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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100 C 75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 7021 —2014 民用航空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听力 损失鉴定 Hearing loss assessment of f light crew in civil aviation 2014 – 07 – 07 发布 2014 – 09–01 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 MH/T 7021— 2014 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民航局飞行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批准立项。 本标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由民航医学中心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剑、马峰杰、杨秀云、胡墨绳、王雷。 MHMH/T 7021— 2014 1 民用航空空勤人员和空中交 通管制员听力损失鉴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民航飞行人员职业性听力损失诊断原则、步骤、分级以及鉴定和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的在申请体检合格证时体检鉴定中对各种 程度听力损失的诊断及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854 声学 校准测听设备的基准零级 GB/T 7341 听力计 GB/T 7583 声学 纯音气导听阈测定 听力保护用 GB/T 16403 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 CCAR-67FS-R2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3 诊断原理 诊断时应采用纯音听阈测试方法,以气导结果进行判定。当结果为听力损失时,应结合既往病史、 体检档案及其他相关动态观察资料,并排除伪聋、夸大性听力损失。 4 诊断步骤 4.1 询问病史。 4.2 进行耳科常规体格检查。 4.3 按 GB/T 7583、GB/T 16403 的规定进行纯音听阈测试。听力仪器的使用和校准应符合 GB/T 4854、 GB/T 7341 的要求。 4.4 进行病因诊断。 4.5 排除主观因素影响。对纯音听阈测试结果不确定时,应进行客观听力检查。 5 诊断分级 5.1 听力正常范围分为: 500 Hz、1 000 Hz、2 000 Hz 任意一个频率听阈均小于等于 25 dB(HL)且 250 Hz、3 000 Hz、4 000 Hz、6 0 00 Hz、8 000 Hz 任意一个频率听阈小于 40 dB(HL)。 5.2 Ⅰ度听力损失为:250 Hz、4 000 Hz、6 000 Hz、8 000 Hz 任意一个频率听阈不小于 40 dB(HL), 其他频率听阈在正常范围内。 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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