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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CTSO-C177 日 期: 2012年11月8日 局长授权 批 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 1 -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 (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数据链路记录器系统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 CTSO)适用于为数据链路记录器系统( DLR) 申请 CTSO批准书( CTSOA)的制造人。本 CTSO规定了数据链路 记录器系统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 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 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新提交的申请。 按本 CTSO批准 的设备,设计大改应按 CCAR-21 部第 21.310条要求重新申请技术标 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CTSOA)。 3.要求 在CTSO-C177 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 CTSO标记 进行标识的数据链路记录器系 统,应满足欧洲民航装备组织 EUROCAE 发布的 ED-112《坠撞保护飞机记录器系统的最低运行性 能标准》(2003.03月发布)。下表列出了每种记录器类型及其相应的 ED-112参考章节和部分。 C A A C C T S O -C177 - 2 - 记录器的 MPS需求(不包括飞机级需求) 记录器类型 ED-112 参考章节 单个 DLR 第2章和第Ⅳ部分 扩展记录器中的 DLR功能第2、3章和第Ⅳ部分 混合记录器中的 DLR功能第2、4章和第Ⅳ部分 注:关于飞机级设备的安装、试验和维修的需求并不是 DLR系 统的最低运行性能标准。因此,它们不包括在记录器的 MPS中。 a.功能 本CTSO标准适用于接收、处理、记录、保存和恢复通信、导航、 监视 /空中交通管理( CNS/ATM )与航空器相互传输的数字信息的设 备,这些数字信息可用于事故或事件调查。 b. 失效状态类别 本CTSO第3节和第 3.a节所定义功能的失效属于微小( Minor) 失效状态。 DLR系统的设计应至少等同于这种失效状态类别对应的 设计保证等级。 c. 环境鉴定 应按 RTCA/DO-160E 《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测试程序》 (2004.12.9 )或其最新版本对设备进行试验。 d. 软件鉴定 如果设备包含有数字计算机 ,则其软件开发应按照 RTCA/DO-178B 《机载系统和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 (1992.12.1 )或其最新版本进行。 e. 电子硬件鉴定 如果设备包含复杂的可编程器件,其开发应根据 FAA AC20-152C A A C C T S O -C177 - 3 - 和RTCA/DO-254 《机载电子硬件的设计保证指南》 进行。硬件的 DAL 应与本 CTSO第3.b中的失效状态类别一致。 f. 偏离 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满足本 CTSO规定的最低性 能要求的相关准则,申请人必须表明 DLR系统保持有等效的安全水 平。申请人在提交数据资料之前,应按照 CCAR 21.310 条(二)要 求申请偏离。 4.标记 a. 每个 DLR系统至少应在一个主要部件上有永久清晰的标记, 标记应包括 CCAR21.312 条(四)规定的所有信息。 b. 在以下部件上应有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至少包括制造人名 称、组件件号和 CTSO号: (1)所有容易拆卸(无需手持工具)的部件; (2)每个可互换的元件; (3)设备中制造人确定的可互换的所有组件。 c. 如果部件中包含数字计算机,则 件号必须包含硬件和软件的 标识,或硬件和软件可分别分配一个单独的件号。不论以何种方式,必须有方法来显示设备的更改状态。 