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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CTSO-C74d 日 期: 2012年11月8日 局长授权 批 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 1 -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 (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空中交通管制雷达信标系统(ATCRBS)机载设备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 CTSO)适用于为空中交通管制雷达信标系统 (ATCRBS )机载设备申请 CTSO批准书( CTSOA)。本 CTSO规定 了空中交通管制雷达信标系统( ATCRBS )机载设备为获得批准和使 用适用的 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新提交的申请。 按本 CTSO批准 的设备,设计大改应按 CCAR-21 部第 21.310条要求重新申请技术标 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CTSOA)。 3.要求 在CTSO-C74d 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 CTSO标记 进行标识的新型 ATCRBS 机载设备,应满足最低性能标准的限制条 件和 RTCA/DO-144A 《空中交通管制雷达信标系统( ATCRBS )机载 设备最低运行性能标准》第 2部分的要求( 2008.10.2 发布)。如果C A A C C T S O -C74d - 2 - ATCRBS 机载设备包括非 -CTSO功能,则必须满足制造人规定的性 能并满足非 -CTSO功能的测试要求(参见 5.o节内容)。非 -CTSO功 能是指未被 CTSO批准的最低性能标准覆盖且不支持主设备 CTSO功 能的功能。 注:如果要在 CTSO文件中增加非 -CTSO功能,应在 CTSO申 请前与局方做好协调,避免项目拖延。 a.功能 本CTSO标准适用于向空中交通管制 (ATC)地面二次雷达 (SSR) 和空中交通防撞系统( TCAS)询问器提供应答的机载设备。 ATCRBS 机载设备有两个等级: (1) A级设备,适用于运行高度超过 15000英尺的飞机。 (2) B级设备,适用于运行高度不超过 15000英尺的飞机。 b. 失效状态类别 本CTSO第3节和第 3.a节所定义功能的失效属于微小( Minor) 失效状态。 ATCRBS 机载设备的设计应至少等同于这种失效状态类别 对应的设计保证等级。 c. 功能鉴定 应按 RTCA/DO-144A 第2.4节规定的测试条件验证所要求的性能 指标。 d. 环境鉴定 应按 RTCA/DO-160F 《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测试程序》 (2007.12.6 ),以及 RTCA/DO-144A 第2.3节测试设备。 C A A C C T S O -C74d - 3 - e. 软件鉴定 如果规定包含有数字计算机,则其软件应按照 RTCA/DO-178B 《机载系统和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 (1992.12.1 )或其最新版 本进行研制。软件的 DAL应与本 CTSO第3.b节中规定的失效状态 类别一致。 f. 电子硬件鉴定 如果设备包含复杂的可编程器件,应根据 FAA AC20-152 和 RTCA/DO-254 《机载电子硬件的设计保证指南》进行研制。硬件的 DAL应与本 CTSO第3.b节中的失效状态类别一致。 g. 偏离 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满足本 CTSO规定的最低性 能要求的相关准则,申请人必须表明设备保持有等效的安全水平。申请人在提交数据资料之前,应按照 CCAR 21.310 条(二)要求申请 偏离。 4.标记 a.至少应在一个主要部件上有 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应包括 CCAR21.312 条(四)规定的所有信息。 此外,应按照 RTCA/DO-144A 第2.2.3.2节确定设备输出电压峰值等级( A或B)。 b. 