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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CTSO-C144a 日 期: 2012年11月8日 局长授权 批 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 1 -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 (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无源机载全球卫星导航系统(GNSS)天线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 CTSO)适用于为无源机载全球卫星导航系统 (GNSS)天线申请 CTSO批准书( CTSOA)的制造人。本 CTSO规 定了无源机载全球卫星导航系统( GNSS)天线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 用的 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新提交的申请。 按本 CTSO批准 的设备,设计大改应按 CCAR-21 部第 21.310条要求重新申请技术标 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CTSOA)。 3.要求 在本 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 CTSO标记进行 标识的无源机载全球卫星导航系统( GNSS)天线,应满足 RTCA/DO-228 标准中的《机载全球卫星导航系统( GNSS)天线最低 性能标准》 (1995.10.20 发布)第2节内容(2.2.2和2.4.3节要求除外)C A A C C T S O -C144a - 2 - 以及 RTCA/DO-228 Change 1 。禁止对新型号有源机载全球卫星导航 系统( GNSS)天线使用 RTCA/DO-228 标准,对于有源机载全球卫 星导航系统( GNSS)天线的相关要求应参见 CTSO-C190 《有源机载 全球卫星导航系统( GNSS)天线》。 a.功能 本CTSO标准适用于接收信号,并为全球定位系统( GPS)/卫 星增强系统中运行的 Class 1类设备、 GPS、及为自动驾驶仪和飞行 员提供键入飞行航路路径的偏差指令的传感器 或系统提供信号的设 备。本CTSO中的标准并非用于表明天线接收信号的用途。 GPS/SBAS 的运行类别有关规定可参考 RTCA/DO-229D 标准( 2006.12.13 发布) 中的第 1.4.2节内容。 b. 失效状态类别 本CTSO第3节和第 3.a节所定义功能的失效构成了导航功能丧 失(属重大( Major)失效状态) 。系统的设计应至少等同于这种失效 状态类别对应的设计保证等级。 c. 功能鉴定 按照 RTCA/DO-228 中2.4.1和2.4.2节的试验条件表明所需性能。 RTCA/DO-228 第2.4.3节内容不适用于无源天线。 d. 环境鉴定 应按 RTCA/DO-228B 中2.3节内容和 RTCA DO-160E 《机载设备 环境条件和测试程序》 (2004.12.9 )第 4.0节至 24.0节内容测试设备。 e. 软件鉴定 C A A C C T S O -C144a - 3 - 如果设备包含有数字计算机 ,则其软件开发应按照 RTCA/DO-178B 《机载系统和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 (1992.12.1 )第 2节至 12节内容及附件 A进行。软件的 DAL应与 本CTSO第3.b节中规定的失效状态类别一致。 f. 电子硬件鉴定 如果设备包含复杂的可编程器件,其开发应根据 FAA AC20-152 和RTCA/DO-254 《机载电子硬件的设计保证指南》 进行。硬件的 DAL 应与本 CTSO第3.b中的失效状态类别一致。 g. 偏离 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满足本 CTSO规定的最低性 能要求的相关准则,申请人必须表明设备保持有等效的安全水平。申请人在提交数据资料之前,应按照 CCAR 21.310 条(二)要求申请 偏离。 4.标记 a. 至少应在一个主要部件上有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应包括 CCAR21.312 条(四)规定的所有信息; b. 