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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CTSO-C128a 日 期: 2012年11月8日 局长授权 批 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 1 -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 (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双向无线通信中用于防止意外传输导致通道拥塞的设备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 (CTSO)适用于防止通道拥塞的设备申请 CTSO 批准书( CTSOA)的制造人。本 CTSO规定了防止通道拥塞的设备 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 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 能标准。本 CTSO中的最低性能标准旨在防止空中交通管制( ATC) 双向无线通信中由于意外传输导致的频率拥塞。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新提交的申请。 按本 CTSO批准 的设备,设计大改应按 CCAR-21 部第 21.310条要求重新申请技术标 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CTSOA)。 3.要求 在CTSO-C128a 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 CTSO标记 的设备,应满足 RTCA文件 RTCA/DO-207 《双向无线通信中用于防 止意外传输导致通道拥塞的设备的最低运行性能标准》 (1991.1.25 发 布)第 2部分中的最低性能标准。 C A A C C T S O -C128a - 2 - a.功能 本CTSO标准适用于防止空中交通管制( ATC)双向无线通信中 由于意外传输导致的频率拥塞的设备。 本CTSO标准适用的设备主要 用于航空运行控制( AOC)和空中交通服务( ATS)的安全通信。按 本CTSO研制的设备用于传输与安全相关的重大和关键信息。 注:在 CTSOA的申请过程中,当设备功能超出本 CTSO第3.a 节或 RTCA/DO-207 中规定的范围时需要特别注意, 鼓励申请人与负 责该项目审查人员尽早沟通协调。超出本 CTSO第3.a节或 RTCA/DO-207 中规定范围的功能包括: 主要用于 ATS安全通信的高 频( HF)或甚高频( VHF)无线电收发机设备。 b. 失效状态类别 防止通道拥塞的设备的设计应至少等同于重大( Major)失效状 态类别对应的设计保证等级。 注:通信通道的堵塞属于危险( Hazardous )的失效状态类别, 而飞机 ATS通信功能的丧失属于重大( Major)失效状态类别。关 于系统设计保证等级的指南请参考 SAE ARP 4754 《高度综合或复杂 飞机系统的审定考虑》 (1996.06.27 发布)。关于硬件的设计保证等级 的指导请参考 RTCA/DO-254 《机载电子硬件的设计保证指南》 (2000.04.19 发布 )。关于软件的设计保证等级请参考 EUROCAE ED-12B 或RTCA/DO-178B 《机载系统和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 虑》(1992.12.01 发布)。关于定量安全性目标的指导,应根据飞机的 适用规章 23部、 25部、 27部或 29部,相应参考 AC23.1309-1 《23C A A C C T S O -C128a - 3 - 部飞机 设备、系统及安装》 、AC25.1309-1 《系统设计及分析》 、AC 27-1,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审定》 、AC 29-2《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审 定》。 c. 功能鉴定 应按 RTCA/DO-207 第2.4节的试验条件表明所需性能。 d. 环境鉴定 应按 EUROCAE ED-14E/ RTCA DO-160E 《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 测试程序》 (2004.12.9 )定义环境条件和相应的测试程序。表明 EUROCAE ED-14E/ RTCA DO-160E 的环境条件所要求的设备性能满 足RTCA/DO-207 第2.3节的试验条件。 e. 