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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 编号:E-004 日期:2014-12-05 局长授权批准 : 关于座舱压力高度限制的豁免 本豁免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 定规定》( CCAR-21 )批准。 1. 生效日期 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 2. 豁免有效期 本豁免长期有效 。 3. 背景 在ARJ21-700 飞机审定基础中 ,针对座舱增压采用了 CCAR-25-R3 (a)(2)(i) ,“飞机必须设计成在发生任何未经表明是概率 极小的失效情况而导致释压后不会使乘员经受超出下列座舱压力高 度: (i) 7,600 米( 25,000 英尺) ,超过 2 分钟 ”。申请人经分析得到 , ARJ21-700 飞机在升限高度 39000ft 发生最为严酷的失压时 ,座舱高 度超过 25000ft 的时间大于 2min ,将达 138.1s 。因此无法满足 §25.841(a)(2)(i) 条款要求 。 由于工业水平的限制 , 无法将非包容性转子爆破发生概率降低为 极不可能 。同时,民航飞机飞行高度在不断增加 ,出于飞机气动设计 和飞行载荷的限制 , 运输类飞机没有在快速降低飞行高度的方法上取 得突破, 很难将民用运输类飞机的应急下降能力发展到 100 秒内下降10000 米的水平 ,现有民用飞机无法满足 §25.841(a)(2)(i) 关于座舱压 力高度的要求 。局方针对该要求均采用豁免的方法 。 故 申 请 人 提 出 了 ARJ21-700 飞 机 就 座 舱 压 力 高 度 对 §25.841(a)(2)(i) 豁免申请 。 4. 适用范围 本豁免适用于 ARJ21-700 飞机合格审定 。 5. 豁免内容 针 对 ARJ21-700 飞 机 座 舱 增 压 系 统 , 对 CCAR-25-R3 §25.841(a)(2)(i) 条款有关座舱压力高度要求的部分豁免 。 但是,申请人应验证 :飞机必须设计成在发生任何未经表明是概 率极小的失效情况而导致释压后不会使乘员 经受超出下列座舱压力 高度:(i) 7,600 米( 25,000 英尺) ,超过 3分钟。 6. 豁免的限制条件 无。

pdf文档 民航 E-004 关于座舱压力高度限制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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