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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49.020 CCSV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43504—2023 民用大中型固定翼无人机飞行性能飞行 试验要求 Flighttestrequirementsforflightperformanceofcivillargeandmedium fixed-wingunmannedaircraft 2023-12-28发布 2024-04-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目 次 前言 Ⅰ ………………………………………………………………………………………………………… 1 范围 1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 3 术语和定义 1 ……………………………………………………………………………………………… 4 一般要求 1 ………………………………………………………………………………………………… 4.1 试飞条件 1 …………………………………………………………………………………………… 4.2 试飞对象 2 …………………………………………………………………………………………… 4.3 文件和资料 2 ………………………………………………………………………………………… 4.4 人员要求 2 …………………………………………………………………………………………… 4.5 测试和改装 2 ………………………………………………………………………………………… 4.6 数据处理 2 …………………………………………………………………………………………… 4.7 结果评定 3 …………………………………………………………………………………………… 5 详细要求 3 ………………………………………………………………………………………………… 5.1 空速系统校准 3 ……………………………………………………………………………………… 5.2 起飞性能 3 …………………………………………………………………………………………… 5.3 爬升性能 5 …………………………………………………………………………………………… 5.4 最大飞行速度 6 ……………………………………………………………………………………… 5.5 最小平飞速度 7 ……………………………………………………………………………………… 5.6 升限 7 ………………………………………………………………………………………………… 5.7 续航性能 8 …………………………………………………………………………………………… 5.8 水平加减速性能 9 …………………………………………………………………………………… 5.9 盘旋性能 10 …………………………………………………………………………………………… 5.10 下滑性能 11 ………………………………………………………………………………………… 5.11 着陆性能 12 ………………………………………………………………………………………… 5.12 任务性能 13 ………………………………………………………………………………………… 6 试飞报告 14 …………………………………………………………………………………………………GB/T43504—2023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航空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35)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飞行试验研究院、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沈阳飞 机设计研究所、西安爱生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爱生无人机试验测试靖边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 司西安飞机设计研究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培田、尹文强、胡应东、吴欣龙、舒振杰、安然、王锋、张泽京、唐瑭、贠正平、 钟海、潘计辉、李剑、贺正彦、祝小平、史贵超、王久元、李丽锦、牛振中、王伟。 ⅠGB/T43504—2023 民用大中型固定翼无人机飞行性能飞行 试验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民用大中型固定翼无人机飞行性能飞行试验的内容、目的、条件、实施、数据处理和结 果评定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最大起飞重量不小于150kg的民用大中型固定翼无人机(以下简称无人机)飞行性 能飞行试验,纯电动类无人机和其他类型无人机飞行性能飞行试验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38152 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3815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装机功率损失 engineinstallationpowerloss 发动机装机后,其功率与台架功率相比出现的损失。 注:装机功率损失随发动机功率状态、无人机的飞行状态不同而有所变化。 3.2 加速法 accelerationmethod 以水平加速的方式确定无人机的加速性能、爬升性能和最大飞行速度等科目的试飞方法。 3.3 起飞重量 take-offweight 为完成任务所需要的燃料量和有效装载时无人机的总重量。 注:除非另有规定,起飞重量一般是指发动机起动之前的无人机重量。 3.4 正常飞行重量 normalflightweight 无人机在规定状态下,携带50%机内燃料量的飞行重量。 4 一般要求 4.1 试飞条件 试飞的场地条件(海拔高度、跑道)和环境条件(大气温度、大气压力、大气湿度、风速、风向、能见度 等)应符合无人机系统技术要求中的相关规定。 1GB/T43504—2023 4.2 试飞对象 试飞对象满足以下要求: a) 技术状态应符合无人机系统技术要求; b) 应按照无人机系统技术要求规定,确定无人机开展飞行性能试验时的重量、重心,若无特殊要 求,试验重量一般为正常飞行重量,试验重心一般为正常重心位置; c) 发动机功率满足发动机技术要求中所有使用状态的最低保障功率,试飞期间应按照发动机使 用维护要求开展保障功率检查试验; d) 用于无人机飞行性能换算修正的发动机可用功率,应引用发动机的装机功率损失数据; e) 若采用关闭动力装置、置慢车方式模拟动力失效,应证明输出功率和失效后动态响应在模拟方 式与真实动力失效之间的一致性; f) 试飞中采用的控制模式应满足具体科目要求,但不应超出各控制模式下对应的使用飞行包线; g) 航路规划设计应满足飞行性能试飞科目需求,完成航路规划后,应通过地面仿真试验对航路的 正确性和合理性进行验证与确认。 4.3 文件和资料 试飞前应提供以下文件: a) 无人机飞行试验大纲; b) 无人机飞行性能计算分析结果; c) 无人机重量、重心计算结果; d) 无人机系统技术说明书; e) 无人机系统操作员手册及飞行手册; f) 其他与试飞相关的必要资料和计算结果。 4.4 人员要求 参试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操作员具备被试无人机系统操作能力; b) 参试人员满足上岗要求。 4.5 测试和改装 试飞测试和改装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根据无人机飞行性能试飞的测试需求进行试飞测试和改装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测试设备 的种类、数量、测量范围和精度; b) 进行测试设备的检验和校准,测试设备的技术状态受控; c) 测试和改装不改变无人机系统的气动特性,不影响无人机系统的正常工作,不危及地面人员的 安全。 4.6 数据处理 试飞数据处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对于发动机不同功率状态下的可用功率,在发动机最低保证性能的基础上扣除装机功率损失 来确定; b) 对于使用大气数据系统的无人机,通过试飞确定静压、气压高度和空速的位置误差修正量。 2GB/T43504—2023 4.7 结果评定 试飞结果评定中,应通过对试飞数据预处理结果的分析进行数据有效性确认。 5 详细要求 5.1 空速系统校准 5.1.1 试飞目的 应通过飞行试验,给出无人机空速系统的位置误差。 5.1.2 试飞条件 空速系统校准试飞应满足以下试验条件: a) 配有相应的校准设备,校准设备时标与机载测试系统协调一致; b) 选择在天气稳定的条件下进行试验。 5.1.3 测试参数 空速系统校准试飞的测试参数应包括: a) 飞行状态参数:指示空速、指示马赫数、真空速、地速、气压高度; b) 飞行环境参数:大气总温、大气总压、大气静温、大气静压; c) 其他记录参数:无人机起飞时的重量和重心、无人机状态。 5.1.4 试飞实施 空速系统校准试飞的实施要求包括: a) 在无人机不同状态、选定飞行速度、选定飞行高度的状态组合下进行试验,当重量、重心对空速 系统位置误差有明显影响时,应进行不同重量、重心位置的校准试飞; b) 无人机空速系统校准应采用速度法; c) 无人机进行稳定平飞时,应在同一架次内连续完成同一状态组合下的正、反两个方向的飞行 试验。 5.1.5 数据处理 通过卫星定位系统测量得到的地速,经风速修正后得到真空速,应结合由空速系统测得的大气总温 和总压,对于每一稳定平飞的速度点求出马赫数修正量(ΔMa)和速度修正量(ΔVi)。 5.1.6 结果评定 空速系统校准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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