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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CTSO -C197 日 期: 2013年6月4日 局长授权 批 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 2 -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 ( 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信息采集和监 测系统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 ( CTSO) 适用于为信息采集和监 测系统 ( ICMS) 申请 CTSO批准书( CTSOA)的制造人。 CTSO规定了信息采集和监 测系统( ICMS)为获得批准和 使用适用的 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 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新提交的申请。 3.要求 在本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 CTSO标记进行标 识的信息采集和监 测系统( ICMS),应满足欧洲民用航空电子组织 (RUROCAE )2009年7月发布的 (或最新修订版本的) 文件 ED-155 “轻型飞行记录系统最低工作性能要求”规定的最低 性能标准 (MPS) 。所有的 ICMS必须满足 ED-155中第 2部分 2-1,2-2,2-3 和2-4的需求。所有可弹射 ICMS必须满足 ED-155中第 3部分 3-1,CAAC CTSO-C197 - 3 - 3-2,3-3和3-4的要求。此外,每个类型的 ICMS都必须满足 下表所 列ED155要求。 ICMS 类型 设计必需满足的 ED-155要求 不要求设计必须满足的 ED-155要求 I 座舱音频记录系统 第I部分 I-2.1.7,和 I-6 II 飞机数据记录系统 第II部分 II-2.1.7,II-2.1.9,II-2.1.12,和 II-6 III 机载图像记录系统 第III部分 III-2.2和III-6 IV 数据链记录系统 第IV部分 IV-2.1.6,IV-2.1.11,和 IV-6 a. 功能 CTSO适用于预期记录座舱音频,飞机数据,机载图像,或数据 链通讯的系统。 b. 失效状态类别 CTSO第 3.a条定义的功能异常 是“(影响)小的( Minor)”失 效状态。CTSO第3.a条定义的功能丧失 是“(影响)小的( Minor)” 失效状态 。该系统的设计应至少达到 此失效状态 类别。 c. 功能合格鉴定 按ED-155规定的标准测试 条件,对要求的功能性能进行验证。 d. 环境合格鉴定 按照 ED-155 规定的“环境试验条件” ,以适用于机载设备的标 准环境条件和测试程序,对要求的性能进行验证。 注:使用 RTCA/ DO -160D(仅包括更改 1和更改 2)或更早的版 本进行环境试验是不 适当的,如果使用上述文件,则应按照 CTSO第 3.f条中的偏离程序进行验证。 e. 软件合格鉴定 如果该产品包含 有软件,其软件开发按照 1992年12月1日发布CAAC CTSO-C197 - 4 - 的RTCA/DO -178B“机载系统和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 执行 (鉴 定机构要求除外) ,设计保证等级 应与 CTSO 3.b中规定的 失效状态分 类一致。 f. 偏离 为满足 CTSO最低性能标准 (MPS)使用的 可替换的或等同 的方 法,另有规定。 如果引用此规定 ,则必须证明“信息采集和监控系统 ” 保持在等同的安全水平。 按照 CCAR -21部第 21.310条规定,申请偏 离。 4.标记 a. 每个信息采集和监 测系统( ICMS)至少应在一个主要部件上 有永久清晰 的标记,标记应包括 CCAR21.312 条(四) 规定的所有信 息。标记必须包括序列号。同时应按第 3章表中所示标记 ICMS类型 b. 在以下部件上应有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至少包括制造人名 称、组件件号和 CTSO号: (1)所有容易拆卸(无需手持工具)的部件; (2)设备中制造人确定的可互换的所有组件。 