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学历。 4.2.2 工作职责应包括: a)贯彻执行兽药管理法律法规 和行业政策;制定适合本机构 的兽药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b)定期对 兽药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并进行分析、总结,为兽药遴选提供建议; c)制定本 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d)审核本 机构申请的新购入兽药、调整兽药品种或者供应企业等事宜; e)监督、 指导兽用特殊药品的规范化管理; f)定期接 受兽药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 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健全保证兽药质量的管理制度, 制度内容应包括兽药采购、 验收、 入库、 储存、 养护、出库等环节的管理。 5 兽药质量管理 采购 5.1.1 应根据机构兽药使用及库存情况,制定兽药采购计划,做好兽药成本核算和账务管理。 DB 1301/T 507 —2024 2 5.1.2 应向依法取得资质证书、信誉好的兽药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兽药,并建立供应商名录、资质档 案。 5.1.3 应查验供应单位的资质,资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a)营业执照; b)兽药生 产许可证或兽药经营许可证; c)所销售 兽药相关批准证明文件。 验收 5.2.1 兽药入库时,应根据采购计划逐批对兽药包装、规格、合格证、标签、说明书、兽用处方药和 非处方药的标识、电子追溯二维码和其他标识进行核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5.2.2 对贮存温度有要求的兽药到货时,应对其转运过程的温度、时间等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 合贮存温度要求的应拒绝验收入库。 场所与设施 5.3.1 应设有与诊疗范围相适应的药房,设置明显的名称标识,并与诊疗区有物理隔离,防止交叉感 染。 5.3.2 库存兽药与墙、屋顶、地面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兽药与墙、屋顶(梁)的间距不 小于20 cm,与地面间距不小于 10 cm。 5.3.3 药房应划分:合格兽药区、退回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等专用区域,并设置区分标识。不合格 兽药区与其他区域有效隔离。 5.3.4 根据自身规模和业务需求宜配备以下设施: a)药架(柜)、储物柜等药品基本储存设施; b)专用冷 藏冷冻设备(冰箱)等冷链药品储存设施,专用冷藏冷冻设备应有不间断电源; c)温湿度 计、冰箱温度计等温湿度监控设施; d)避光、 通风设备; e)兽用特 殊药品应按管理要求配备保险柜、安全防护等设施; f)符合安 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施; g)防潮、 防虫、防鼠、防火等设施。 5.3.5 应根据 兽药的质量要求, 在相应的常温 (温度为 10 ℃~30 ℃) 、 阴凉 (温度为 4 ℃~20 ℃ )、 冷藏(温度为 2 ℃~10 ℃)条件下储存兽药,相对湿度保持在 35%~75%之间。 储存与养护 5.4.1 兽药应按照属性和类别进行分类放置: a)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开存放; b)中药饮 片、中成药和化学药品应分别储存、分类存放; c)内服药 和外用药分类、注射用药单独成类; d)兽用生 物制品应当按照贮存条件、类别有序存放。 5.4.2 兽用麻 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应设专柜存放,双人双锁 保管。 5.4.3 应定期对库存和陈列兽药进行清查盘点和养护并做好记录。 5.4.4 应做好药房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并建有应急预案应对兽药储存环境条件异常情况的发生。 有效期管理 DB 1301/T 507 —2024 3 应定期检查兽药有效期,及时对近有效期兽药进行登记并单独标识、单独放置,有条件的动物诊疗 机构宜采用信息化技术进行管理。 出库 兽药出库应遵循“先进先出”“近有效期先出”的原则,发药人应核对处方中开具兽药的名称、剂 型、规格、包装完好程度等,并清点实物,核准出库兽药数量,确认无误后在处方笺上签字。 6 可能存在不良反应兽药处置 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可能存在不良反应兽药,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报告, 不得擅自处理。 7 过期失效兽药处理 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过期失效兽药进行分类包装,委托专业处理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 8 追溯记录 应建立兽药采购、验收、入库、储存、养护、出库等各环节档案记录,记录真实、准确和完整,并 有经手人或责任人签字;档案记录不得随意涂改,确需修改的应签名、注明日期,原数据应清晰可辨。 档案记录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确保兽药的可追溯性。 石家庄市地方标准 ¶¯ÎïÕïÁÆ»ú¹¹ÊÞÒ©¹ÜÀí 规·¶ DB1301/T 507—2024 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编辑、校对 石家庄市工农路 368 号 (0311-67501107 ) 网站:WWW.BZSB.INFO 2024年3月第一版DB1301/T 50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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