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46号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2日经卫生部 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 行。 部长高强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 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 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理》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 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 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 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 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 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 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 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 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 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 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 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 别具有下列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 射影像医师。 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 别具有下列设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 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 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 设备;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 用诊断X射线机、数学减影装置等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 机或 CT机等设备。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 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 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 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 报警仪;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 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 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 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 警示标志: (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 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 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 标志; (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 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 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第三章‧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 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 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 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 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 门申请办理。 司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 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 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 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 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 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 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 技术审查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 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 可施工。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工验收前, 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 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 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 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 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 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 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审请应当 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 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 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见附件)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 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柜 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 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 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pdf文档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1)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1) 第 1 页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1) 第 2 页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1)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人生无常 于 2025-07-20 22:38:12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