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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CTSO-C151b 日 期: 2011年9月19日 局长授权 批 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 1 -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 ( 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地形提示与警告系统 1 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 (CTSO) 规定了CTSO-C151b的A 类、B 类、C 类 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统(TAWS)必须满足的最低工作性能标准(MPS) 。 注:针对于A、B 类的MPS 和试验条件见附录 1 和3,C 类MPS 和 试验条件见附录 4。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的第 91、135 和 121 部对 A、B 类 TAWS 设备做出了要求。自主安装在飞机上的 C 类 TAWS 设备不受 CCAR 第91、135和121 部的TAWS 相关要求的约束。 2 适用性 2.1 本 CTSO 对生效期后提交的新申请有效,且自本 CTSO 生效 期起,先前此 CTSO 的所有修订版不再有效,申请一般不再受理。如 果审定试验已开始,则在新版 CTSO 生效期 6 个月内,可能被接受, 以防与先前的最低性能标准(MPS)有冲突。 2.2 旧版CTSO 授权的地形提示与警告系统(TAWS)可以按照其 最初的批准继续进行制造。 如果对按 CTSO 旧版批准生产的TAWS 设备 CAAC CTSO-C151b 2 进行设计大改,则必须进行新的CTSO 授权,见CCAR 中21.313。 3 要求 在 CTSO 生效期(包括当日)后确定并制造的新型号的 TAWS 设备,必须 满足附录 1 至附录 4 中规定的最低性能标准(MPS) 。 3.1 功能性。应用本 CTSO 标准的设备,旨在为机组人员提供听觉和视 觉告警,以防因疏忽大意而导致的可控飞行撞地(CFIT)事故。 3.2 故障条件类别。具有警告功能的 TAWS 计算机必须建立一个可靠性 和完整性的最低标准。因此,由TAWS 计算机故障而导致的地形显示上的危险 误导信息(附录1 第2.8 条规定) 、未知的虚假地形告警和漏报的地形告警被 认为是主要故障条件。TAWS 计算机的 错误的传感器输入不作为故障条件(如 错误的高度、地形数据、机场数据等) 。 3.3 功能要求。应按照附录 1、附录 3 和附录 4 规定试验条件对要求的 性能进行验证。 3.4 环境要求。设备必须符合 RTCA/DO-160F《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 验程序》(第6 版,2007年12 月 6 日发布,或最新修订版)中的试验条件。 3.5 软件要求。软件的研发必须符合RTCA/DO-178B《机载系统和设备合 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 (1992年12月1日发布)第3 至第11 章和附件 A,或 者最新版本要求。如果申请人建议使用替代方法,如 RTCA/DO-178B 第 12.3部分使用的方法或其他证明软件资质的 替代方法,则申请人应尽早地将建议 的替代方法提交给 CAAC, 这样CAAC 就能及时地审查和接受申请人建议的替代 方法,并及时解决其中的任何问题。实现本CTSO 规定功能的软件,至少达到RTCA/DO-178B 中规定的C 级要求。 本CTSO 附录1 要求的监控软件也应至少达 到 C 级。除了上述功能软件和监控软件两种软件,TAWS 其他软件(如维护软 件)也应达到C 级以上,除非申请人可以证明保护CTSO 功能软件和监控软件 免受其它软件故障影响的方法,诸如: 软件被开发至功能相当的最高级别及CAAC CTSO-C151b 3 最严重故障条件类型的最高级别(由系统安全评估所决定) 。 3.6 防火。除小型零件外(如把手、紧固 件、密封件、索环和小型电子 零件),所有使用的材料都应当具有自熄性, 对于火情蔓延没有助燃作用。 3.7 偏离。