软件鉴定 如果防止通道拥塞的设备包含软件 ,则其软件开发应按照 EUROCAE ED-12B/RTCA DO-178B 《机载系统和设备合格审定中的 软件考虑》 (1992.12.1 )进行。 f. 偏离 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满足本 CTSO规定的最低性 能要求的相关准则, 申请人必须表明设备保持有等效的安全水平并按 照CCAR 21.310 条(二)要求申请偏离。 4.标记 按本 CTSO进行制造的设备,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标记: a.每个防止通道拥塞的设备至少应在一个主要部件上有永久清 晰的标记,标记应包括 CCAR21.312 条(四)规定的所有信息; C A A C C T S O -C128a - 4 - b. 除CCAR21.312 条(四)的要求之外,在以下部件上:所有 容易拆卸(无需手持工具)的部件、每个可互换的元件、设备中制造人确定的可互换的所有组件,都应有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至少包括制造人名称、组件件号和 CTSO号; c. 如果部件中包含数字计算机,则 件号必须包含硬件和软件的 标识,或硬件和软件可分别分配一个单独的件号。不论以何种方式,必须有方法来显示设备的更改状态;注意,按不同软件等级批准的相似软件版本必须用件号加以区分; d. (如适用)标明设备是一个不完备的系统或设备,或声明设 备执行的功能超出本 CTSO第3.a节所描述的功能; e. 如果设备偏离已获批准,应在 CTSO号后附上永久标记 “(DEV)”。 5.申请资料要求 申请人必须向负责该项目审查的人员提交相关技术资料以支持 设计和生产批准。提交资料包括以下 每份技术资料的副本。 a.运行说明和设备限制,这 些内容应对设备运行能力进行充分描 述。尤其对由设备所批准的偏离引起的任何操作和安装限制,应进行详细描述。 b. 安装程序和限制。标明安装使用手册( IM)中的限制,以确 保按照此安装程序安装设备后,设备仍符合本 CTSO的要求,并符合 预定飞机型号和运行对应的适航和运 行要求。限制包括以下方面: (1)以注释的方式包含以下声明: C A A C C T S O -C128a - 5 - “本设备满足技术标准规定中要求的最低性能标准和质量控制 标准。如欲将此设备安装在特定型号 或类别的航空器上,必须获得单 独的安装批准。 ” (2)(如适用)标明设备是一个不完备的系统或设备,或声明设 备执行的功能超出本 CTSO第3.a节所描述的功能,并对设备所提供 的功能进行描述。 (3)标明本 CTSO第3.a节所描述的功能的设计保证等级,应 有足够的资料表明设备的安装符合适用的适航要求。 (4)包括与获批偏离相关的任何独特的安装方式。 c. 安装原理图。 d. 安装布线图。 e. 本CTSO标准规定的系统的部件清单及其件号。如适用,还 应包括对供应商件号的交叉索引。 f. 持续适航指令( ICA)。ICA应以安装手册的形式,包含周期 性维护、润滑和修理的要求,包括推荐的检查 周期和使用寿命。本 CTSO第5.a节中由设备所批准的偏离及相关的持续适航,应予以描 述。 g. 设备规范。 h. 材料和工艺规范清单。 i. 质量控制系统( QCS)说明。 按CCAR-21 第21.143条和第 21.310条(三) 2款的要求提供质 量控制系统( QCS)方面的说明资料,包括功能试验规范。这将确保C A A C C T S O -C128a - 6 - 每件产品符合本 CTSO。 j. 制造人的 CTSO鉴定试验报告。 k. 铭牌图纸,应包含本 CTSO中第 4节所要求的信息。 l. 定义设备设计的图纸和工艺清单(包括修订版次) 。对设计小 改,任何对图纸清单的修订应经过局方批准。 m. 按EUROCAE ED-14E/RTCA DO-160E 的要求对系统的每个 部件完成环境鉴定。 n. 如果设备包含数字式计算机,还应提供:软件合格审定计划 (PSAC),软件构型索引和软件完成摘要。建议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尽 早提交 PSAC,这样有助于局方尽快解决问题,如软件分割和软件等 级的确定。 6.制造人资料要求 除直接提交给局方的资料外, 还应准备如下技术资料供适航部门 评审: a. 用来鉴定每件产品均符合本 CTSO要求的功能鉴定规范; b. 设备校验程序; c. 持续适航文件(在颁发 CTSOA后12个月内提交) ; d. 原理图; e. 布线图; f. 材料和工艺规范; g. 按EUROCAE ED-14E/RTCA DO-160E 进行的环境鉴定试验 结果; C A A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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