在以下部件上应有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至少包括制造人名 称、组件件号和 CTSO号: (1)所有容易拆卸(无需手持工具)的部件; (2)每个可互换的元件; (3)设备中制造人确定的可互换的所有组件。 c. 如果部件中包含数字计算机,则 件号必须包含硬件和软件的C A A C C T S O -C144a - 4 - 标识,或硬件和软件可分别分配一个单独的件号。不论以何种方式, 必须有方法来显示设备的更改状态; 注:按不同软件等级批准的相似软件 版本必须用件号加以区分。 d.(如适用)标明设备是一个不完备 的系统或设备,或声明设备 执行的功能超出本 CTSO第3.a节所描述的功能。 5.申请资料要求 申请人必须向负责该项目审查的人员提交相关技术资料以支持 设计和生产批准。提交资料包括 CCAR-21 第21.310条(三) 3中规 定的符合性声明和以下每份技术资料的副本。 a.安装使用手册( IM)中的运行说明和设备限制,这些内容应对 设备运行能力进行充分描述, 任何偏离的情况均应详细描述。 如需要, 应标明设备的件号、版本、修订、软件 /硬件的关键等级、使用类别 以及环境类型; b. IM中的安装程序和限制。这些内 容应能确保按照此安装程序 安装设备后,设备仍符合本 CTSO的要求。最终安装程序和限制应作 为安装批准的一部分,安装应符合预定飞机的适航要求。限制还必须以注释的方式包含以下声明: “本设备满足技术标准规定中要求的最低性能标准和质量控制 标准。如欲将此设备安装在特定型号 或类别的航空器上,必须获得单 独的安装批准。 ” c. 安装原理图; d. 安装布线图; C A A C C T S O -C144a - 5 - e. 本CTSO标准规定的设备的部件清单及其件号。如适用,还 应包括对供应商件号的交叉索引; f. 材料和工艺规范清单; g. 质量控制系统( QCS)说明; 按CCAR-21 第21.143条和第 21.310条(三) 2的要求提供质量 控制系统( QCS)方面的说明资料,包括功能试验规范。质量控制系 统应确保检测到任何对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更改而可能对 CTSO的最 低性能标准符合性造成不利影响的情 况,并相应地拒收该设备; h. 制造人的 CTSO鉴定试验报告; i. 铭牌图纸,应包含本 CTSO中第 4节所要求的信息; j. 定义设备设计的图纸和工艺清单(包括修订版次) 。对设计小 改,应符合 CCAR-21 第21.313条的要求。对图纸清单的修订应经过 局方批准; k. 对每个系统部件应按本 CTSO第3.d节的要求完成环境鉴定; l. 如果设备包含数字式计算机,还应提供:软件合格审定计划 (PSAC),软件构型索引和软件完成摘要。建议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尽 早提交 PSAC,这样有助于局方尽快解决问题,如软件分割和软件等 级的确定; m. 如果设备包含复杂的可编程器件, 还应提供:硬件合格审定 计划( PHAC)、硬件验证计划、顶层图纸和 硬件完成摘要。建议在 硬件开发过程中尽早提交 PHAC,这样有助于局方尽快解决问题; n. 必须详细说明 RTCA/DO-160E 第23.6.3节中高电流感应的电C A A C C T S O -C144a - 6 - 流和电压试验,以确保在安装时可以验证与接收机的兼容性。 6.制造人资料要求 除直接提交给局方的资料外, 还应准备如下技术资料供适航部门 评审: a. 用来鉴定每件产品均符合本 CTSO要求的功能鉴定规范; b. 设备校验程序; c. 持续适航文件(在颁发 CTSOA后12个月内提交) ,部件维护 手册( CMM)。其中包括为支持设备持续适航性而进行的定期维护、 校准和维修。适当时,还应包括建议的检查周期和使用寿命; d. 原理图; e. 布线图; f. 材料和工艺规范; g. 按本 CTSO第3.d节要求的环境鉴定试验的结果; h. 如果设备包含数字式计算机,提供 RTCA/DO-178B 中规定的 相关文档, 包括所有支持 RTCA/DO-178B 附件 A中相关目标的资料, 由软件等级确定的过程目标和输出; i. 如果设备包含复杂的可编程器件,应提供 RTCA/DO-254 附件 A表A-1中定义的与设计保证等级和硬件生命周期相关的资料; j. 用于确定符合本 CTSO的鉴定试验程序。 7.随设备提交给用户的资料要求 如欲向一个机构(例如运营人或修理站)提交一件或多件按本 CTSO制造的设备,应提供以下资料: C A A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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