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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CTSO-C146c 日 期: 2012年11月8日 局长授权 批 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 1 -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 (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使用卫星增强型全球定位系统的独立机载导航设备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 CTSO)适用于为使用卫星增强型( SBAS)全 球定位系统 (GPS)的独立机载导航设备申请 CTSO批准书(CTSOA) 的制造人。 本CTSO规定了设备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 CTSO标记 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新提交的申请。 按本 CTSO批准 的设备,设计大改应按 CCAR-21 部第 21.310条要求重新申请技术标 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CTSOA)。 3.要求 在本 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 CTSO标记进行 标识的新型独立的 GPS/SBAS 设备,必须满足 RTCA/DO-229D 《全 球定位系统 /广域增强系统机载设备最低运行性能标准》 (2006.12.13 发布),第2部分,及本 CTSO附录 1所做的修订部分, Gamma 和 DeltaC A A C C T S O -C146c - 2 - 类设备在 RTCA/DO-229D 中1.4节已定义。 a.功能 本CTSO标准适用于能接收预期飞行航路, 并提供键入该路径的 偏差指令的设备。驾驶员和自动驾驶 仪将使用利用这些偏差引导飞 机。除自动相关监视,本 CTSO标准并不关注与其他航空电子设备相 关的综合问题, 如独立的 GPS/SBAS 设备是否可能会无意中给自动驾 驶仪失控指令。 b. 失效状态类别 (1)本 CTSO第3节和第 3.a节所定义功能的失效属于: z 重大( Major)失效状态,包括航路、终端和进近形态的侧向 导航( LNA V)功能丧失和功能失效,进近形态下侧向导航( LNA V) /垂直导航( VNA V)导航数据丧失; z 重大( Major)失效状态,包括无垂直引导航向信标进近( LP) 功能丧失和有垂直引导航向信标进近( LPV)导航数据丧失; z 危险( Hazardous )失效状态,包括进近( LP 和 LPV)导航 数据失效。 (2)系统设计应至少等同于这种失效状态类别对应的设计保证 等级。 c. 功能鉴定 按RTCA/DO-229D 第2.5节规定的试验条件和程序进行所需的性 能验证。 d. 环境鉴定 C A A C C T S O -C146c - 3 - 应按 RTCA/DO-229D 第2.4节和 RTCA/DO-160E 《机载设备环境 条件和测试程序》 (2004.12.9 )第 4.0至8.0及10.0至25.0节测试设 备。 e. 软件鉴定 如果设备包含有数字计算机 ,则其软件开发应按照 RTCA/DO-178B 《机载系统和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 (1992.12.1 )第2至12节及附录 A进行。软件的设计保证等级 (DAL) 应与本 CTSO第3.b中规定的失效状态类别一致。 f. 电子硬件鉴定 如果设备包含复杂的可编程器件,其研制应根据 FAA AC20-152 和RTCA/DO-254 《机载电子硬件的设计保证指南》 进行。硬件的 DAL 应与本 CTSO第3.b中的失效状态类别一致。 g. 气压辅助的故障检测与排除( FDE) 如果该设备采用气压辅助以加强 FDE的可用性,那么该设备必 须满足 RTCA/DO-229D 附录 G中的要求 h. 偏离 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满足本 CTSO规定的最低性 能要求的相关准则,申请人必须表明设备保持有等效的安全水平。申请人在提交数据资料之前,应按照 CCAR 21.310 条(二)要求申请 偏离。 4.标记 a.