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35.240.60
CCSA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43520—2023
进口清关程序简化指南
Guidelinesforsimplificationofimportcustomsclearanceprocedures
(UN/CEFACTRecommendationNo.13:1979,Facilitationofidentifiedlegal
problemsinimportclearanceprocedures,NEQ)
2023-12-28发布 2024-04-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目 次
前言 Ⅰ …………………………………………………………………………………………………………
1 范围 1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
3 术语和定义 1 ………………………………………………………………………………………………
4 一般原则 2 …………………………………………………………………………………………………
5 无纸化通关 2 ………………………………………………………………………………………………
6 提前申报模式 3 ……………………………………………………………………………………………
7 两步申报模式 3 ……………………………………………………………………………………………
8 两段准入模式 4 ……………………………………………………………………………………………
9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分送集报模式 6 ………………………………………………………………………
10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通关管理模式 8 ……………………………………………………………
11 其他可选措施 9 ……………………………………………………………………………………………
参考文献 10 ……………………………………………………………………………………………………GB/T43520—2023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参考UN/CEFACTRecommendationNo.13:1979《关于进口清关程序中确定法律问题的简
化措施》起草,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电子业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83)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烟台嘉量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
生院、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科标准(宁德)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小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犇滕时代贸易有
限公司、深圳市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深圳分中心、东莞市起点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四川九标认证有限公司、惠州市标准化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郑文丽、蔡伊娜、程立勋、包先雨、章建方、刘光富、罗焕亮、杨余久、冯均利、
陈企石、张逸纯、石朝宏、谢远波、张冰、潘小红、陈聪。
ⅠGB/T43520—2023
进口清关程序简化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给出了进口清关程序简化的一般原则,实施无纸化通关及相关清关简化模式、其他可选措施
需考虑的因素。
本文件适用于有关部门简化进口货物清关程序,也适用于指导相关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选择适用的
进口清关模式。
本文件不适用于进口货物的运输、仓储、理货等物流环节的程序简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清关 customsclearance
进口货物进入关境向海关申报,履行各项法规规定的义务,办结海关规定的各项手续。
3.2
提前申报 pre-arrivaldeclaration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后,货物抵达进口口
岸前,向海关申报。
3.3
概要申报 summarydeclaration
企业凭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信息,提交满足口岸安全准入监管需要的必要信息进行简要
申报。
3.4
完整申报 fulldeclaration
企业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起14日内,补充提交满足税收征管、合格评定、海关统计等整体监管需要
的全面信息及单证。
3.5
两步申报 two-stepdeclaration
进口货物申报过程可分成两步:第一步,企业概要申报(3.3)后,经海关同意即可提离货物;第二
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完整申报(3.4)。
3.6
两段准入 two-stepaccess
以进口货物准予提离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为界,分段实施“是否允许货物入境”和“是否允
许货物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或使用”两类准入的监管方式。
1GB/T43520—2023
注:在入境口岸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对货物实施口岸检查,判定“是否允许货物入境”,简称第一段准入;货物提离口
岸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抵达目的地实施海关检查,判定“是否允许货物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或使用”,简称第二段
准入。
3.7
分送集报 batchentrycentralizeddeclaration
经海关批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与区域外企业之间多批次进出货物时,可先向海关办理货
物的实际进出手续,后根据货物的不同流向,采取报关单或保税核注清单进行集中申报的通关方式。
4 一般原则
进口清关程序主要包括进口申报、查验、征税、放行等环节。有关部门在监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
施无纸化通关,对有关业务环节进行手续简化、流程优化、查验比例调整,或将部分业务环节前置或后
移,或将业务流程由“串联”改为“并联”,创新申报模式、查验监管模式,加强进境口岸与目的地口岸的业
务衔接和联动,提高通关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
进口清关程序简化的通关模式包括但不限于:
a) 提前申报模式;
b) 两步申报模式;
c) 两段准入模式;
d)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分送集报模式;
e)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通关管理模式。
企业宜选择适用的通关模式,或选择若干适用的通关模式组合应用。
进口清关程序宜根据贸易便利化相关政策文件进行适时修订和调整。
5 无纸化通关
5.1 概述
进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利用现代通信和网络信息技术,向有关部门的业务系统传输电子报
关数据,并根据反馈的审核及处理结果,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有关部门对进口货物进行全面信息化管
理,实现查验、监管、征税、统计等业务一体化。有关部门以企业分类管理和风险分析为基础,按风险等
级对进口货物实施分类管理,运用信息化技术,对企业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的电子数据进行无纸化审核及
验放处理。
5.2 需考虑的因素
5.2.1 有关部门宜接受企业所传输的进口报关电子数据,如电子发票等,并按要求审核其真实性和合
规性。
5.2.2 企业需确保所传输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若采用其他的技术手段,如电子签名等,需
确保其真实性并明确相关责任。
5.2.3 有关部门宜根据监管实际需求,考虑采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的电子文件或单证。
5.2.4 对货物到达口岸未能及时提供少量纸质文件的情况,有关部门宜允许进口商承诺在指定时间内
以电子传输数据方式或延长规定时限提供全部证明文件的前提下,先放行货物。
5.2.5 若业务系统出现故障或货物需紧急清关的情况,有关部门宜启用人工作业,完成审核和流转
过程。
2GB/T43520—2023
6 提前申报模式
6.1 概述
进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提前传输舱单数据后、货物抵港前,提前向有关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办理单证审核及税费征收,货物实际到港后即办理查验或放行手续,非查验货物抵达口岸后即可放行
提离。
提前申报模式适用于进口申报手续的所有实际进境货物(含分拨货物),不限运输方式、通关模式。
6.2 需考虑的因素
6.2.1 进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需如实申报,确保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符合以
下条件:
a) 先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并按有关部门要求交验有关随附单证、进口货物批准
文件及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b) 在进口货物起运后、抵港前,查询确认舱单数据已向有关部门传输,且进口货物的品名、规格、
数量等要素确定无误(无舱单提前申报的情况除外);
c) 在装载货物运输工具启运后、运抵指定监管场所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报;
d) 运输工具抵港后,办理放行提货/查验手续。
6.2.2 进出特殊监管区域货物和转关货物的提前申报可参照6.2.1办理,提前申报转关货物的转关手
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7 两步申报模式
7.1 通则
满足如下条件的境内收发货人宜考虑两步申报通关模式:
a) 企业信用等级不为失信企业的;
b) 货物申报口岸与实际进口口岸一致的;
c) 货物涉及的监管证件已实现联网核查的。
有纸申报报关单或使用纸质代理报关委托书的、通过特殊通道申报的报关单、运输工具进境超过
14日的进口货物,以及非海关金关工程(二期)账册的进口加贸类或特殊区域货物不适用该模式。
进口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通过有关业务系统开展进口货物两步申报。两步申报基本流程见图1。
3GB/T43520—2023
GB-T 43520-2023 进口清关程序简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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