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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CTSO-C170 日 期: 2012年11月8日 局长授权 批 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 1 -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 (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在1.5 兆赫至30 兆赫范围内运行的高频无线电通信收发机设备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 CTSO)适用于为高频无线电通信收发机设备 申请 CTSO批准书( CTSOA)的制造人。本 CTSO规定了高频( HF) 无线电通信收发机设备(发射机和接收机)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CCAR21.309 或 CCAR21.310 给出了本 CTSOA的要求和规定。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新提交的申请。 按本 CTSO批准 的设备,设计大改应按 CCAR-21 部第 21.310条要求重新申请技术标 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CTSOA)。 3.要求 在CTSO-C170 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 CTSO标记 进行标识的高频( HF)无线电通信收发机设备,应满足本 CTSO第2 节中的最低性能标准以及 RTCA文件 RTCA/DO-163 《在 1.5兆赫至C A A C C T S O -C170 - 2 - 30兆赫范围内运行的航空高频无线电 通信发射机和接收机设备的最 低性能标准》 (1976.3.19 发布)中的第 1和2节。 a.功能 本CTSO标准适用于在 1.5兆赫至 30兆赫范围内运行的航空高 频无线电通信设备, 这些设备与其它用于传输战略信息的飞机设备共 同在空中交通运营( ATS)的安全通信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b. 失效状态类别 本CTSO第3节和第 3.a节所定义功能的失效属于微小( Minor) 失效状态。 系统的设计应至少等同于这种失效状态类别对应的设计保 证等级。 c. 功能鉴定 应按 RTCA/DO-163 中附录 A和附录 B的试验条件验证所要求的 性能。 d. 环境鉴定 应按 RTCA/DO-160D 《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测试程序》 (1997.07.29 )进行,包括 RTCA/DO-160D Change1 (2000.12.14 )、 RTCA/DO-160D Change2 (2001.06.12 )和 RTCA/DO-160D Change3 (2002.12.05 )进行环境测试。环境测试程序中适用的环境性能要求 见RTCA/DO-163 中的附录 A和附录 B。 e. 软件鉴定 如果设备包含有软件,则其软件开发应按照 RTCA/DO-178B 《机 载系统和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 (1992.12.1 )进行。 C A A C C T S O -C170 - 3 - f. 偏离 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满足本 CTSO规定的最低性 能要求的相关准则,申请人必须表明设备保持有等效的安全水平。申请人在提交数据资料之前,应按照 CCAR 21.310 条(二)要求申请 偏离。 4.标记 申请本 CTSOA的设备制造人应按 CCAR21.312 条(四)规定的 所有信息对设备进行标记如下: a.每个设备至少应在一个主要部件上有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应 包括 CCAR21.312 条(四)规定的所有信息。 b. 除CCAR21.312 条(四)的要求之外,在以下部件上:所有 容易拆卸(无需手持工具)的部件、每个可互换的元件、设备中制造人确定的可互换的所有组件,都应有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至少包括制造人名称、组件件号和 CTSO号。 c. 如果部件中包含数字计算机,则 件号必须包含硬件和软件的 标识,或硬件和软件可分别分配一个单独的件号。不论以何种方式,必须有方法来显示设备的更改状态。注意,按不同软件等级批准的相似软件版本必须用件号加以区分。 d.(如适用)标明设备是一个不完备 的系统或设备,或声明设备 执行的功能超出本 CTSO第3.a节所描述的功能。 e. 如果设备偏离经过批准,应在 CTSO号加上一个永久的标记 “(DEV)”。任何对设备获得批准的偏离应在本 CTSO的安装程序和C A A C C T S O -C170 - 4 - 限制(见本 CTSO第5.b节)里给出,但部件必须用提供安装程序和 限制的图纸编号进行标记。 5.申请资料要求 申请人必须向负责该项目审查的人员提交相关技术资料以支持 设计和生产批准。提交资料包括以下 每份技术资料的副本。 a.运行说明和设备限制,这 些内容应对设备运行能力进行充分描 述。尤其对由设备所批准的偏离引起的任何运行和安装限制,应进行详细描述。 b. 安装程序和限制。确定安装手册的限制,以确保按照此安装 程序安装设备后,设备仍符合本 CTSO的要求。这些限制应包括任何 独特的安装方式,应包括以下: (1)以注释的方式包含以下声明: “本设备满足技术标准规定中要求的最低性能标准和质量控制 标准。如欲将此设备安装在特定型号 或类别的航空器上,必须获得单 独的安装批准。 ” (2)(如适用)标明设备是一个不完备的系统或设备,或声明设 备执行的功能超出本 CTSO第3.a节所描述的功能,并对设备所提供 的功能进行描述。 c. 安装原理图。 d. 安装布线图。 e. 本CTSO标准规定的设备的部件清单及其件号。如适用,还 应包括对供应商件号的交叉索引。 C A A C C T S O -C170 - 5 - f. 安装使用手册( IM)和 /或部件维护手册( CMM)。为保证所 安装设备的持续适航, IM和/或CMM中应包含周期性维护、润滑和 修理的要求,包括推荐的检查周期和使用寿命 ,此外,还应包含本 CTSO第5.a节和第 5.b节的设备所批准的偏离和限制。 g. 设备规范。 h. 材料和工艺规范清单。 i. 质量控制系统( QCS)说明。 按CCAR-21 第21.143条和第 21.310条(三) 2的要求提供质量 控制系统( QCS)方面的说明资料,包括功能试验规范。这将确保每 件产品符合本 CTSO。 j. 制造人的 CTSO鉴定试验报告。 k. 铭牌图纸,应包含本 CTSO中第 4节所要求的信息。 l. 定义该设备设计的图纸和工 艺清单(包括修订版次) 。对设计 小改,任何对图纸清单的修订应经过局方批准。 m. 按RTCA/DO-160D 的要求对系统的每个部件完成环境鉴定。 n. 如果设备包含数字式计算机,还应提供:软件合格审定计划 (PSAC),软件构型索引和软件完成摘要。建议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尽 早提交 PSAC,这样有助于局方尽快解决问题,如软件分割和软件等 级的确定; 6.制造人资料要求 除直接提交给局方的资料外, 还应准备如下技术资料供适航部门 评审: C A A C C T S O -C170 - 6 - a. 用来鉴定每件产品均符合本 CTSO要求的功能鉴定规范; b. 设备校验程序; c. 持续适航文件(在颁发 CTSOA后12个月内提交) ; d. 原理图; e. 布线图; f. 按RTCA/DO-160D 进行的环境鉴定试验结果; g. 如果设备包含数字式计算机,提供 RTCA/DO-178B 中规定的 相关文档, 包括所有支持 RTCA/DO-178B 附件 A中相关目标的资料, 由软件等级确定的过程目标和输出。 7.随设备提交给用户的资料要求 如欲向一个机构(例如运营人或修理站)提交一件或多件按本 CTSO制造的设备, 则应随设备提供本 CTSO第5.a节到第 5.f节的资 料副本,以及设备正确安装、审定、使用和持续适航所必须的资料。 8.引用文件 RTCA/DO-160D (包含 RTCA/DO-160D1 、RTCA/DO-160D2 和 RTCA/DO-160D3 )、RTCA/DO-178B 和RTCA/DO-163 文件可从以下 地址订购: RTCA Inc., 1828 L Street, N.W., Suite 805, Washington, D.C. 20036-4001. 也可通过网站订购副本: www.rtca.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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