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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1949—2016 代替SN/T1949—2007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规程 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则 General stipulations for drafting of rules for inspection of import and export foods and cosmetics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16-08-23发布 2017-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SN/T 1949—20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SN/T1949—2007《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规程编写基本规则》,与SN/T1949- 2007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变化如下: 将SN/T1949一2007的"4基本要求”,分为“一般原则”和"技术要素的编写”两条,并重新编 写(见4.1、4.2); 述要素”(见6.1),并重新编写; 将SN/T1949—2007的"6.10要求”“6.11.2技术要求”,合并为“技术要求”(见6.3.3),并重 新编写; 增加了“符合性评价”(见6.3.5)“不合格处置”(见6.3.6); -增加了编制说明编写规定(见6.6); 增加了“附录A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规程标准编制说明编写要求”(规范性附录)和附录 B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规程标准条文编排示例”(资料性附录); 删除了SN/T1949—2007的“参考文献”。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出人境检验检 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戴华、邓大为、许业莉、戴洁芸、彭争光、袁晓芬。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N/T1949—2007。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1 SN/T1949—2016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规程 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规程标准及其编制说明编写的基本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中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规程标准的编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T20000.2标准化工作指南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 GB/T20001.4标准编写规则第4部分:试验方法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食品food 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 疗为目的的物品。 3.2 化妆品 cosmetic 以涂擦、喷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牙齿和口腔黏膜,以 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以及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3.3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规程 rules for inspection of food and cosmetic for import and export 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是否符合我国或进口国(地区)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所进行的合格评定活 动中抽样、检验、检查等做出规定的标准。 3.4 标准编制说明 descriptionfordrawingup standard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负责单位及其起草人对其承担起草的出人境检验检疫 行业标准草案进行说明的工作文件,是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备案等的必备文件。 4基本要求 4.1一般原则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规程标准的起草应按商品大类为对象进行编制,并考虑进出口食品,化妆 1 SN/T 1949—2016 品产品特性及管理要求;结构及编排格式应符合GB/T1.1的规定。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规程标准不宜包括检疫要求。 4.2技术要素的编写 4.2.1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规程标准涉及的产品技术要求,应以我国和进口国(地区)技术规范的 强制性要求为依据进行编写;所涉及的检验内容应能通过试验等方法得以验证。 4.2.2可量化项目应给出特性值,对于只涉及合同的品质特性,不宜给出特性值。 4.2.3针对每个要求,引用测定特性值的试验方法,或者直接规定的试验方法,应满足特性值的检验要求。 4.2.4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规程标准的技术内容应考虑以下因素: 我国的技术法规、标准要求,进口食品、化妆品不合格信息以及国内外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等情况, 我国食品、化妆品中药物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含量、添加物、微生物等指标要求与向我国境 内出口的国家(地区)规定不一致的情况 4.2.5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规程标准的技术内容应考虑以下因素: 进口国(地区)的技术法规、标准要求,出口食品、化妆品不合格信息以及国内外质量安全风险 预警等情况; 一我国食品、化妆品中药物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含量、添加物、微生物等指标要求与进口国(地 区)规定不一致的情况。 4.2.6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规程标准所涉及的项目条款一般按感官检验、物理学检验、化学检验、 生物学检验、放射性物质检验、标签和包装、其他检验类别的顺序依次给出。 4.2.7技术内容中不应包含合同(有关索赔、担保、费用结算等)要求。 5结构 5.1通则 通常,针对一个标准化对象应编制一项标准并作为整体出版;特殊情况下,可编制成若干单独的标 准或在同一个标准顺序号下将一项标准分成若干个独立的部分。标准分成部分后,需要时,每一部分可 以单独修订。 5.2部分的划分 标准篇幅过长; 一后续的内容相关联; 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被法规引用; 标准的某些内容拟用于认证。 5.2.2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规程标准将一项标准分成若干个单独的部分时,可使用下列两种方式: a)将标准化对象分成若干个特定方面,各个部分分别涉及其中的一个方面并且能够单独使用 示例1: 第1部分:词汇 第2部分:要求 第3部分:试验方法 第4部分 b)将标准化对象分为通用和特殊两个方面,通用方面作为标准的第1部分,特殊方面(可修改或 补充通用方面,不能单独使用)作为标准的其他各部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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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1949-2016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规程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则 第 1 页 SN-T 1949-2016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规程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则 第 2 页 SN-T 1949-2016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规程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则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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