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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 编号:E-003 日期:2014-11-26 局长授权批准 : 关于燃油箱可燃性要求临时豁免 本豁免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 定规定》( CCAR-21 )批准。 1. 生效日期 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 2. 豁免有效期 ARJ21-700 型飞机取得型号合格证之日起 4年内完成设计更改和 验证工作,8年内完成在役飞机的设计更改贯彻 。 3. 背景 中国民用航空局于 2011 年11 月7日发布 CCAR-26 《运输类飞 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 》 ,该规定 D分部 26.37 条对在审的型 号合格审定项目的燃油箱可燃性提出了追溯性要求 :在 CCAR-26 部 施行前提出新的型号合格证申请 ,但在 CCAR-26 部施行前尚未颁发 型号合格证的运输类飞机 (型号合格审定的最大旅客座位数为 30 或 以上, 或最大商载为 3400 千克(7500 磅) 或以上 ) ,必须符合 CCAR-25 部第 25.981 条的要求 。 根据条款的适用性要求 ,CCAR26.37 条款适用于 ARJ21-700 飞 机。鉴于 ARJ21-700 飞机不能满足 CCAR-26 部对在审型号合格证申 请人所要求的机队平均可燃性暴露水平小于 3% 的要求,故申请人申请对 CCAR26.37 条款临时豁免 ,豁免计划为 :ARJ21-700 飞机取得 TC 证后第 1个4年时间内完成降低燃油箱可燃性的更改设计 ,第 2 个4年时间内完成对已经生产交付运营飞机的更改贯彻 , 豁免时间总 计8年。 4. 适用范围 本豁免适用于 ARJ21-700 型飞机型号合格审定 。 5. 豁免内容 针对 CCAR-26 §26.37 关于燃油箱可燃性的要求 ,CAAC 批准 ARJ21-700 型飞机的临时豁免 。 6. 豁免的限制条件 无。

pdf文档 民航 E-003 关于燃油箱可燃性要求临时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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