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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CTSO-C169a 批 准 日 期:2011 年12 月 2 日 局长授权: 批 准 :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 (CCAR37 )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工作范围在 117.975~137.000MHz 的VHF 无线电通信收发设备 1. 适用性 (1) 最低性能标准 本标准是工作范围在 117.975~137.000Mhz 的 VHF 无线电通信收发设备为取得相应的 CTSO 标记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 标准。在本 CTSO 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 CTSO 标记进行标识的新型 VHF 无线电通信收发设备必须满足本 CTSO 附录 1 中第 3 条的最低性能标准(MPS)和文件 要求。局方在本技术标准规定生效之后原则 上将不再受理基于旧版本 CTSO-C169、 CTSO-C37、 CTSO-C38 的申请。 已经取得旧版本CTSOA批准的VHF无线电通信收发设备仍然可以按照原 先获得的批准进行生产。已经取得旧版本 C T S O、C T S O - C 3 7 或CTSO-C38 批准的 VHF 无线电通信收发设备在发生设计大改时应重新按 本 CTSO 申请批准。见 CCAR-21 的第 21.313 条。 (2) 要求 最低性能标准(MPS)适用于不同的设备类别(见航空无线电 委员会 (RTCA) 文件RTCA/DO-186B 《工作范围在117.975~137.000MHz 的 VHF 机载通信设备最低性能标准》 ( 2 0 0 5年1 1月8日 ) 第2 . 1 . 8节 中 定义) 。设备的类别分为一下七类: VHF 无线电通信收发设备类别定义表 设备类别 说明 C 采用 25KHz 波道间隔,有载波偏移功能的接收机 D 采用 25KHz 波道间隔,无载波偏移功能的接收机 E 采用 8.33KHz 波道间隔,无载波偏移功能的接收机 3 采用 25KHz 波道间隔,拟用于 200 海里距离的发射机 4 采用 25KHz 波道间隔,拟用于 100 海里距离的发射机 5 采用 8.33KHz 波道间隔,拟用于 200 海里距离的发射机 6 采用 8.33KHz 波道间隔,拟用于 100 海里距离的发射机 本CTSO标准适用于在117.975 ~137.000MHz频率范围内进行机载 VHF调幅(AM)通信的设备。包括25KHz和8.33KHz两种频率步进能力。 本CTSO覆盖的VHF通信设备主要用于 航空运行控制 (AOC) 和空中交通 服务(ATS)的安全通信。 (3) 失效条件分类: 本 CTSO 中 1.(1)与 1.(3)条定义的功能失效,为重 大失效条件。至少以该失效条件对应 的设计保证等级开发设备。关于设计 保证等级和定量安全性目标的更多指南见本 CTSO 附录 2。 (4) 功能标准 :通过本 CTSO 附录 1 的第 4 条描述的测试和试验验证 设备满足规定的性能要求。 (5) 环境标准:通过 RTCA/DO-186B 的 2.4 章和 2.5 章的试验条件验 证设备满足环境要求。 环境试验条件见 RTCA/ DO-160E 或 EUROCAE 文 件E D _ 1 4 E , 《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 (2007 年 12 月 6 日) 。 (6) 计算机软件: 如果设备包含数字式计算机,则软件开发应符合 RTCA/DO-178B(或 HB/Z 295-96)或 EUROCAE ED-12B《机载系统和 设备合格审定中对软件的要求》 (1992 年 12 月 1 日) 。 (7) 复杂电子硬件(CEH) :如果设备包括复杂定制的可编程器件,则器 件开发应符合 RTCA 文件 RTCA/DO-254《机载电子硬件的设计保证指南》 。 硬件设计保证等级应与本 CTSO 1.(2)节定义的失效条件分类相适应。 (8) 偏离: 如果使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证明满足本 CTSO 的 最低性能标准(MPS) ,则必须表明设备具有等效的安全水平。对于偏离 的申请应在提交 CTSO 申请时按 CCAR-21 的第 21.310 条进行。 2. 