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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49.100 V 55 备案号: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 3014.2—2007 废除MH3145.122-2003 民用航空器维修 航空器材 第2部分:危险品的储存 Maintenance for civil aircraft-Aviation material- Part 2: The storage of dangerous goods 2007-10-16发布 2008-02-01实施 国威总晨 发布 MH/T 3014.2-- 2007 前言 MH/T3014《民用航空器维修航空器材》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航空器材仓库; 第2部分:危险品的储存; 第3部分:航空器材包装; 一第4部分:站坪航空器材; 一第5部分:航空器材检验、储存、发付; 第6部分:航空器材的地面装运。 本部分为MH/T3014的第2部分。 本部分废除MH3145.122一2003《民用航空器维修第5单元:航究器材第122部分:航空危险 品储运》。 MH/T3014是民用航空器维修的系列标准之-~。下面列出这些系列标准预计的名称: "-MH/T3010《民用航究器维修管理规范》; -MH/T3011《民用航空器维修地面安全》; MH/T3012《民用航空器维修地面维修设施》; MH/T3013《民用航空器维修劳动安全卫生》; MH/T3014《民用航空器维修航空器材》。 本部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提出。 本部分中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常宝森、孙作琪、张咏梅、赵悦、王铁。 本部分所废除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MH3145.122一2003。 9 MHT3014,2—2007 民用航空器维修 航空器材 第2部分:危险品的储存 1范围 MH/T3014的本部分规定了危险品储存的基本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危险品的储存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MH/T3014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义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部分, GB6944一2005危险物品分类和品名编号 MH/T0020民用航空器材管理术语 MH/T 3011.22 民用航空器维修地面安全第22部分:地面高压气瓶的充装和使用 MH/T3011.25 民用航空器维修地面安全第25部分:民用航空器充氧 MH/T 3014.1 民用航空器维修航空器材第1部分:航空器材仓库 MH/T 3014.3 民用航空器维修 航空器材第3部分:航空器材包装 3术语和定义 GB6944一2005和MH/T0020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MH/T3014的本部分。 3. 1 隔离储存segregated 在同一房间或同一区域内,不同的物料之间分开一定距离的储存方法。 『GB 15603—1995,定义 3.1] 3. 2 分离储存detached storage 在不同的建筑物或远离所有建筑物的外部区域内的储存方式。 fB15603-1995,定义3.3] 3. 3 危险废物hazardouswaste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求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推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 废物。 4危险品的分类 按(B6944一2005对危险品进行分类。 10 MH/T3014.2—2007 5危险品的储存 5.1通则 5.1.1仓库及仓库设施应符合MH/T3014.1的要求;危险品的包装应符合MH/T3014.3的要求。 5.1.2各类危险品均应储存在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仓库(室)。 包括:数量、包装、危险品安全技术说明、危险标签、质量状况、质量证明文件、供方名称等,经核实后方可 5.1.4危险品应分离或隔离储存.并有明显的标识。 5.2易燃液体的储存 5.2.1应储存在阴凉、通风的场所,避免口晒,远离明火、热源; 5.2.2外包装(木箱、纸箱等)应坚固,瓶封口应严密,包装箱破损时应及时更换或修理。库存温度应根 据储存易燃液体的沸点、凝固点或熔点、冰点、自燃点、爆炸温度极限、闪点等性质来确定。 5.3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和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的储存 5.3.1易燃固体 5.3.1.1易燃固体应堆放在阴凉、下燥、通风的库房内。库房应远离明火、热源,避免日晒。 5.3.1.2货垛应堆放稳固,货垛下方应有苦垫,货垛的堆放应以利于防潮和通风散热。 5.3.1.3房温度一般应控制在30℃以下,相对湿度应控制在80%以下。但对.些自燃危险性较 大的易燃固体,应根据其安全技术要求控制库房温度,检查是否有变质发热的情况,并及时处理。 5.3.2易于自燃的物质 5.3.2.1易于白燃的物质应储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存内,应远离明火和热源,避免日光曝咽。 