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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35.240.60 CCSA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43519—2023 国际贸易和运输便利化监测指南 Guidelinesformonitoringofinternationaltradeandtransportfacilitation (UN/CEFACTRecommendationNo.42,TradeandTransportFacilitation MonitoringMechanism,NEQ) 2023-12-28发布 2024-04-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目 次 前言 Ⅲ ………………………………………………………………………………………………………… 引言 Ⅳ ………………………………………………………………………………………………………… 1 范围 1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 3 术语和定义 1 ……………………………………………………………………………………………… 4 基本原则 1 ………………………………………………………………………………………………… 5 监测范围 2 ………………………………………………………………………………………………… 6 监测内容 3 ………………………………………………………………………………………………… 7 监测流程 3 ………………………………………………………………………………………………… 附录A(资料性) 国际贸易和运输便利化监测指标示例 6 ……………………………………………… 参考文献 12 …………………………………………………………………………………………………… ⅠGB/T43519—2023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参考UN/CEFACTRecommendationNo.42《贸易和运输便利化监测机制》起草,一致性程 度为非等效。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电子业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83)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烟台嘉量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 生院、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深圳分中心、中科标准(宁德)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重庆小梨 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农业大学、深圳市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东莞市 衣电园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四川九标认证有限公司、惠州市标准化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程立勋、陈企石、章建方、蔡伊娜、郑文丽、包先雨、刘光富、宋大宁、杨余久、 石朝宏、薛峰、李超、林影、蒋庆贵、高武龙、潘小红、胡洁慧。 ⅢGB/T43519—2023 引 言 为增强全球贸易竞争力和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我国持续推进贸易便利化工作,但在贸易便利化措 施实施效果和持续改进等方面还缺乏有效的监测及改进机制。 联合国贸易便利化与电子业务中心(UN/CEFACT)等机构基于世界贸易组织(WTO)制定的《贸 易便利化协定》,对贸易和运输便利化监测的内容与方法提出了建议,用于协调指导各国相关监管机构、 贸易便利化管理部门、协会及企业等贸易和运输相关方对贸易和运输便利化工作的现状进行监测和评 估,推动制定优化措施,持续提升贸易和运输便利化水平,营造公平、高效的国际贸易环境。 国际贸易和运输便利化监测对于有效落实WTO《贸易便利化协定》、优化国际贸易营商环境具有 重要作用。本文件参考UN/CEFACT第42号建议书,并结合我国实际进行了优化调整,为我国各类 型国际贸易和运输领域的便利化工作提供科学依据,指导该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 ⅣGB/T43519—2023 国际贸易和运输便利化监测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给出了国际贸易和运输便利化监测的基本原则、范围、内容、流程及监督反馈的指导意见和 建议。 本文件适用于国际贸易和运输便利化监测的规划、设计和实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39458—2020 国际贸易便利化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39458—202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国际贸易相关方 relatedpartiesofinternationaltrade 在国际贸易的购买、运输及支付的业务过程中发生利益或利害关系的组织及个人。 示例:如海关等贸易便利化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协会及企业等。 3.2 监测机构 monitoringorganization 国际贸易相关方或其他机构根据需要设立的开展国际贸易和运输便利化监测的组织。 3.3 大宗商品 bulkstock 可进入流通领域,但非零售环节,具有商品属性、用于工农业生产与消费使用的大批量买卖的商品。 [来源:GB/T18769—2003,2.1] 3.4 易腐货物 perishablegoods 在自然温度环境下受温度和湿度的影响,在存放时间内容易发生动物性死亡或变质、植物性腐烂、 霉变等异常质量问题的货物。 示例:如鲜鱼类、花卉、水果、蔬菜类、菌类、速冻面食,蛋乳制品等。 4 基本原则 4.1 科学性 监测内容的设置合理,内容明确,简洁清晰。 1GB/T43519—2023 4.2 一致性 与国际现行主流监测内容和监测方法协调一致。 4.3 持续性 监测过程定期持续进行,监测结果指导便利化措施改进,并对改进效果进行再评估。 4.4 可操作性 监测内容及分析方法的选用既要满足监测需求和目标,又要可执行、可实施。 4.5 动态调整 监测内容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优化。 5 监测范围 5.1 概述 国际贸易和运输便利化监测范围主要包括业务过程、贸易商品和贸易线路,针对国际贸易和运输相 关的政策制度、规定程序、时间及成本等方面措施进行监测、建议及监督反馈,促进国际贸易和运输便利 化措施落地见效和营商环境优化改善。 5.2 业务过程 业务过程主要包括购买、运输、支付3个环节,根据具体监测需要可选择1个或多个环节。监测机 构确定业务过程作为监测对象时,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购买环节主要包括国际贸易相关方就合同付款、交付,以及交易订单的提交、修改或撤销等协 商机制; ———运输环节主要包括运输预定、运输及货物交付和相关的海关通关等; ———支付环节包括关税、金融担保、保险、商业付款请求及执行等。 5.3 贸易商品 监测机构确定贸易商品作为监测对象时,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与保护人身健康相关,例如食品、医疗物资等; ———与保护环境及节约资源等相关,例如天然气、清洁能源汽车等; ———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例如高端集成电路、稀缺资源等; ———具有较大的业务量,例如原油、有色金属、钢铁、农产品、铁矿石、煤炭等大宗商品; ———在国际贸易和运输过程会遇到瓶颈或低效的程序,例如易腐货物、大型特种设备等; ———对创造就业具有重要作用,例如进口设备维修等服务贸易; ———与中小型企业相关,例如专精特新企业的商品等。 5.4 贸易线路 监测机构确定贸易线路作为监测对象时,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在具有多线路的情况下,优先考虑最常使用的或更具战略性的线路; ———根据经济上的重要性选择要监测的线路,例如涉及大宗商品贸易、人民币跨境结算等; ———具有海陆、海空、海铁、海陆空等多式联运的线路。 2GB/T435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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