至少应在一个主要部件上有 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应包括C A A C C T S O -C146c - 4 - CCAR21.312 条(四)规定的所有信息; b. 在以下部件上应有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至少包括制造人名 称、组件件号和 CTSO号: (1)所有容易拆卸(无需手持工具)的部件; (2)每个可互换的元件; (3)设备中制造人确定的可互换的所有组件。 c. 如果部件中包含数字计算机,则 件号必须包含硬件和软件的 标识,或可为硬件和软件分别分配一个单独的件号。 不论以何种方式, 必须有方法来显示设备的更改状态; 注:按不同软件等级批准的相似软件 版本必须用件号加以区分。 d.(如适用)标明设备是一个不完备 的系统或设备,或声明设备 执行的功能超出本 CTSO第3.a节所描述的功能; e. 至少应在一个主要部件上,永久清晰地标记 RTCA/DO-229D 第1.4.2中定义的运行设备类别(如 Class 2)。设备上标记 Class 4表 明符合 Delta Class 4 的要求。对于 RTCA/DO-229D 第1.4.1节中定义 的功能设备等级(例如, Gamma 和 Delta)标记不做要求。 5.申请资料要求 申请人必须向负责该项目审查的人员提交相关技术资料以支持 设计和生产批准。提交资料包括 CCAR-21 第21.310条(三) 3中规 定的符合性声明和以下每份技术资料的副本。 a.安装使用手册( IM)中的运行说明和设备限制,这些内容应 对设备运行能力进行充分描述, 任何偏离情况均应详细描述。 如需要,C A A C C T S O -C146c - 5 - 应标明设备的件号、版本、修订、软件 /硬件的关键等级、使用类别 以及环境类型。对于 Class 1、2和3类设备还应包括以下运行说明: (1)设备使用操作手册。 (2)设备使用培训包。培训包可以采用任何形式(视频、软件 和纸质文件)并且应该使操作人员精 通设备所有的功能和操作。 (3)快速参考指南, (至少)指导以下工作如何进行: z 输入飞行计划; z 编辑飞行计划; z 执行直接起飞( Direct-TO ); z 完成保持模式; z 执行进近; z 错过进近。 b. IM中的安装程序和限制。这些内容应能确保按照此安装程序 安装独立 GPS/SBAS 设备后,设备仍符合本 CTSO的要求。最终安 装程序和限制应作为安装批准的一部分, 安装应符合预定飞机的适航 要求。限制还必须以注释的方式包含以下声明: “本设备满足技术标准规定中要求的最低性能标准和质量控制 标准。如欲将此设备安装在特定型号 或类别的航空器上,必须获得单 独的安装批准。 ” c. 安装原理图; d. 安装布线图; e. 本CTSO标准规定的独立 GPS/SBAS 设备部件(如天线,控C A A C C T S O -C146c - 6 - 制/显示计算机,导航计算机,和数据卡)清单及其件号。如适用, 还应包括对供应商件号的交叉索引; f. 材料和工艺规范清单; g. 质量控制系统( QCS)说明。按 CCAR-21 第21.143条和第 21.310条(三) 2的要求提供质量控制系统( QCS)方面的说明资料, 包括功能试验规范。 质量控制系统应确保检测到任何对已批准的设计 进行更改而可能对 CTSO的最低性能标准符合性造成不利影响的情 况,并相应地拒收该设备; h. 制造人的 CTSO鉴定试验报告; i. 铭牌图纸,应包含本 CTSO中第 4节所要求的信息; j. 定义设备设计的图纸和工艺清单(包括修订版次) 。对设计小 改,应符合 CCAR-21 第21.313条的要求。对图纸清单的修订应经过 局方批准; k. 对每个系统部件应按本 CTSO第3.d节的要求完成环境鉴定; l. 如果设备包含数字式计算机,还应提供:软件合格审定计划 (PSAC),软件构型索引和软件完成摘要。建议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尽 早提交 PSAC,这样有助于局方尽快解决问题,如软件分割和软件等 级的确定; m. 如果设备包含复杂的可编程器件, 还应提供:硬件合格审定 计划( PHAC)、硬件验证计划、顶层图纸和 硬件完成摘要。建议在 硬件开发过程中尽早提交 PHAC,这样有助于局方尽快解决问题; n. 数据库更新过程摘要,应符合 RTCA/DO-229D 第2.2.1.5.3 节C A A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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