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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CTSO-C112d 日 期: 2012年12月4日 局长授权 批 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 1 -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 (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空中交通管制雷达信标系统/模式选择(ATCR BS/Mode S)机载设备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 CTSO)适用于空中交通管制雷达信标系统 / 模式选择( ATCRBS/Mode S )机载设备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 书( CTSOA)的制造人。本 CTSO规定了空中交通管制雷达信标系 统/模式选择( ATCRBS/Mode S )机载设备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 CTSO标记进行标记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新提交的申请。 按本 CTSO批准 的设备,设计大改应按 CCAR-21 部第 21.310条要求重新申请技术标 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CTSOA)。 3.要求 自本 CTSO生效之日后制造并欲使用本 CTSO标记进行标记的空 中交通管制雷达信标系统 /模式选择( ATCRBS/Mode S )机载设备应 满足 2011年3月17日颁布的 RTCA/DO -181E“空中交通管制雷达 信标系统 /模式选择( ATCRBS/Mode S )机载设备最低运行性能标准” C A A C C T S O -C112d - 2 - 第2节中对设备类型最低性能标准的鉴定和文档要求。 a. 功能 本CTSO适用于响应空中交通管制( ATC)地面二次监视雷达 (SSR)、交通告警与防撞系统( TCAS)询问的机载设备。空中交通 管制雷达信标系统 /模式选择( ATCRBS/Mode S )机载设备也可以支 持RTCA/DO -181E第1.4.4节中规定的附加功能要求。 b. 失效状态分类 本CTSO第3.a条款中定义的功能异常为重大失效状态。本 CTSO第3.a条款中定义的功能丧失为轻微失效状态。 研制该系统时, 应采用与重大失效状态类别相同的设计保证等级。 c. 功能鉴定 应在 RTCA/DO -181E中第 2.4节和第 2.5节中说明的测试条件 下,证明所要求的功能。 d. 环境鉴定 应在 RTCA/DO -181E第2.3节中说明的测试条件下,使用标准 环境条件和适用于机载设备的测试程序,证明所需的性能。假如其它标准适用于空中交通管制雷达信标系统 /模式选择(ATCRBS/Mode S ) 机载设备, 可以使用 RTCA/DO -160G外的其它标准环境状态和测试 程序。 注意:若使用 RTCA/DO -160D(只包含 Change1 和Change2 ) 或更早的版本通常被认为是不合适的, 要求利用本 CTSO中3.g所规 定的偏离程序加以证实。 C A A C C T S O -C112d - 3 - e. 软件鉴定 如果设备包含软件, 则应根据 1992年12月1日发布的 RTCA/DO -178B“机载系统和设备合格审定中的 软件考虑”研制软件。软件 的设计保证等级应该与本 CTSO中3.b所定义的失效状态等级分类一 致。 f. 电子硬件鉴定 如设备包含复杂自定义机载电子硬件, 则需根据 RTCA/DO -254 “机载电子硬件的设计保证指南”来研制该部件。机载电子硬件的设计保证等级应该与本 CTSO中3.b所定义的失效状态等级分类一致。 g. 偏离 关于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本 CTSO的最低性能 标准,必须证明设备具有等效的安 全性水平。偏离处理应按照 CCAR21 部第 21.310条(二)的规定执行。 4.标记 a. 