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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 6035—2005 滑行道边逆向反光标志物 Taxiway edge retrO-reflectiVe marker 2005-01-20发布 2005-05-01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发布 目次 前言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分类与命名 1 4 要求 1 5 试验方法 2 6 检验规则 3 7 铭牌和说明书 4 8包装、 运输和储存 4 参考文献 5 前言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机场司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武汉九通汽车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李文良, 夏元贵。 滑行道边逆向反光标志物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滑行道边逆向反光标志物(以下简称标志物)的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 铭牌和说明书、 包装、 运输和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安装在滑行道和(或)机坪边缘用以标志其边界的标志物。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 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256.1—87 民用机场灯具技术条件通用要求 JT/T 279—1995 公路交通标志板技术条件 3 分类与命名 3. 1 标志物按其安装底座的形式分为A、 B、 C三种: ——A表示地锚式底座。底座下端为易打入地下的尖端或扁形, 适于安装在无铺砌面之处; ——B表示嵌入式底座。底座为笔筒形, 预埋在铺砌面内, 适于永久性地安装在铺砌面上; ——C表示平地式底座。底座类似法兰盘形, 适用于安装或胶固在铺砌面上。 3.2 标志物按其易折方式分为D、 P、 W三种: ——D表示标志物在受碰撞时, 其易折件折断; ——P表示标志物无易折件, 在受碰撞时底座以上部分破碎或折断; ——w表示标志物无易折件, 在受碰撞时底座以上部分弯倒。 3.3 标志物的型号按以下命名: 4 要求 4.1 环境要求 标志物应能在下列室外环境中长期正常运行: a)温度: 一55℃~+65℃; b)湿度: 相对湿度10%~99%; c)腐蚀: 暴露于盐雾之中; d)风速: 160 km/h; e)雨: 大暴雨。 4.2 结构 4. 2. 1 一般要求 标志物应具有规定的逆向反光面积, 并能将射来的光线朝着光线来源方向反射回去。标志物一般应 为柱形, 使用的材料应能长期在4.1规定的环境中保持性能有效。标志物的结构应保证在受飞机碰撞时 不对飞机造成损坏。逆向反光材料应为蓝色, 并牢固地附着在标志物主构件上, 使其能长期暴露于4.1 规定的环境中而不滑动或松开。标志物表面应平滑、 无明显皱纹、 凹痕或变形。逆向反光材料的拼接应 尽可能地少。 4.2.2 尺寸 从任一水平方向观察时, 标志物的逆向反光面积不应小于15 000 mm2, 并应为矩形。标志物安装 后逆向反光面积应从安装表面50 mm以上开始计算。标志物正投影宽度应为50 mm~200 mm。标志物 的安装总高度不应大于350 mm, 只有在积雪地区才允许大于350 mm, 但不应大于750 mm。 4.2.3 抗风性能 安装后的标志物, 应能承受160 km/h的风力荷载。安装后的标志物及其部件不应被飞机气流吹 走、 吸人或改变位置。 4.2.4 易折性 标志物应使撞上它的飞机不受损伤, 其设计应采用以下方式之一: ——在标志物根部设易折件, 受碰撞时从其易折处折断, 易折处距离安装表面不应大于38 mm。在 折断后, 易折件的残留部分应便于从底座中取出。 ——标志物无易折件, 底座以上部分由脆性材料制成, 在受碰撞时破碎或折断。 ——标志物无易折件, 底座以上部分在受碰撞时弯倒。 标志物应在风速达到80 km/h时保持形状不变, 风速达到160 km/h时不出现折断或永久性变形。 4.3 材料 4. 3. 1 标志物主构件应由轻质和(或)脆性材料制成, 部件使用的所有材料应具有耐腐蚀性能或镀有 防腐层。 4.3.2 标志物使用的逆向反光材料的色度性能、 逆反射系数和发光强度系数应分别符合JT/T 279— 1995中表1、 表3和表7的规定。在反光材料外表可加保护层, 但不应影响逆向反光性能。 注: 逆反射系数和发光强度系数的定义见JT/T 279—1995第3章。 5 试验方法 5. 1 外观检测 外观检测应包括以下检测内容: a)目视检查标志物的表面是否平整光滑、 有无明显皱纹、 凹痕或变形。反光材料的附着和拼接是 否符合4.2.1的规定; b)用直尺测量并计算标志物有效部分的逆向反光面积是否符合4.2.2的规定; c)用直尺测量标志物的直径和顶部至预定安装表面的高度是否符合4.2.2的规定; d)检查易折件的形状是否正常和至安装表面的距离是否符合4.2.4的规定。 5.2 色度性能试验 按JT/T 279—1995中9.3进行。 3.3光度性能试验 按JT/T 279—1995中9.4进行。 5.4 耐候性能试验 按JT/T 279—1995中9.6进行。 5.5盐雾腐蚀试验 按JT/T 279—1995中9.7进行。 5.6高低温试验 按JT/T 279—1995中9.11进行。 5.7风荷载试验 将标志物按正常安装状态固定在风洞内, 然后逐渐提高风速至80 km/h和160 km/h并各保持 10 min, 在全过程中标志物应符合4.2.3和4.2.4的规定。 5.8易折性试验 5. 8. 1 对于配有易折件的标志物, 按GB 7256.1—87中4.17进行。 5.8.2 对于无易折件、 底座以上部分由脆性或弹性材料制成的标志物, 按以下方法进行试验: 将标志物按正常安装状态固定在地面上, 按图1试验装置所示, 在其正上方2.5 m对称于标志物固 定两根绳索, 悬挂一根重10kg的G50镀锌钢管, 绳索的长度应使钢管在下垂时距地面0.15 m。将钢 管抬高至距地面2.15 m并保持绳索伸直, 随即放松任其自由坠落并撞击标志物, 以标志物被撞断、 撞 碎或弯倒且钢管上不出现明显痕迹为合格。 注: 钢管在初始位置时的势能为10×9.8×(2.15-O.15)=196 J, 撞及标志物时的速度为6.26 m/s(22.54 km/ h ) 。 6 检验规则 按GB 7256.1—87第5章进行, 但试验项目、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顺序和数量应按产品标准和 表1进行。 7 铭牌和说明书 7. 1 铭牌 每一标志物应设永久性的标有型号、 生产日期和制造厂名或商标的铭牌。 7.2 说明书 每一批订货应至少附三套安装和维护说明书。 8 包装、 运输和储存 产品的包装、 运输和储存按GB 7256.1—87第6章执行。 参考文献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发布的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附件十四 机场》 1999年7月第3版中 第五章 目视助航设备 5.5标志物 5.5.5滑行道边线标志物。 美国联邦航空局咨询通告AC 150/5345—39B 《FAA规范L一853, 跑道和滑行道逆向反光标志 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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