在以下部件上应有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至少包括制造人名 称、组件件号和 CTSO号: (1)所有容易拆卸(无需手持工具)的部件; (2)每个可互换的元件; C A A C C T S O -C74d - 4 - (3)设备中制造人确定的可互换的所有组件。 c. 如果部件中包含数字计算机,则 件号必须包含硬件和软件的 标识,或硬件和软件可分别分配一个单独的件号。不论以何种方式,必须有方法来显示设备的更改状态。 注:按不同软件等级批准的相似软件 版本必须用件号加以区分。 d. (如适用) 对设备获得批准的偏离应在 CTSO号后用“Deviation. See installation/instruction manual (IM) ”标识,可简写为“Dev. See IM ”。 e.(如适用)标明设备是一个不完备的系统或设备,或声明设备 执行的功能超出本 CTSO第3.a节所描述的功能。 5.申请资料要求 申请人必须向负责该项目审查的人员提交相关技术资料以支持 设计和生产批准。提交资料包括 CCAR-21 第21.310条(三) 3中规 定的符合性声明和以下每份技术资料的副本。 a.安装使用手册( IM)中的运行说明和设备限制。这些内容应对 设备运行能力进行充分描述,任何偏离的情况均应详细描述,必要时应标明设备的件号、版本、修订、软件 /硬件的关键等级、使用类别 以及环境类型。 b. IM中的安装程序和限制应能确保 ATCRBS 机载设备按照此安 装程序安装后,设备仍符合本 CTSO的要求。最终安装程序和限制应 作为安装批准的一部分,安装应符合预定飞机的适航要求。限制还必须以注释的方式包含以下声明: “本设备满足技术标准规定中要求的最低性能标准和质量控制C A A C C T S O -C74d - 5 - 标准。如欲将此设备安装在特定型号 或类别的航空器上,必须获得单 独的安装批准。 ” c. 安装原理图。 d. 安装布线图。 e. 本CTSO标准规定的 ATCRBS 机载设备的部件清单及其件号。 如适用,还应包括对供应商件号的交叉索引。 f. 为保证所安装 ATCRBS 机载设备的持续适航,部件维护手册 (CMM)或安装使用手册( IM)中应包含周期性维护、润滑和修理 的要求,包括推荐的检查周期和使用寿命。按本 CTSO中5.a节内容 详细描述已获批的偏离。 g. 材料和工艺规范清单。 h. 质量控制系统( QCS)说明。按 CCAR-21 第21.143条和第 21.310条(三) 2的要求提供质量控制系统( QCS)方面的说明资料, 包括功能试验规范。 质量控制系统应确保检测到任何对已批准的设计 进行更改而可能对 CTSO的最低性能标准符合性造成不利影响的情 况,并相应地拒收该设备。 i. 制造人的 CTSO鉴定试验报告。 j. 铭牌图纸,应包含本 CTSO中第 4节所要求的信息。 k. 定义 ATCRBS 机载设备设计的所有图纸和工艺清单(包括修 订版次)。对设计小改,应符合 CCAR-21 第21.313条的要求。对图 纸清单的修订应经过局方批准。 l. 按RTCA DO-160F 附录 A的要求完成环境鉴定。 C A A C C T S O -C74d - 6 - m. 如果设备包含数字式计算机,还应 提供:软件合格审定计划 (PSAC),软件构型索引和软件完成摘要。建议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尽 早提交 PSAC,这样有助于局方尽快解决问题,如软件分割和软件等 级的确定。 n. 如果设备包含复杂的可编程 器件,还应提供:硬件合格审定 计划( PHAC)、硬件验证计划、顶层图纸和硬件完成摘要。建议在 硬件开发过程中尽早提交 PHAC,这样有助于局方尽快解决问题。 o.如果设备含有非 -CTSO功能,应提供以下附加信息。 (1)非 -CTSO功能的描述应包括关键性能规范,软件,硬件, 环境和鉴定等级。 (2)非 -CTSO功能的接口要求和适用的安装测试程序。 (3)非 -CTSO功能的安装和运行说明 /限制。 (4)适用于非 -CTSO功能的持续适航说明。 (5)能证明非 -TSO功能对 TSO性能没有影响的试验 /分析结果。 6.制造人资料要求 除直接提交给局方的资料外, 还应准备如下技术资料供适航部门 评审: a. 用来鉴定每件产品均符合本 CTSO要求的功能鉴定规范; b. 设备校验程序; c. 持续适航文件(在颁发 CTSOA后12个月内提交) ; d. 原理图; e. 布线图; C A A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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