每件产品至少要在一个主要 部件上持久而清晰地标记 CCAR21 第21.312条(四)规定的内容,标记必须包括产品序列号; 标记还必须包括根据 RTCA/DO -181E第1.4.6条(应答机的标记) 所规定的应答机功能等级、最小峰值输出功率和可选择附加功能。为了方便运营人和维修单位,本 CTSO附录 1中的表 1中列出了 RTCA/DO -181E、CCAR-43附录 C中对 S模式应答机标记的交叉 索引,本 CTSO附录 1中的表 2中摘录了 RTCA/DO -181E第1.4.3 节到第 1.4.6节的内容。 C A A C C T S O -C112d - 4 - b. 同时,至少持久而清晰地将制造商名称、分组件件号和 CTSO 号标记到: (1)可以轻易拆卸(无需手工工具)的所有部件,和 (2)设备中所有确定为可互换的分组件。 c. 若设备包含软件和 /或机载电子硬件,则设备件号必须表明软 件和机载电子硬件的配置。可以为软件、硬件和机载电子硬件分别分配一个单独的唯一的件号。 d. 制造人也可以使用电子标签识别软件或机载电子硬件部件, 通过软件的方式将电子标签嵌入到硬件部件中, 而不是标记在设备铭 牌上。如果使用电子标签,必须在不使用专业工具或设备的条件下能够被容易的读取。 5.申请资料要求 CTSO申请人必须向负责该设备审查的适航审查人员提交一份 CCAR21 第21.310条(三) 3中规定的符合性声明和以下技术资料的 副本各一份,以支持设计和生产批准 a. 包括以下内容的手册: (1)能充分描述设备运行能力的操作指令和设备限制; (2)对任何偏离进行详尽描述; (3)足以保证空中交通管制雷达信标系统 /模式选择 (ATCRBS/Mode S )机载设备在按照安装或操 作程序安装时,仍能 满足本 CTSO的要求的安装程序和限制。 限制条件应明确所有安装所 需的特定要求,限制还必须包含以下声明: C A A C C T S O -C112d - 5 - “本设备满足技术标准规定中要求的最 低性能标准和质量控制标 准。本设备的安装必须获得单独的批准。 ” (4)对每个独立的软件和机载电子硬 件配置项,参考以下内容: (a)包括版本和设计保证等级的软件部件号; (b)包括版本和设计保证等级的机载电子硬件部件号; (c)功能描述; (d)失效状态类别。 (5)对设备中每个部件进行环境鉴定试验的测试条件的概要说 明。例如, RTCA/DO -160G“机载设备环境状态和测试程序”附件 A的表格; (6)原理图、布线图,以及空中交通管制雷达信标系统 /模式选 择( ATCRBS/Mode S )机载设备安装时必需的其它文件; (7)根据部件号列出组成空中交通管制雷达信标系统 /模式选择 (ATCRBS/Mode S )机载设备的可更换部件清 单。如适用,应将供 应商部件号的交叉索引包括在内。 b. 为支持空中交通管制雷达信标系统 /模式选择( ATCRBS/Mode S)机载设备的持续适航而进行的定期维护、 校准和修理的说明。适 当时,还应包括推荐的检查周期和使用寿命。 c. 如果设备包括软件,还应提供:软件合格审定计划( PSAC)、 软件配置索引( SCI)和软件完结综述( SAS)。 d. 如果设备包含复杂自定义机载电子硬件,还应提供:硬件合 格审定计划( PHAC)、硬件验证计划( HVP)、顶层图和硬件完结综C A A C C T S O -C112d - 6 - 述( HAS)(或相似文件,适当时) 。 e. 带有本 CTSO第4节所要求的信息的铭牌图纸。 f. 表明设备中未根据本 CTSO第3节所评估的那些功能或性能 (即非 CTSO功能),非 CTSO功能与 CTSO批准一起被接受,对于 这些预被接受的非 CTSO功能,需对这些非 CTSO功能进行申明,并 在CTSO申请中包含以下内容: (1)对非 CTSO功能的描述,例如性能说明和软件,硬件和环 境鉴定级别。并且通过声明确认非 CTSO功能不会影响设备对本 CTSO中第 3节所要求的符合性; (2)安装程序和限制,应足以确保非 CTSO功能满足本 CTSO 中5.f.(1)所描述的功能和性能说明; (3) 本CTSO 中5.f.(1)所规定的非 CTSO功能的持续性能文件; (4) 接口需求和适用的安装测试程序,应确保对本 CTSO中 5.f.(1) 所定义的性能数据的符合性; (5)试验大纲、分析和结果(如适用) ,以验证 CTSO设备不受 非CTSO功能影响; (6)试验大纲、 分析和结果 (如适用) ,以验证本 CTSO中5.f.(1) 描述的非 CTSO功能的功能和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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