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1.140.20
CCSA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
DA/T91—2022
档案馆照明系统设计规范
Specification
on
lighting
system
design
in
archives
2022-04-07发布 2022-07-01实施
国家档案局发布921DA/T
91—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国家档案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档案局、江苏省档案馆、上海三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肖林、张建明、栾宁丽、胡志刚、陈磊、陆文军、许礼、朱建晨、张喆、徐颖珺、李闪、
孟烨、任翘楚。
031DA/T
91—2022
档案馆照明系统设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档案馆照明系统的一般规定、照明指标、照明节能、照明配电及控制和安全防护与
接地。
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档案馆照明设计,其他档案保管机构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GB
50033、GB
5003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光学辐射 optical
radiation
波长在X射线过渡区(波长约为1
nm)和无线电波(波长约为106
nm)之间的电磁辐射。
注:
简称“光辐射”。
[来源:GB/T
20145—2006,3.28,有修改]
3.2
红外辐射 infrared
radiation
波长大于可见辐射波长的光学辐射。通常将波长范围在780
nm和106
nm之间的红外辐射细
分为:
IR-A 780
nm~1
400
nm
IR-B 1
400
nm~3
000
nm
IR-C 3
000
nm~106
nm
注:
可见辐射为能直接引起视感觉的光学辐射。通常将波长范围限定在400
nm~780
nm。
[来源:GB/T
20145—2006,3.14,有修改]
3.3
紫外辐射 ultraviolet
radiation
波长小于可见辐射波长的光学辐射。通常将波长范围在100
nm~400
nm的紫外辐射细分为:
UV-A 315
nm~400
nm
UV-B 280
nm~315
nm
131DA/T
91—2022
UV-C 100
nm~280
nm
[来源:GB/T
20145—2006,3.43,有修改]
3.4
光效 luminous
efficacy
光源发出的光通量除以光源消耗的功率所获得的商值。
注1:
光效用lm/W表示。
注2:
对于LED应用,光源可以是LED封装、模块、灯、灯具等。
[来源:GB/T
24826—2016,3.26,有修改]
3.5
年光子通量密度 annual
photosynthetic
photon
flux
density
度量物体年累积接受可见光波长范围的光子数值,用光子通量与年累积秒的乘积表示,单位为
μmol/(s·m2)·s/年。
4 一般规定
4.1 设计基本要求
4.1.1 档案库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方式:
a) 工作场所应设置一般照明;
b) 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c) 采用智能密集架时,可设置局部照明。
4.1.2 特藏陈列室和展览厅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方式:
a) 工作场所应设置一般照明;
b) 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c) 宜采用一般照明和重点照明相结合的方式;
d) 不宜只采用局部照明。
4.1.3 阅览室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方式:
a) 工作场所应设置一般照明;
b) 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4.1.4 在低照度特藏陈列室的出入口,应设置视觉适应的引导区,引导区应采用反射式灯具,且照度与
低照度特藏陈列室照度比值不应超过10∶1。
4.1.5 展柜内的照明装置与展品间应采用隔离防护措施,并便于维护和管理。
4.1.6 档案馆均应设置应急、值班和警卫等照明。
4.2 照明光源的选择
4.2.1 选用的照明光源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4.2.2 选择光源时,应在满足第5章要求的条件下,对光源的效率、寿命和价格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
析比较后确定。
4.2.3 照明设计时按下列条件选择光源:
a) 档案保管、陈列、整理、修复和数字化加工的场所应采用LED光源或其他无紫外辐射、红外辐
射光源;
b) 磁性载体档案保管、陈列、整理、修复和数字化加工的场所应采用不产生电磁干扰的光源;
c) 对光线特别敏感的档案在陈列时宜采用光纤照明光源;
