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47.020.50
CCSU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43397—2023
婴儿救生衣
Marineinfant-lifejacket
2023-12-28发布 2024-04-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船舶舾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29)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东台市火星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中
国船级社、深圳市御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船舶工艺研究所、无锡兴泰船舶装备有限公司、中国船级社武
汉规范研究所、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耀刚、刘碧涛、张振华、潘海萍、冯珂、吴海涛、张磊、包国平、李恒、胡杰鑫、
陈家宾、项元璞、陈伟民、姜金辉。
ⅠGB/T43397—2023
婴儿救生衣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婴儿救生衣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船舶及海上设施用的婴儿救生衣的设计、制造与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4303—2023 船用救生衣
GB/T32234.7 个人浮力设备 第7部分:材料和部件 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32234.8—2015 个人浮力设备 第8部分:附件 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32234.9—2023 个人浮力设备 第9部分:试验方法
IMOMSC.81(70)及其修正案 经修正的救生设备试验建议(Revisedrecommendationontesting
oflife-savingappliances)
IMOMSC.200(80) 通过对关于救生装置测试的修订建议的修正案(Adoptionofamendmentsto
therevisedrecommendationontestingoflife-savingappliances)
IMOMSC.481(102) 使用和安装救生设备反光材料建议(Revisedrecommendationontheuse
andfittingofretro-reflectivematerialsonlife-savingappliances)
IMO国际救生设备(LSA)规则及其修正案[Internationallife-savingappliances(LSA)code]
3 术语和定义
GB/T4303—2023和GB/T32234.9—2023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技术要求
4.1 材料
4.1.1 面子、缚带、缝线和插扣
婴儿救生衣的面子、缚带、缝线和插扣应符合GB/T32234.7的要求。
4.1.2 浮力材料
浮力材料应符合IMOMSC.81(70)及其修正案的要求。
4.1.3 逆向反光带
逆向反光带的材料应满足IMOMSC.481(102)的要求。
1GB/T43397—2023
4.2 外观
4.2.1 婴儿救生衣面子颜色应为橙红色或明显易见的颜色。
4.2.2 婴儿救生衣应能正反两面无差别穿着。若只能单面穿着,应在婴儿救生衣上明示。
4.2.3 婴儿救生衣应在明显位置标出穿着人员的身高和体重范围,以及“婴儿救生衣”字样。
4.2.4 婴儿救生衣的系固应采用扣件形式。
4.2.5 婴儿救生衣的配件不应有尖角、毛刺等导致穿着者受伤的缺陷。
4.2.6 婴儿救生衣应具备用于不同的婴儿救生衣在水中相互连接、系固的可释放浮绳或其他装置。
4.2.7 婴儿救生衣应具备用于将穿着者从水中拉到救生筏上或救助艇中的提拉装置或附件。
4.2.8 穿着人员在水中处于静平衡状态时,露出水面以上的婴儿救生衣外表面逆向反光带面积应不小
于400cm2。
4.2.9 婴儿救生衣所适用的胸围范围应小于500mm。
4.3 加工质量
4.3.1 婴儿救生衣面子的缝边向里折进应不小于10mm。
4.3.2 婴儿救生衣的明缝线距离边缘应不小于3mm,并且缝线不应有跳针。