CAAC 规定了符合本CTSO 最低性能标准(MPS)的替代或等效 方法的使用,申请人引用这些规定时应 证明能保持等同的安全级别,并根据 CCAR 中21.310(二)规定申请偏离。 4 标记 CCAR 中21.312 规定,按照本CTSO 制造的产品必须作如下标记: 4.1 至少有一个主要部件必须持久而清晰地标明 CCAR 中 21.312(四) 中列举的所有信息,以下情况除外:CCAR 中21.312(四) (2)中的选项,必 须用名称、类型和零件号;CCAR 中21.312(四) (3)中的选项,必须使用制 造日期。 4.2 除4.1 中规定的之外,应在每个易拆(不需手工工具)的独立组件、 可互换的元件以及制造商规定的可互换 独立次级组件上,至少持久而清晰标 有制造商的名称、制造商次级组件号码和CTSO 号码。 4.3 如果组件含有一个数字式计算机,零 件号码应当包含硬件和软件标 识,或独立可用的硬件和软件部件号。 这两种方法均应包含显示修改状态的 方法。注意,批准为不同软件级别的相似软件版本,应当用件号进行区别。 5 资料要求 5.1 申请资料 按照CCAR 中21.310, 制造商应向负责其设备的中国民用航空局适航部门 提供下列技术资料复印件各一份,以支持CAAC 设计和生产批准: a) 使用说明和限制 CAAC CTSO-C151b 4 技术资料必须足以描述设备的运行能力。 特别是由于偏离导致的操 作或安装限制应当详细陈述。 TAWS应当包含可使地形数据库升级更新的 程序步骤。 b) 安装程序和限制 当安装过程符合安装程序时,相关限制应当足以确保 TAWS 持续符 合 CTSO 要求。这些限制也应当明确指出在安装中所有可能的独特的方 面。最终,限制应当至少涵盖如下内容: 1) 带有如下声明的注释: “CTSO 批准的产品所要求的条件和测试为最低性能标准。 将产品安 装在特定的机型或者级别的飞机上或飞机内, 确定飞机安装条件在CTSO 标准允许范围之内。飞机上的 CTSO 产品必须有独立的批准安装手续。CTSO产品只能够按照CCAR的第43部分或者申请的适航要求进行安装。 ” 2) 在适用时,确定该设备是作为一个子系统还是一个多用途系统, 并说明该设备的限制和功能。 c) 原理图(适用于安装过程) d) 接线图(适用于安装过程) e) 材料与工艺说明书清单(工艺规程、工艺规范) f) 主要零部件目录(按零部件号) 这些部件组成的TAWS系统满足CTSO的标准规定。应用时,制造商 应当提供销售件号的交叉索引表。 g) 组件维修手册(CMM) 应包含已装TAWS 设备持续飞行时的定期维护、 校准和维修等信息, 以及推荐的检查周期和使用寿命。 同时对本文第5.1(1)条中提到的关于 许可偏离的详细陈述也应进行说明。 h) 标牌图样 提供了本 CTSO 第4 章所要求的信息。 i) 性能鉴定试验规范 CCAR 中21.312(二)和21.143(一)要求的质量控制体系说明, 包括每个生产环节为保证符合本CTSO 所进行测试的功能试验规范。 CAAC CTSO-C151b 5 j) 制造商的 CTSO 验证试验报告 包括附录 2 的修订或RTCA/DO-160F 试验程序之外的附加要求。 k) 环境试验类别及试验报告(符合RTCA/DO-160F) 符合RTCA/DO-160F或者TAWS设备每一部件的最新修订版本中所描 述的环境要求。 l) 图样目录 图样目录,其中列出定义项目设计所 必需的所有图纸和程序。 m) 软件审定计划(PSAC) 、软件结构索引和软件执行摘要 如果项目含有软件:则包括软件审定计划(PSAC) 、软件结构索引 和软件执行摘要。CAAC 建议在软件研发的早期递交 PSAC。尽早递交将 有利于及时解决诸如软件级别的分配和判定等问题。 5.2 制造商资料 除了直接提供给CAAC 的资料外,每个制造商均应当有以下有效的附加技 术资料: CTSO 制造商向该设备使用人提供: a) 产品规范(用于限制每个生产项目,使其符合 本CTSO 的功能要求); b) 校正性维修程序(CTSO 批准之后12 个月内) ; c) 设备校准程序; d) 材料和工艺说明书(工艺规程、工艺规范) ; e) 原理图; f) 接线图; g) 环境试验类别及试验报告(符合RTCA/DO-160F) 。 5.3 随设备一起提供的资料。 a) 每一个按照 CTSO 制造的 TAWS 产品都应当配套有本 CTSO 第 5.1(1)到(6)部分规定的技术资料、信息以及 TAWS 在安装、认证、使用和持续适航所必须的其他资料或信息的副本; b) 如果设备实现本 CTSO 规定的最低性能标准之外的任何功能,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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