d) 应急照明应选用能快速点亮的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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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应急照明灯具光源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符合下列规定:
a) 档案库、特藏陈列室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0.25
s;
b) 其他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
s;
c) 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标志灯光源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
s。
4.2.5 LED光源的功率因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LED光源的功率因数
额定功率/W 功率因数限值
≤5 0.4
>5 0.7
注:
若额定功率>5
W且宣称为高功率因数光源,则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9。
4.2.6 定向LED光源的初始光效值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定向LED光源的初始光效值
单位为流明每瓦
规格额定相关色温
2
700
K/3
000
K 3
500
K/4
000
K/5
000
K
PAR16/PAR20 ≥80 ≥85
PAR30/PAR38 ≥85 ≥90
注:
当LED光源一般显色指数(Ra)不低于90时,其初始光效值可降低10
lm/W。
4.3 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的选择
4.3.1 选用的照明灯具、镇流器、LED控制装置等应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4.3.2 选用的应急照明灯具应通过国家消防认证。
4.3.3 照明设计时按下列条件选择灯具:
a) 档案保管、陈列、整理、修复和数字化加工场所应采用高光效LED灯具或其他无紫外辐射、红
外辐射的灯具;
b) 档案保管、陈列、整理、修复和数字化加工场所应采用不易积尘、易于擦拭的洁净灯具,并应满
足洁净场所的相关要求;
c) 展厅内立体展品照明用灯具,一般显色指数(Ra)不应低于90,且不应产生阴影;
d) 对光线敏感的档案及展览的一般照明应采用低紫外辐射、红外辐射的灯具,灯具紫外辐射含
量应小于10
μW/lm,各类灯具裸光源紫外辐射含量参见附录A;
e) 技术用房等用于颜色检验、精加工或成品检验场所的一般照明宜采用宽配光、闪烁等级为无显
著影响、一般显色指数(Ra)不低于90的LED灯具;
f) 长时间工作的房间或场所一般照明应采用蓝光危害评估等级为无危险类(RG0)的灯具;
g) 洽谈室、会议室、新闻发布厅等场所的一般照明宜采用宽配光灯具;
h) 灯具安装高于8
m的展厅的一般照明宜采用窄配光灯具。
4.3.4 标称功率大于5
W且小于或等于25
W的LED灯具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7,大于25
W的LED
灯具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9。
4.3.5 LED灯具的初始光通量不应低于额定光通量的90%,且不应高于额定光通量的120%;其工作
3
000
h的光通维持率不应小于96%,6
000
h的光通维持率不应小于92%。
331DA/T
91—2022
4.3.6 LED筒灯灯具的初始光效值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LED筒灯灯具的初始光效值
单位为流明每瓦
额定相关色温 2
700
K/3
000
K 3
500
K/4
000
K/5
000
K
灯具出光口形式 格栅 保护罩 格栅 保护罩
灯具功率≤5
W ≥75 ≥80 ≥80 ≥85
>5
W ≥85 ≥90 ≥90 ≥95
注:
当灯具一般显色指数(Ra)不低于90时,灯具初始光效值可降低10
lm/W。
4.3.7 LED高天棚灯具的初始光效值应符合表4规定。
表4 LED高天棚灯具的初始光效值
单位为流明每瓦
额定相关色温 3
000
K 3
500
K/4
000
K 5
000
K
灯具光效 ≥90 ≥95 ≥100
注:
当灯具一般显色指数(Ra)不低于90时,灯具初始光效值可降低10
lm/W。
4.3.8 陈列厅用轨道灯及射灯的初始光效值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轨道灯、射灯灯具的初始光效值
光束分类光束角
(°)初始光效值
lm/W
特窄光束 <10 ≥30
窄光束 10~30 ≥45
中光束 30~60 ≥60
宽光束 >60 ≥80
注:
可调焦轨道灯的初始光效值按其最小光束角选取。当灯具一般显色指数(Ra)不低于90时,灯具初始光效值
可降低5
lm/W。
5 照明指标
5.1 基本要求
5.1.
DA-T 91-2022 档案馆照明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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