4.3.3 婴儿救生衣机缝线密度每50mm长度内应不少于16针,缝线端部应打回结。
4.3.4 婴儿救生衣缚带端头镶入面子的长度应不少于30mm。绱缚带应用不少于3趟缝线等方法
加固。
4.4 属具
4.4.1 每件婴儿救生衣应配备细索系牢的哨笛一只。哨笛应满足GB/T32234.8—2015中5.2的要求。
4.4.2 每件婴儿救生衣应配备示位灯一只,示位灯应满足IMOLSA规则及其修正案的要求。
4.5 耐高低温循环
在承受10个高低温循环后,婴儿救生衣不应有皱缩、开裂、膨胀、分解等损坏。
4.6 浮力损失
婴儿救生衣在淡水中浸没24h后,其浮力损失值应不超过5%。
4.7 耐燃烧
婴儿救生衣过火2s后,不应持续燃烧或继续熔化。
4.8 强度
4.8.1 婴儿救生衣衣身以及每一圈提环均应能承受2400N的作用力30min而无损坏。
4.8.2 婴儿救生衣肩部应能承受700N的作用力30min而不损坏。
4.9 水中性能
4.9.1 复正
受试婴儿穿着婴儿救生衣后,在水中平均复正翻转时间应不大于穿着婴儿基准试验装备(RTD)时
的平均复正翻转时间加上1s。若有“不翻转”情况,“不翻转”的次数应不超过穿RTD时的次数。RTD
应满足IMOMSC.200(80)中的要求。
2GB/T43397—2023
4.9.2 静平衡
受试人员穿着选定婴儿救生衣在水中静平衡后(见图1)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净高度:所有穿着人员的平均净高度不小于穿着RTD时的平均净高度减去10mm;
b) 躯干角度:所有穿着人员的平均躯干角度不小于穿着RTD时的平均躯干角度减去10°;
c) 面平面角度:所有穿着人员的平均面平面角度不小于穿着RTD时的平均面平面角度减
去10°;
d) 灵活性:所有穿着人员在爬出水面、上下台阶、从地上取物及用杯子喝水等方面的灵活性不低
于穿着RTD时的情况。
标引序号说明:
1———净高度;
2———面平面角度;
3———水平面;
4———躯干角度。
图1 静平衡位置
4.9.3 放宽要求
为达到下列目的,可放宽对婴儿救生衣的除净高度和复正以外的水中性能要求:
a) 有利于看护人救助婴儿;
b) 使婴儿能与看护人紧扣并贴近在一起;
c) 保持婴儿身体干燥并使其能自由呼吸;
d) 保护婴儿免受碰撞和颠簸;
e) 使看护人能观察并控制婴儿体温降低。
5 试验方法
5.1 材料
5.1.1 面子、缚带、缝线和插扣
婴儿救生衣的面子、缚带、缝线和插扣按照GB/T32234.7的规定进行试验。
3GB/T43397—2023
5.1.2 浮力材料
浮力材料按照IMOMSC.81(70)及其修正案的规定进行试验。
5.1.3 逆向反光带
逆向反光带的材料按照IMOMSC.481(102)的规定进行试验。
5.2 外观
用目测方法检查婴儿救生衣外观质量。用通用量具检查婴儿救生衣适用的尺寸。
5.3 加工质量
用目测方法和通用量具检查婴儿救生衣加工质量。
5.4 属具
5.4.1 婴儿救生衣哨笛及细索按照GB/T32234.8—2015的规定进行试验。
5.4.2 用目测和检查证书的方式检查救生衣灯。
5.5 耐高低温循环
将救生衣交替地放置在最低温度为65℃的高温试验环境下和最高温度为-30℃的低温试验环境
下历时8h,但交替循环无需一个接一个进行,按下列程序重复一个高低温循环试验:
a) 将婴儿救生衣放入温室,在最低温度为65℃的高温环境中,连续8h;
b) 8h后,将婴儿救生衣从温室中取出,并在20℃±3℃条件下敞开放置16h;
c) 将婴儿救生衣放入冷室,在最高温度为-30℃的低温环境中,连续8h;
d) 8h后,将婴儿救生衣从冷室中取出,并在20℃±3℃条件下敞开放置16h。
重复上述10个高低温循环试验后,检查婴儿救生衣外观。
5.6 浮力损失
设备:淡水槽一个、通用质量量具一台(精度0.02kg)、不吸水网篮一个、重物一块,重物应使挂重物
的网篮在装入婴儿救生衣后不露出水面。
将婴儿救生衣浸没在淡水水面以下,分别测量在浸入时及浸入24h后的质量。试验按下列步骤
进行:
a) 将秤悬放于水槽正上方,网篮挂好重物,悬于水槽中部,浸没水中并挂在秤上,此时记录质
量W1;
b) 将婴儿救生衣放在网篮里,重复步骤a),婴儿救生衣浸水5min后,记录质量W2;
c) 保持24h后,记录质量W3。
婴儿救生衣浮力损失按公式(1)和公式(2)计算。
W=W1-W2 …………………………(1)
Ws=(W3-W2)/W×100 …………………………(2)
式中:
W———婴儿救生衣的质量,单位为千克(kg);
W1———网篮和重物在水中的质量,单位为千克(kg);
4GB/T43397—2023
GB-T 43397-2023 婴儿救生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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