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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CTSO-C198 日 期: 2013年1月23日 局长授权 批 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 1 -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 (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自动飞行导引与控制系统(AFGCS)设备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 CTSO)适用于为自动飞行导引与控制系统 (AFGCS)设备申请 CTSO批准书( CTSOA)的制造人。本 CTSO 规定了自动飞行导引与控制系统( AFGCS,以下简称 AFGCS)设备 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 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 能标准。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新提交的申请。 a. 自本 CTSO生效之日起,欲获得自 动飞行导引与控制系统 (AFGCS)设备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CTSOA)的申请人应按 照本 CTSO提交申请。 b. CTSO-C9c ,自动驾驶仪(颁布日期为 2011年9月19日); CTSO-C52b ,飞行指引仪设备(颁布日期为 2003年4月30日),以 及这些 CTSO的其它早前版本都不再有效。通常,在本标准生效日期 以后,局方不再接受按照 CTSO-C9c 、CTSO-C52b 标准及以前修订版C A A C C T S O -C198 - 2 - 本提交的产品申请。但如果自本 CTSO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人 能够向局方表明在新版本生效前一直按照 CTSO-C9c 、CTSO-C52b 的最低性能标准进行研制,可以按以前版本的 CTSO提交申请。 c. 自本 CTSO生效之日起, 之前取得 CTSOA批准的自动驾驶仪 及飞行指引仪可以按批准时的规定继续制造。 d. 按本 CTSO批准的设备,设计大改应按 CCAR-21 部第 21.310 条要求重新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CTSOA)。 3.要求 在本 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 CTSO标记进行 标识的自动飞行导引与控制系统( AFGCS)设备应满足 RTCA文件 RTCA/DO-325 《自动飞行导引和控制系统及设备》 (颁布日期为 2010 年12月8日)第 2.1.1节到 2.1.6节、第 2.2章和表 1中针对规定功 能类别所列出的 2.2章中各节及子节的最低性能标准技术指标和文件 要求。 表1 AFGCS设备 功能类别 AFGCS设备功能 类别描述 RTCA/DO-325 中的相应要求 A1 固定翼飞机的自 动驾驶仪 2.2.1节、 2.2.7节、 2.2.8节、 2.2.9节、 2.2.10 节、 2.2.11节以及 2.2.12节及子节 A2 旋翼机的自动驾 驶仪 2.2.1节、 2.2.3节、 2.2.4节、 2.2.7节、 2.2.8 节、 2.2.9节2.2.10节、 2.2.11节以及 2.2.12 节及子节 B 偏航阻尼器 2.2.2 节、 2.2.7节以及 2.2.12节及子节 C 飞行指引仪 2.2.5节、2.2.7节、2.2.9节、2.2.10节、2.2.11 节以及 2.2.12节及子节 D 自动推力 /自动油 门 2.2.6节、2.2.7节、2.2.9节、2.2.10节、2.2.11 节以及 2.2.12节及子节 C A A C C T S O -C198 - 3 - a.功能 本CTSO标准适用于协助飞行员对航空器进行基本控制和导引 的设备。该设备也可减轻飞行员工作负荷,并为满足特定运行要求,提供一种使航路飞行更加精确的手段。 b. 失效状态类别 对于本 CTSO,没有一个标准的最小失效状态类别。适合于该设 备的失效状态类别将取决于在特定航空器上如何使用该设备。 申请人 可以采用 SAE ARP 4761 《民用机载系统和设备安全评估过程指南与 方法》中提出的功能危害性评估过程 来确定合适的失效状态类别。依 据本 CTSO中5.a节,将设备失效状态类别记录在文档中。 c. 