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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120 CCSB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43745—2024 饲料原料 发酵豆粕 Feedmaterial—Fermentedsoybeanmeal 2024-03-15发布 2024-10-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76)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湖北邦之德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建华、滕达、吴晓峰、毛若雨、郝娅、杨娜。 ⅠGB/T43745—2024 饲料原料 发酵豆粕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饲料原料发酵豆粕的技术要求、取样、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描 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以豆粕为主要原料(≥95%),使用农业农村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批准使用的 微生物菌种进行固态发酵,并经干燥制成的蛋白质饲料原料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5009.22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挥发性盐基氮的测定 GB/T6432 饲料中粗蛋白的测定 凯氏定氮法 GB/T6434 饲料中粗纤维的含量测定 过滤法 GB/T6435 饲料中水分的测定 GB/T6438 饲料中粗灰分的测定 GB/T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8622 饲料用大豆制品中尿素酶活性的测定 GB10648 饲料标签 GB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T14699.1 饲料 采样 GB/T18246 饲料中氨基酸的测定 GB/T18823 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 GB/T20195 动物饲料 试样的制备 GB/T22492—2008 大豆肽粉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相关要求见《饲料原料目录》。 4.2 外观与性状 浅黄色到棕色粉状物或颗粒物,色泽均匀,无结块;无异物,无虫蛀;具有发酵的特殊味道,无异味。 1GB/T43745—2024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理化指标 项 目指 标 一级 二级 粗蛋白质/% ≥ 50.0 45.0 粗纤维/% ≤ 7.0 粗灰分/% ≤ 7.5 水分/% ≤ 12.0 酸溶蛋白(占粗蛋白质比例)/% ≥ 8.0 赖氨酸/% ≥ 2.5 尿素酶/(U/g) ≤ 0.1 水苏糖/% ≤ 1.0 β-伴大豆球蛋白/(mg/g) ≤ 80.0 挥发性盐基氮(以N计)/(mg/100g) ≤ 80.0 4.4 卫生指标 应符合GB13078的要求。 5 取样 按GB/T14699.1的规定执行。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与性状检验 从抽取的样品中,取适量倒在白纸或白瓷板上,在光线充足的条件下,观察颜色和状态,并闻其 气味。 6.2 粗蛋白质 按GB/T6432的规定执行。 6.3 粗纤维 按GB/T6434的规定执行。 6.4 粗灰分 按GB/T6438的规定执行。 2GB/T43745—2024 6.5 水分 按GB/T6435的规定执行。 6.6 酸溶蛋白 按GB/T22492—2008附录B中B.4.1的规定执行。 6.7 赖氨酸 按GB/T18246的规定执行。 6.8 尿素酶 按GB/T8622的规定执行。 6.9 水苏糖 按附录A的规定执行。 6.10 β-伴大豆球蛋白 按附录B的规定执行。 6.11 挥发性盐基氮 按GB5009.228—2016中第二法自动凯氏定氮仪法执行,在10.3步骤之前样品需过滤或离心,取 清液。 6.12 卫生指标 按GB13078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相同生产工艺、连续生产或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但每批产品不 应超过100t。 7.2 出厂检验 所列项目中,外观与性状、粗蛋白质、水分、酸溶蛋白、尿素酶为出厂检验项目。 7.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4.2~4.4规定的项目。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型式检验。有下 列情况之一,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时; b) 生产工艺、配方或主要原料来源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产品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饲料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检验要求时。 3GB/T43745—2024 7.4 判定规则 7.4.1 所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该批次产品合格。 7.4.2 检验结果中有任何指标不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可自同批产品中重新加倍取样进行复检。若复检 结果仍不符合本文件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应复检。 7.4.3 检验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按GB/T18823的规定执行。 7.4.4 各项目指标的极限数值判定按GB/T8170中修约值比较法执行。 8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8.1 标签 按GB10648的规定执行。 8.2 包装 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害、防潮。 8.3 运输 运输中防止包装破损、日晒、雨淋,不应与有毒有害物质共运。 8.4 贮存 贮存时防止日晒、雨淋,不应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贮。 8.5 保质期 未开启包装的产品,在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应与标签中标明的保质期一致。 4GB/T4374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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