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59.080.01
CCSW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43955—2024
棉及化纤纯纺、混纺纱线检验、标志与包装
Inspection,markingandpackingforyarnofcotton,man-madefibresandblends
2024-04-25发布 2024-11-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09)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纺织工业技术监督所、南通双弘纺织有限公司、魏桥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浙
江华孚色纺有限公司、绍兴国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新华源纺织集团有限
公司、江苏悦达棉纺有限公司、昌吉溢达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国周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国棉纺织行业协
会、石河子纤维检验所、昌吉回族自治州纤维检验所、青岛大学、杭州萧山林芬纺织有限公司、新疆华曙
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青铜峡市仁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克州润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中标技术服
务有限公司、东莞市卓粤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翰联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现代纺织技术创新中心(鉴湖
实验室)、际华三五四二纺织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段丽慧、杨晓慧、吴加顺、吉宜军、张金锋、赵黎新、郑国全、杨燿斌、陈文、
卜启虎、刘霞、俞诚、杨君、赵李、张立传、徐炯炯、孙茂志、王立民、王志洪、林芸先、张春娥、张恒、戴宏波、
范永刚。
ⅠGB/T43955—2024
棉及化纤纯纺、混纺纱线检验、标志与包装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棉及化纤纯纺、混纺纱线的检验、标志和包装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棉、化纤、其他纤维的纯纺或混纺纱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3291.1 纺织 纺织材料性能和试验术语 第1部分:纤维和纱线
GB/T3291.3 纺织 纺织材料性能和试验术语 第3部分:通用
GB/T5296.4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GB/T9994 纺织材料公定回潮率
GB/T9995 纺织材料含水率和回潮率的测定 烘箱干燥法
GB/T9996.2—2008 棉及化纤纯纺、混纺纱线外观质量黑板检验方法 第2部分:分别评定法
GB/T29862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3 术语和定义
GB/T3291.1、GB/T3291.3、GB/T999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毛重 grossweight
纱线及其包装物的质量之和。
3.2
净重 netweight
毛重扣减包装物质量后的质量。
3.3
公定质量 conventionalmass
纱线净重折算成公定回潮率后的质量。
3.4
交货批 consignment
单次交货纱线的数量。
注:单个交货批可能由一个或几个同规格、同品质生产批组成,也可能由一个生产批中的部分组成。
4 检验
4.1 检验总则
检验内容包括技术要求、外观质量、成包净重或公定质量、标志、包装。
1GB/T43955—2024
4.2 取样方法
4.2.1 按供需双方买卖合同或相应的产品标准执行。
4.2.2 同一原料、工艺、规格与生产批号的产品作为一个检验批,或按合同约定进行组批。
4.2.3 技术要求、外观质量、成包净重或公定质量、标志、包装检验样本均应从检验批中随机抽取。
4.2.4 如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供需双方重新在该批产品中再抽验相同数量进行检验,并以
复验结果作为该批产品的检验结果。
4.3 检验方法
4.3.1 按供需双方买卖合同或相应的产品标准执行。
4.3.2 明显色结检验按附录A执行。
4.3.3 成包净重或公定质量的验收按附录B执行。
4.3.4 纱疵验收见附录C。
4.3.5 纱线成形外观检验按双方买卖合同执行。
注:色纺纱线编织小样进行外观检验时,由双方约定进行,或见附录D。
4.4 检验评定
4.4.1 技术要求
4.4.1.1 抽样要求