c. (如适用) 对设备获得批准的偏离应在 CTSO号后用 “ Deviation. See installation/instruction manual (IM) ”标识,可简写为“ Dev. See IM”。 d. 如果设备中包含数字计算机,则件号必须包含硬件和软 件的 标识。或者,可以为硬件和软件分别分配一个单独的件号。不论以何 种方式,必须有方法来显示设备的变更状态; CAAC CTSO-C197 - 5 - 注:按不同软件等级批准的相似软件版本必须用件号加以区分。 5.申请资料要求 申请人必须向负责该项目审查的人员提交相关技术资料以支持 设计和生产批准。提交资料包括 CCAR -21第21.310条(三) 3规定 的符合性声明和以下每份技术资料的副本。 a. 安装使用手册( IM)中的运行说明和设备限制,这些内容应 对设备运行能力进行充分描述,任何偏离的情况均应详细描述。如需 要,应标明设备的件号、版本、修订、软件 /硬件的关键等级、使用 类别以及环境分类。 b. IM中的安装程序和限制。这些内容应能确保按照此安装程序 安装设备后,设备仍符合 CTSO的要求。最终安装程序和限制应作为 安装批准的一部分,安装应符合预定飞机的适航要求。限制还必须以 注释的方式包含以下声明: “本设备满足技术标准规定中要求的最低性能标准和质量控制 标准。如欲将此设备安装在特定型号或类别的航空器上,必须获得单 独的安装批准。 ” 。 c. 安装原理图 。 d. 安装布线图 。 e. CTSO标准规定的 信息采集和监 测系统( ICMS)的部件清单 及其件号。如适用,还应包括对供应商件号的交叉索引。 f. 部件维护手册( CMM) 。为保证所安装 信息采集和监 测系统 (ICMS)的持续适航, CMM中应包含周期性维护、润滑和修理的要CAAC CTSO-C197 - 6 - 求,包括推荐的检查周期和使用寿命。 g. 材料和工艺规范清单 h. 质量控制系统( QCS)说明 按CCAR -21第21.143条和第 21.310条(三) 2的要求提供质量 控制系统( QCS)方面的说明资料,包括功能试验规范。质量控制系 统应确保检测到任何对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更改而可能对 CTSO的最 低性能标准符合性造成 不利影响的情况,并相应地拒收该设备。 i. 制造人的 CTSO鉴定试验报告 。制造商应在其 CTSO质量鉴定 报告中说明其测试结果是 根据 CTSO 3.c-3.e中的规定 完成的。 j. 铭牌图纸,应包含 CTSO中第 4节所要求的信息。 k. 定义信息采集和监 测系统 ( ICMS)设计的图纸和工艺清单 (包 括修订版次) 。对设计小改,应符合 CCAR -21第21.313条的要求。 对图纸清单的修订应经过局方批准 。 l.按RTCA DO-160F的要求完成环境鉴定 表 适用于本产品每一 个部件的环境合格鉴定试验条件 的说明。参照 RTCA / DO -160F《机 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 附录 A所附表格。 m. 如果设备包含 软件,还应提供:软件合格审定计划( PSAC), 软件构型索引和软件 完结综述 。建议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尽早提交 PSAC,这样有助于局方尽快解决问题,如软件分割和软件等级的确 定。 n. 确定未根据本CTSO第3章评定的产品 功能、特性、性能(即 非CTSO功能) 。在批准 CTSO的同时可以接受 非CTSO功能。申请CAAC CTSO-C197 - 7 - 人必须明确指出 非CTSO功能,并在 CTSO申请中包括下列信息: (1)非 CTSO功能说明,如:性能规范 、软件、硬件和环境合格 鉴定等级。 包括非 CTSO功能不会妨碍本产品 符合第3章要求的说明 。 (2)应提供足够的步骤和限制规范,以确保按照安装程序进行安 装时,非CTSO功能仍然满足本 CTSO需求。这些限制必须 确定安装 时的任何特殊 要求。 (3)适用于 5.e.(1)中所述非CTSO功能的持续性能 说明。 (4)接口要求和适用的安装测试程序, 确保产品符合 5.e.(1)中规 定的性能数据。 (5) 测试 /分析的结果, 如果适用,可以证明主 CTSO产品性能 不受非 CTSO功能的影响。 (6)测试 /分析的结果, 如果适用,可以对 5.e.(1)中非 CTSO功 能的功能和性能 进行验证 。 6.制造人资料要求 除直接提交给局方的资料外, 还应准备如下技术资料供适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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