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ICS 11.220 CCS B 42 DB 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790—2024 代替 DB11/T 790—2011 兽药贮存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of storage management for veterinary drugs 2024 - 06 - 28发布 2024 - 10 - 01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1/T 790—2024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 DB11/T 790—2011《兽用药品贮存管理规范》,与 DB11/T 790—2011相比,除编辑性修 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贮存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要求(见 4.2、4.3、4.4,见2011年版的4.2、4.3、4.4); b) 更改了人员要求(见 5.1、5.2、5.3,2011年版的5.1、5.2、5.3); c) 更改了兽药贮存管理应具有的管理制度(见 6.1、6.2,2011年版的第 6.1、6.2、6.3); d) 更改了入库、贮存、出库管理的要求(见 7.1、7.2、7.3,2011年版的7.1、7.2、7.3); e) 更改了日常管理要求(见 8.1、8.2、8.3,2011年版的8.1、8.2); f) 删除了特殊药品管理和失效、过期药品的管理(见 2011版的第9章、第10章)。 本文件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提 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 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动物疫病预防控 制中心、密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 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苗燕、沈光年、程敏姮、常可欣、张福成、刘晓冬、饶静、杨金鹏、郭大臣、 王晓磊。 DB11/T 790—2024 1 兽药贮存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兽药贮存的场所、人员、制度、入库、贮存、出库 及日常管理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地区兽药使用单位的兽药(除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等具有潜在危害的特殊药品)贮存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兽药 veterinary drugs 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 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 4 贮存场所 应设置专用场所,避免交叉污染。 应具有与贮存兽药品 种、数量相适应并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柜)、阴凉库(柜)、冷库(柜) 等相关设施、设备。 专用场所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 宜满足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留样兽药区等分区域存放。 专用场所根据兽药贮存要求,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 避光、通风、照明的设施、设备; —— 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 —— 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的设施、设备; —— 防虫、防鼠、防鸟的设施、设备; —— 防火、防盗、防爆的设施、设备; —— 使兽药与地面之间保持一定距离的设施、设备。 5 人员 应配备与兽药贮存相适应的管理负责人和库管员。 管理负责人应当具备兽药基础知识及专业背景,有能力对兽药贮存和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做出正确 的判断和处理。 库管员应具备兽药 基础知识及专业背景和办公软件操作技能。 DB11/T 790—2024 2 6 制度要求 应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 岗位和人员职责; —— 兽药验收、入库、陈列、贮存、出库等环节管理制度; —— 记录、凭证和档案管理制度; ——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应建立包含入库、贮存、出库、设备 运行等记录。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清晰,不应随意涂 改、伪造和变造,确需修改,应签名、注明日期。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限不应少于2年。宜建 立电子化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验收、入库、贮存、出库 等记录; —— 不合格兽药的处理记录; —— 冷藏设施温度记录。 7 入库、贮存、出库管理 入库 7.1.1 兽药入库时,应对照采购合同、协议或订货单进行检查验收。宜通过网络、手机、识读设备等 途径扫描兽药产品包装上印制的唯一性二维码标识,查询兽药产品相关信息,并做好记录。入库记录应 包括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准文号、产品批号、剂型、规格、生产单位、经销单位、数量、入库日期、 有效期、经手人或负责人等内容。 7.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应入库: —— 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 —— 无批准文号的; —— 与进货单或兽药说明书不符的; —— 包装破损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 —— 没有标识或者标识模糊不清的; —— 性状异常的; —— 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贮存 7.2.1 应按照品种、类别、用途及产品说明书贮藏条件要求,分类、分区、分层或专库存放,并设立 相应标识。 7.2.2 应按照外包装图示标志要求搬运和存放。 7.2.3 宜实行色标分区陈列: —— 合格药品区使用绿色字标识; —— 不合格药品区使用红色字标识; —— 留样药品区使用蓝色字标识。 7.2.4 兽药货垛与仓库墙、顶等之间保持一定间距,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cm,适当远离库房散热器 或供暖管道,应达到消防、仓储的维护管理要求。 出库 DB11/T 790—2024 3 7.3.1 兽药出库应遵循先产先出和按产品批号顺序出库的原则。 7.3.2 出库时,应检查、核对,建立出库记录。出库记录包括通用名称、商品名称、产品批号、规格、 生产厂商、数量、日期、经手人或负责人等内容,具有可追溯性。 7.3.3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应出库使用,并转入不合格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标识模糊不清或者脱落致无法识别的; ——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的; ——贮存期间贮存温度发生异常变化的; ——超出有效期的; ——性状异常的; ——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8 日常管理 每日对库房进行防火、防雨、防潮、温度、湿度、通风检查,确保满足兽药所需贮存条件。 每日检查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运转正常; 定期对兽药有效期进行检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pdf文档 DB11-T 790-2024 兽药贮存管理规范 北京市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DB11-T 790-2024 兽药贮存管理规范 北京市 第 1 页 DB11-T 790-2024 兽药贮存管理规范 北京市 第 2 页 DB11-T 790-2024 兽药贮存管理规范 北京市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人生无常 于 2025-07-25 23:07:35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