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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2112.2—2015 代替SN/T2112.2—2008 重大国际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规程 第2部分:人员及交通工具 Exit-entry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code for key international events- Part 2:Persons and vehicles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15-02-09发布 2015-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SN/T 2112.2—2015 前言 SN/T2112《重大国际活动出人境检验检疫规程》共分为七个部分: 第1部分:通用要求; 第2部分:人员及交通工具; 第3部分:人员携带物; 一第4部分:设备、器材; 第5部分:动植物及其产品; 第6部分:特殊物品; 第7部分:口岸卫生监督 本部分为SN/T2112的第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SN/T2112.2一2008《重大国际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规程 第2部分:人员及交通工 具》。 本部分与SN/T2112.2—2008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按照2010年4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 决定》,对禁止外国人人境的疾病范围进行了修改,去除了艾滋病、性病; 附录A.1中的重点排查疾病新增了严重精神病以及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 传染病; 在附录A.1中新增了对染疫人的处置; 根据GB/T1.1一2009对部分用语和格式进行了调整。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出人境检验检疫 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徐翩飞、吕昆仑、王康琳、卜宏磊、王雪嵋、刘海江、朱思峰。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准信息服务平台 SN/T2112.2—2008 1 SN/T 2112.2—2015 重大国际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规程 第2部分:人员及交通工具 1范围 SN/T2112的本部分规定了重大国际活动人员及交通工具的检疫对象、检疫要求、检疫查验、结果 判定与处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N/T 1186 人出境列车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SN/T1192—2011人出境船舶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SN/T 1328 出入境航空器检疫操作规程 SN/T 1341 入出境汽车及其他车辆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SN/T 1432 入出境列车医学媒介生物监测规程 SN/T 1457 入境航空器电讯检疫规程 SN/T1480—2004入出境航空器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SN/T 2112.1 重大国际活动检验检疫规程第1部分:通用要求 3术语和定义 SN/T1192、SN/T1328.SN/T1341、SN/T1457、SN/T118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 本文件。 3.1 人员 person 来我国参加重大国际活动的相关人员。其范围应由我国举办重大国际活动的审批部门予以确认。 3.2 交通工具 vehicle 为重大国际活动服务的人出境交通运输工具,包括具有交通工具功能的军事装备。主要包括:航空 器,船舶,列车、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 3.3 禁止外国人入境的疾病foreignerno-entrydiseas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禁止外国人入境的疾病,包括严重精神病、传染 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 4 检疫对象 3.1和3.2中界定的来我国参加重大国际活动的人员及交通工具。 1 SN/T 2112.2—2015 5检疫要求 5.1通用要求 按照SN/T2112.1执行。 5.2人员的检疫要求 5.2.1人出境人员应按照检疫要求实行主动申报,申报内容包括: 一有发热、呼吸困难、呕吐、腹泻等症状; 患有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病; 一携带有特殊物品(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骨、放射性物质等 5.2.2在下列紧急情况下,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公告,实行检疫健康书面申报制度,要求入出境人 员填报《出/入境人员检疫健康申明卡》: 世界卫生组织(WHO)针对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布临时或长期建议的; 一境外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国家质检总局评估属于传入高风险等级的; 一境内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可能造成国际间传播的。 5.2.3从非口岸区域入境的境外军事人员的健康申报和黄热病疫苗接种证书的查验由出入境检验检 疫机构和军方协商办理。 5.3交通工具的检疫要求 5.3.1航空器的检疫要求 5.3.1.1航空器代理人或重大国际活动的联系人应提前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办理预报手续, 有特殊礼遇要求的专机应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批文给予提供礼遇待遇。 5.3.1.2在飞行过程中如发现传染病人、可疑传染病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旅客,或是 发现有发热、咳嗽、呕吐、腹泻、呼吸困难等症状的旅客时,机长应立即通知机场航空站,并转报机场出人 境检验检疫机构。 运载动物的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出现动物突发疾病或反常死亡的,机长应立即通知机场航空站,并 转报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5.3.1.3航空器应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地点接受检疫。机长或代理人应提供相关单证,报告 航行中发生的卫生问题或动物卫生问题。 5.3.1.4来自黄热病受染地区的航空器,应具有有效的灭蚊证书 5.3.2船舶的检疫要求 5.3.2.1船舶代理人或重大国际活动的联系人应提前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求预报,提供国家质检 总局出具的礼遇要求或特殊检疫要求文件。 相应的运输工具检疫证书。 5.3.2.3船长或其代理人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相关单证。根据主办方要求,除航海健 康申报书外,可免予提供其他有关单证。 5.3.3列车、汽车等其他交通工具的检疫要求 5.3.3.1列车、汽车等其他交通工具代理人或车站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求进行预报,提供国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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