5.3.2.2堆放的货垛底部应有苦垫,以利于防潮和通风散热。对于含有油脂的物品,如油纸、布、油 绸等,应尽可能散开存放在货架上,避免大量堆积时出现氧化发热而导致自燃。 5.3.2.3仓库温度应控制在5℃~30℃以下,相对湿度应控制在30%~80%以下。对F需低温储存的 易于自燃的物质,应按其技术要求进行储存。 5.3.3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5.3.3.1库房应位地势较高、通风于燥的地点,暴雨及潮汛期间应确保不进水。库房内应通风良好, 保持十燥。门窗应有阻挡雨、需进入的设施。室内不应设供水管及暖气管。 5.3.3.2库房应远离明火、热源。其附近不应有盐酸、硝酸等散发酸雾的物质存在。应远离散发水蒸 汽或水雾的场所。 5.3.3.3货垛下方应有苦垫。通常苦垫的高度为15cm~30cm。为保证货垛防潮和散热,货垛不宜过 高过人。库房内的相对湿度应控制在80%以下,温度应控制在30℃以下。 5.3.3.4包装应严密,应经常检查包装是否有泄漏,并及时采取防泄漏措施。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 翻滚、倾倒、撞击,以防包装破损。 5.3.3.5若无防雨雪设施,在雨雪天不应进行室外搬运装卸作业。运输工具应具有良好的防水、防潮 功能。 5.4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的储存 5.4.1库房应阴凉、十燥、通风.远离明火和热源,避免日光曝晒和酸雾等侵入。 5.4.2库房温度应控制在30℃以下,相对湿度控制在80%以下。对于需要在低温条体下储存的氧化 剂和有机化物,应根据其技术说明的要求确定储存的温度和湿度。 5.4.3包装应完好、密封,不应洒漏。若有包装破损,应及时更换包装。 5.4.4货垛应稳固,垛底应有高度为15cm~~30cm的垫板,垛的高度-般不超过2m。 11 MH T 3014.2—2007 5.5放射性物质的储存 放射性物质储存在库房内,一般应原装保存在外表装有铝板的柜子或箱子内。在储存地点应标明 “有放射性"的字样。Ⅱ级黄色和Ⅱ级黄色的放射性物质包装件、合成包装件及集装箱,摆放之间的距离 至少应保持6m。 5.6毒性物质的储存 毒性物质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物质应采取专用仓库或专用储存室分离储存。 实行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5.7使用灭火剂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质的储存 化学危险物品的危险性各不相同、性质相抵触、使用的灭火剂和火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分库分类储诺 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5.8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气体、不燃气体和毒性气体的储存 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气体、不燃气体和毒性气体的储存应分别专库储存。 5.9有保质期和有效期的危险品的储存 有保质期和有效期的危险品应在外包装上标注明确、清晰的标识。危险品到达有效期时,除有生产 」家的延长有效期的证明文件外,其他均应按报废处理。报废的危险品不应在仓库中储存、发放和 使用。 5.10气瓶、液氮的储存 5.10.1气瓶应按MH/T301l.22的规定进行储存。 5.10.2在库房内气瓶与其他化学品不应混放。 5.10.3氧气瓶的储存应符合MH/T3011.25的规定。 5.10.4乙炔气瓶入库不应卧置滚动,应直立搬运。 5.10.5 液氮罐的储存应保持直立,箭头向上,在密封空间内,如储存液氮罐较多时,应注意通风。 5.10.6装有毒性气体的气瓶或所装介质互相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应分库(室)储存,如氢 汽、乙炔气与氧气、液氨、液氯等,均不应同库存放。 5.10.7空瓶和满瓶应分开存放,防止混淆。 5.10.8退库气瓶应留有余压.余压不应小于0.05MPa。 6安全管理 6.1危险品仓库应配备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库房场所应出专人管理。 6.2储存危险品时,应根据危险品的种类和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 晒、调温、防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霉、防、防渗漏、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对 储存危险废物的部门·应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草案。 6.3应建之健全航空危险品储存、操作、消防及安全管理制度。使用场所应设置通讯、报警装置,且在 任何情况下均应处十正常使用状态。 还应接受危险品所具有的危险性、安全操作及应急处置程序等方面的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岗。 在相关知识发生变化和更新时,应及时进行培训以保证知识的更新,并至少每24个月对相关人员进行 再培训。 7危险废物的处理 7.1依照困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应建立危险废物销毁制度,确保危险废物不随意抛弃, 不污染坏境。 7.2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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