注:按不同软件等级批准的相似软件 版本必须用件号加以区分。 d.对设备获得批准的偏离应在 CTSO号后用“ Deviation. See installation/instru ction manual (IM) ”标识,可简写为“ Dev. See IM ”。 e.(如适用)标明设备是一个不完备的系统或设备,或声明设备C A A C C T S O -C177 - 4 - 执行的功能超出本 CTSO第3.a节所描述的功能。 5.申请资料要求 申请人必须向负责该项目审查的人员提交相关技术资料以支持 设计和生产批准。提交资料包括 CCAR-21 第21.310条(三) 3中规 定的符合性声明和以下每份技术资料的副本。 a.安装使用手册( IM)中的运行说明和设备限制,这些内容应 对设备运行能力进行充分描述,任何偏离的情况均应详细描述。如需要,应标明设备的件号、版本、修订、软件 /硬件的关键等级、使用 类别以及环境类型。 b. IM中的安装程序和限制。这些内 容应能确保按照此安装程序 安装设备后,设备仍符合本 CTSO的要求。最终安装程序和限制应作 为安装批准的一部分,安装应符合预定飞机的适航要求。限制还必须以注释的方式包含以下声明: “本设备满足技术标准规定中要求的最低性能标准和质量控制 标准。如欲将此设备安装在特定型号 或类别的航空器上,必须获得单 独的安装批准。 ” c. 安装原理图。 d. 安装布线图。 e. 本CTSO标准规定的 DLR系统的部件清单及其件号。 如适用, 还应包括对供应商件号的交叉索引。 f. 部件维护手册( CMM)。为保证所安装 DLR系统的持续适航, CMM中应包含周期性维护、润滑和修理的要求,包括推荐的检查周C A A C C T S O -C177 - 5 - 期和使用寿命,可参考本 CTSO第5.a节。 g. 材料和工艺规范清单。 h. 质量控制系统( QCS)说明。 按CCAR-21 第21.143条和第 21.310条(三) 2的要求提供质量 控制系统( QCS)方面的说明资料,包括功能试验规范。质量控制系 统应确保检测到任何对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更改而可能对 CTSO的最 低性能标准符合性造成不利影响的情 况,并相应地拒收该设备。 i. 制造人的 CTSO鉴定试验报告。 j. 铭牌图纸,应包含本 CTSO中第 4节所要求的信息。 k. 定义 DLR系统设计的图纸和工艺清单(包括修订版次) 。对 设计小改,应符合 CCAR-21 第21.313条的要求。对图纸清单的修订 应经过局方批准。 l. 按本 CTSO第3.c节中环境鉴定参考文件的要求对 DLR系统 的各部件完成环境鉴定。 m. 如果设备包含数字式计算机,还应 提供:软件合格审定计划 (PSAC),软件构型索引和软件完成摘要。建议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尽 早提交 PSAC,这样有助于局方尽快解决问题,如软件分割和软件等 级的确定。 n. 如果设备包含复杂的可编程器件,还应提供:硬件合格审定 计划( PHAC)、硬件验证计划、顶层图纸和 硬件完成摘要。建议在 硬件开发过程中尽早提交 PHAC,这样有助于局方尽快解决问题。 6.制造人资料要求 C A A C C T S O -C177 - 6 - 除直接提交给局方的资料外, 还应准备如下技术资料供适航部门 评审: a. 用来鉴定每件产品均符合本 CTSO要求的功能鉴定规范; b. 设备校验程序; c. 持续适航文件(在颁发 CTSOA后12个月内提交) ; d. 原理图; e. 布线图; f. 材料和工艺规范; g. 按RTCA/DO-160E 或其最新版本的要求进行环境鉴定试验的 结果 h. 如果 DLR系统包含数字式计算机, 提供 RTCA/DO-178B 中规 定的相关文档,包括所有支持 RTCA/DO-178B 附件 A中相关目标的 资料,由软件等级确定的过程目标和输出; i. 如果 DLR系统包含复杂的可编程器件, 应提供 RTCA/DO-254 附件 A表A-1中定义的与设计保证等级和硬件生命周期相关的资料。 7.随设备提交给用户的资料要求 如欲向一个机构(例如运营人或修理站)提交一件或多件按本 CTSO制造的设备,则应随设备提供以下资料: a.本 CTSO第5.a节到第 5.f节的资料副本,以及 DLR系统正 确安装、审定、使用和持续适航所必须的资料。 b. 如果设备所执行的功能超出了本 CTSO第3.a节的范围, 需提 供本 CTSO第5.l节至第 5.n节的资料副本。 C A A C C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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