功能验证 在RTCA/DO-325 第2.4章中规定的适用测试条件下,验证 AFGCS类别所适用的功能性能。 d. 环境验证 在RTCA/DO-325 第2.3章中规定的适用的测试条件下,利用机 载设备适用的标准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验证 AFGCS类别所需的性 能要求。可以使用与 RTCA/DO-160G 不同的标准环境条件和试验程 序,提供的标准应适合于 AFGCS设备。 注:采用 RTCA/DO-160D (仅包含改版 1和改版 2)或更早期 的版本通常不合适, 需要通过本 CTSO中3.g节中讨论的偏离过程来 进行证明。 e. 软件验证 C A A C C T S O -C198 - 4 - 如果设备包含软件, 则根据 RTCA公司于 1992年12月1日颁布 的文件 RTCA/DO-178B 《机载系统和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或 其最新修订版本进行开发,设计保证等级与本 CTSO标准第 3.b节中 定义的失效状态类别相一致。 注:在 CAAC对适用的生命周期数据进行审查之后,则认为满 足RTCA/DO-178B 审定联络过程目标。 f. 电子硬件验证 如果该设备包含复杂定制的可编程元器件,则根据咨询通告 (AC)20-152和RTCA DO-254 《机载电子硬件设计保证指南》进行 开发。硬件设计保证等级应符合本 CTSO标准中第 3.b节给出的失效 状态类别。 g. 偏离 允许提出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最低性能要求的替代或等效方法。 如 果引用这些方法,必须证明设备具有同等的安全等级。在提交资料之时,应按 CCAR-21 第21.310条(二)提交偏离申请。 4.标记 a. 每个自动飞行导引与控制系统( AFGCS)设备至少应在一个 主要部件上有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应包括 CCAR21.312 条(四)规 定的所有信息。 b. 在以下部件上应有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至少包括制造人名 称、组件件号和 CTSO号: (1)所有容易拆卸(无需手持工具)的部件; C A A C C T S O -C198 - 5 - (2)每个可互换的元件; (3)设备中制造人确定的可互换的所有组件。 c. 如果设备中包含数字计算机,则 件号必须包含硬件和软件的 标识。或者,可以为硬件和软件分别分配一个单独的件号。不论以何种方式,必须有方法来显示设备的变更状态; 注:按不同软件等级批准的相似软件 版本必须用件号加以区分。 d. 可以通过在硬件部件内部(利用软件)嵌入识别信息而不是 在设备标牌上做标记, 利用电子部件标记来对软件或机载电子硬件部 件进行识别。如果使用电子标记,那么它必须易于获取而不需要利用特殊工具或设备。 e. 对设备获得批准的偏离应在 CTSO号后用“ Deviation. See installation/instruction manual (IM) ”标识,可简写为“Dev. See IM ”。 f.允许使用可选标识来说明安装限制,如“ FOR USE ON xxx (飞机类型和序号) ONLY”,或“ FOR USE ON AIRCRAFT USED IN PART xxx (件号) OPERATIONS ONLY ”,或“ SEE DRAWING NO. xxx FOR INSTALLATION LIMITATIONS ”。 5.申请资料要求 申请人必须向负责该项目审查的人员提交相关技术资料以支持 设计和生产批准。提交资料包括 CCAR-21 第21.310条(三) 3中规 定的符合性声明和以下每份技术资料的副本。 a. 安装使用手册( IM)中的运行说明和设备限制,这些内容应 对设备运行能力进行充分描述,任何偏离的情况均应详细描述。如需C A A C C T S O -C198 - 6 - 要,应标明设备的件号、版本、修订、失效状态类别、软件 /硬件的 关键等级、使用类别以及环境分类。 b. IM中的安装程序和限制。这些内 容应能确保按照此安装程序 安装设备后,设备仍符合本 CTSO的要求。安装说明书必须包括 RTCA/DO-325 第3.2.3节中的所有信息。 安装限制必须对任何特有的 安装特性进行辨识,并包括 RTCA/DO-325 第3.2.4节中的安装限制。 最终安装程序和限制应作为安装批准的一部分, 安装应符合预定飞机 的适航要求。限制还必须以注释的方式包含以下声明: “本设备满足技术标准规定中要求的 最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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