4.4.1.1.1 各项指标检验取样以均匀、随机为原则,批量在2t及以下时,抽一组样本,2t以上时加倍
抽样。
4.4.1.1.2 筒子纱线每组样本最少抽取3包(箱),在每个包(箱)中均等的抽取筒子作为技术要求验收
试样,其抽样数量按产品标准或买卖合同中规定的为准。
4.4.1.1.3 绞纱线每组样本最少抽取3个中包或大包,每个中包或大包中抽取6个小包,在小包中抽取
小绞作为技术要求验收试样,其试样数量以产品标准或买卖合同中规定的为准。
4.4.1.2 结果判定
4.4.1.2.1 以全部抽验样品试验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批产品的检验结果,检验结果符合产品质量验收
标准要求的,可判定全批符合技术要求。
4.4.1.2.2 经过热定捻的纱线(定捻温度在40℃及以上者),其单纱(线)断裂强度指标按规定数值降低
5%进行判定。
4.4.1.2.3 烧毛纱线线密度偏差率范围按相应标准规定的绝对值加大0.5评定品等。
4.4.2 外观质量
4.4.2.1 外观质量验收时根据批量大小,按表1规定,确定样本量及接收数或拒收数。
4.4.2.2 按供需双方买卖合同或产品标准中外观质量评定要求按包检验,若抽样中发现不符合品等数
小于或等于接收数(Ac),则判该批产品外观质量为合格;若抽样中发现不符合品等数大于或等于拒收
数(Re),则判该批产品外观质量为不合格。
2GB/T43955—2024
表1 外观质量检验抽样规定
单位为包
批量(N) 样本量(n) 接收数(Ac) 拒收数(Re)
2~50 5 0 1
51~150 20 1 2
151~280 32 2 3
281~500 50 3 4
501~1200 80 5 6
1201~3200 125 7 8
3201~10000 200 10 11
注:当批量小于样本量时,全数检验。
4.4.3 成包净重或公定质量、标志、包装
4.4.3.1 抽样要求
成包净重或公定质量、标志、包装的检验数量在2t及以下的取2包(箱),2t以上的取总包(箱)数
的5%,最多不超过15包(箱)。
4.4.3.2 结果判定
4.4.3.2.1 在筒子纱线成包公定质量检验中,出现电热烘箱测试公定回潮率与筒子测湿仪测试结果不
一致时,以电热烘箱测得回潮率为准。
4.4.3.2.2 成包净重的检验以公定回潮率时的质量为准,当实际回潮率超过或低于公定回潮率时,应折
算成公定回潮率时的质量。筒子纱线(定重)成包净重允许偏差为-0.2%及以内,绞纱线、筒子纱线(定
长)成包净重(去除特克斯系列差异对质量的影响后)允许偏差-0.5%及以内。
4.4.3.2.3 标志、包装核对检查内容见第5章、第6章规定。核对检查中发现严重偏离供需双方买卖合
同、产品标准或本文件规定的,则判定为不合格批。
4.5 复验
4.5.1 纱线在交接验收中如有异议,双方可会同进行复验,或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以一
次为准。
4.5.2 要求复验的产品应是同一品种规格、同一等级的同一检验批产品,并仅限于交付6个月内未经
加工或使用的整包(箱)产品,如果已拆包(箱)或已被更换包装,则不应提出复验要求。
4.5.3 质量指标要求复验时,最少应保留要求复验数量的20%,绞纱不应少于3个整包(中包或大
包),筒子纱不应少于6包(箱)。成包净重要求复验时,应保留要求复验产品的全部数量。
4.5.4 供方接到要求复验的通知后,应在15d内进行处理。
4.5.5 因需方运输或保管不良,造成产品质量受到影响或发生变化时,不应提出复验的要求。
4.6 其他
在纱线上或白坯布面上无法发现的特殊质量问题造成后道工序成品降等时,按供需双方买卖合同
约定处理。若双方无相关约定时,应共同分析和确认,由责任方承担后道工序成品质量的降等损失。
3GB/T43955—2024
4.7 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检验依据本文件编号;
b) 被检产品的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和受检单位名称;
c) 被检产品的技术要求、外观质量、标志、包装检验结果;
d) 现场检验应说明的问题;
e) 检验日期、检验人员签名。
5 标志
5.1 产品规格标记
5.1.1 纱线规格代号标记包括:生产工艺代号、原料代号、纱线的混纺比(纤维含量以公定质量比表
示,具体表示方法按GB/T29862规定)、纱线的线密度、用途代号以及卷装形式,若是色纺纱线应在生
产工艺代号前标明纱线的颜色代号(或色卡号)。
示例:赛络紧密纺工艺生产的65%涤纶与35%精梳棉混纺13.0tex筒子纬纱用代号标记为:AAJMT/JC65/35
13.0texWD。
5.1.2 主要纱线品种规格的代号及示例见表2。
表2 主要纱线品种规格的代号及示例
类 别 品 种 代 号 示 例
按原料棉 C C13.0tex
精梳棉 JC JC13.0tex
粘胶纤维 R R18.0tex
莫代尔纤维 Mod Mod14.8tex
莱赛尔纤维 Ly或Tel Ly14.8tex
竹浆粘胶纤维 RB RB14.8tex
铜氨纤维 Cu Cu14.8tex
涤 纶 T T14.0tex
腈 纶 A A19.0tex
锦 纶 N N18
GB-T 43955-2024 棉及化纤纯纺 混纺纱线检验 标志与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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