标记: (1) 除 CCAR21 中有关 CTSOA 的标记规定外,还应持久而清晰地标 注下列内容: (i) 设备的每个主要部件上应包括对硬件(和软件 )的标识,该标识应 能够表明硬件(和软件)的更改状态; (ii) 计算机软件等级。 (2) 在下列部件上永久清晰地至少标识出制造商的名称、 组件的零部件 号和 CTSO 号: (i) 每一个不使用工具即可被轻易拆装的部件; (ii) 每一个更换的重要零件; (iii) 其它可能被更换的装配件。 (3) 如果部件包括了数字式计算机, 那么部件号必须包括硬件和软件的 标识号,或者使用独立的硬件和软件部件号。不论以何种方式,必须有方 法来显示设备的变更状态。 注:按不同软件级别批准的相似软件版本, 必须使用不同的零部件号 来加以区别。 (4) 如果有任何批准的偏离, 应在 CTSO 号后面增加做出永久标识: “偏 离:见安装/说明手册(IM) ”。也可缩写为“ (DEV,见 IM) ”。 (5) 适用时, 可标识设备为不完全系统, 或声明该设备实现的功能不在 本 CTSO 第 1.(1)与 1.(3)条所描述的范围内。 (6) 按 RTCA/DO-186B 第 2.1.8 节的定义标识出的设备类别。满足要 求的标记样本为: “设备类别:C,E,3 和 5。 ” 在 IM 的安装程序和约束章节 (见本 CTSO 的 3.(1).(ii)条)的设备类别标记可作为部件标记的替代, 但必须在安装程序和约束说明图上标记出各部件。 3. 资料要求 (1) CTSO 申请者必须按 CCAR-21 第 21.310 (三) (3) 条的要求向局 方提交符合性和声明,以及下列技术资料复印件,以支持局方给予设计和制造批准(按 CCAR-21 第 21.310(三) (1)条) 。 (i) 使用说明及限制; (ii) 安装程序及限制; (iii) 安装流程示意图; (iv) 安装流程接线图; (v) 设备说明书; (vi) 组成满足本 CTSO 标准要求的 VHF 通信收发设备 (发射机/接收机) 的零部件号目录。适用时,包括供应 商零部件号对照目录; (vii) 部件维护手册 (CMM) , 涵盖针对所安装的 VHF 通信收发设备 (发 射机/接收机)的持续适航性的定期维护、 校准、维修。包括推荐检修间隔 和使用寿命。并应详细描述获批准的偏离。 (viii) 材料和工艺标准目录; (ix) CCAR-21 第 21.139 条、第 21.143 条所要求的质量控制系统 (QCS)的描述,包括功能试验标准 。QCS 应确保能发现任何会对设备 符合本 CTSO MPS 造成负面影响的更改并拒绝此更改; (x) 制造厂商的 CTSO 验收测试报告; (xi) 铭牌图纸; (xii) 用于详细说明设备设计的所有图样和工艺过程 (包括修订版本) 清 单。针对小改,遵循 CCAR-21 第 21.313 条。 (xiii) 系统每个部件的环境鉴定条件表,如本 CTSO 中 1.(4)条环境鉴 定条件文件所述; (xiv) 如果设备包括了数字计算机: 一份软件合格审定计划 (PSAC) 、 软件配置索引、软件完成综述; (xv) 如果该设备包括了复杂可编程器件:一份硬件合格审定计划 (PHAC) 、硬件验证计划、顶层图、硬件完成综述。 (2) 除直接提交的资料外,应准备以下技 术资料以备局方审查: (i) 功能鉴定规范; (ii) 设备校准流程; (iii) 检修维护程序,在 CTSOA 审定批准后 12 个月之内完成; (iv) 原理图; (v) 接线图; (vi) 材料和工艺标准; (vii) 依据 RTCA/DO-160E 或 EUROCAE ED-14E 进行的环境验收试验 的结果; (viii) 如果该设备包括了数字计算机:RTCO/DO-178B 或 EUROCAE ED-12B 中要求的相应文件,包括支持附件 A《相应软件等级的过程目标 和输出》中适用目标的所有资料; (ix) 如果该设备包括了复杂可编程器件: 硬件生命周期的相应资料 (与 设计保证等级相一致) ,如 RTCO/DO-254 或 EUROCAE ED-80 中附录 A, 表 A-1 所定义。 4. 参考资料的获得 RTCA资料可从以下地址邮购:RTCA Inc., 18 28 L Street NW, Suite 805, Washington, D.C. 20036。也可在 www.rtca.org 上在线定购副本。 附录 1 VHF通信收发设备的设计要求和功能鉴定 1. 目的 本标准提供了VHF通 信收发设备的设计要求和功能鉴定。 2. 范围 本标准涵盖了本CTSO第1.(1)条所述的不同设备类别。 3. 设计要求 3.1 新型号的VHF通信收发设备(接收机/发射机)必须满足 RTCA/186B,第2.2和2. 3部分中的MPS鉴定条件和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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