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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49.090 V 54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 2007—2015 飞行记录器定期检验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regular check ing of flight recorders 2015 -03 - 09 发布 2015 -06–01 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 MH/T 2007-2015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安全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批准立项。 本标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 本标准起草人:王浩锋、苗凌云、舒平、钟民主、王纯、程焰。 MH/T 2007-2015 1 飞行记录器定期检验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机载飞行记录器定期检验的相关要求和记录参数检查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器飞行记录器的定期检验。 2 术语和定义 2.1 飞行记录器 flight recorders 安装在民用航空器内部、 用于记录航空器飞行数据、 驾驶舱音频等信息以协助事故或事故征候调查, 并具有相应保护装置的设备。 注:本规范中,飞行记录器是指飞行数据记录器、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及组合式飞行记录器(飞行数据与驾驶舱话音 二合一记录器)。 2.2 定期检验 regular checking 为保证飞行记录器持续可用、记录数据的准确、可靠及质量,在规定的检验周期内对飞行记录器进 行的定期数据下载译码及对强制记录参数、各声道记录数据的检查和校对。 2.3 定检周期 regular period 飞行记录器检验工作需要按照经过局方批准的各机型相关维护手册(维修大纲)中要求的定期检验 时间间隔或至少每24个月进行一次。 2.4 译码 data decoding 从飞行记录器下载记录数据及解码的过程。 2.5 误帧率 error rate 在飞行记录器数据下载及解码过程中由于未找到同步字而导致错误代码出现的比例。 3 飞行数据记录器定期检验规范 MHMH/T 2007-2015 2 3.1 工作内容 飞行数据记录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 ——飞行数据记录器的外观检查; ——与数据下载设备连接、通电及飞行数据的下载; ——对下载的飞行数据利用专业译码软件进行译码转换; ——相关参数检查校验以及译码报告填写等。 3.2 飞行数据记录器外观检查 飞行数据记录器整体外观应无影响正常工作的机械损伤。 3.3 持续记录时间检查 持续记录时间应当保留运行过程中至少最后25 h(飞机)或10 h(旋翼机)所记录的信息,所记录信息 的读出应确保记录器在标准记录持续时间内运转正常。 3.4 记录数据质量检查 对飞行数据记录器的分析应评估记录数据的质量,以确定记录误差(包括由记录器、采集设备、飞 机的数据源和从记录器提取数据使用的工具产生的误差)是在可接受限制内,并确定误差特征和分布;飞行数据的均匀分布误帧率应不高于3 %。如果在任意1 h的记录时间内 ,误帧率超过5%、或者一个或 多个强制参数记录不正确,则认为飞行记录器系统工作异常。 3.5 飞行数据连续性的检查 应使用实际飞行的最后完整航段(非地面测试数据)的飞行数据来进行记录时间的连续性检查,飞 行数据的记录时间应连续。 3.6 强制记录参数有效性的检查 应使用实际飞行的最后一段完整航段的飞行数据来评估记录参数的有效性。 4 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定期检验规范 4.1 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包括: ——驾驶舱话音记录器的外观检查; ——与舱音数据下载设备连接、通电及舱音数据的下载; ——对下载的舱音数据通过地面译码设备进行转译校验; ——检查各声道声音记录质量(声音记录应当清晰可辨)以及译码报告填写等。 4.2 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外观检查 驾驶舱话音记录器整体外观应无影响正常工作的机械损伤。 4.3 持续记录时间检查 持续记录时间应当保留运行过程中至少最后2 h或30 min所记录的信息。 MH/T 2007-2015 3 4.4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包括: ——检查通过航空器通讯设备发出或接收的语音通讯(若记录),例如机组成员与管制员之间的谈 话; ——检查驾驶舱通话记录(若记录),例如机组成员之间的直接谈话; ——检查机组成员通过航空器内话系统进行的驾驶舱语音通讯(若记录),例如飞行员与飞行员、 乘务员之间的谈话; ——检查引入到航空器音频系统的、用于识别辅助导航的语音或音频信号(若记录),例如飞机系 统的提示信息; ——检查监控驾驶舱区域麦克风(若记录),以确保所有的驾驶舱话音被完整地记录; ——检查各声道记录日期与时间信息,各声道记录时长需满足记录要求; ——检查数据链数据信息(若记录)。 4.5 抹音记录 如果所检验的驾驶舱话音记录器被人为进行了抹音操作,则需要在译码报告中加以标注说明。 5 组合式飞行记录器定期检验规范 组合式飞行记录器记录了飞行数据和驾驶舱话音信息, 其定期检验工作要求需同时满足第3章和第4 章的相关要求。 6 定期检验报告内容规范 飞行记录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完成后,应出具定期检验报告,报告单格式参见附录A。报告应有唯一 的文档标示符并至少应包含以下信息: a) 航空器注册信息; b) 航空器机号; c) 飞行记录器件号; d) 飞行记录器序号; e) 译码数据相关信息检查情况(含最后完整飞行航段的起飞、巡航及着陆航段数据中强制参数的 检查,相关参数参见附录 B); f) 误帧率; g) 译码数据库或数据帧格式文件的期号(版本和参考); h) 飞行记录器外观情况。 MHMH/T 2007-2015 4 A 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定期检验译码报告单格式 见表A.1和表A.2。 表A.1 合同号(Contract No.): 存档文件号(File No.) 委托单位(Request Unit) : 等级(Class):□正常(Normal) □紧急(Urgent) 电话(Tel): 传真(Fax): 飞行数据记录器类型(FDR Type): 件号(Part Number): 记录器制造厂(Manufacturer): □ Honeywell □ L-3 □ GE □ Universal □ Penny&Giles □ 其他(Other) 序号(Serial Number): 译码数据库(Decoding Database) : 记录器拆下日期(Date of Remove): 机号(A/C REG) : 机型(A/C Type) : 译码原因(Reason for Readout) : □年检(Routing) □出厂(Deliver) □ 排 故 ( Remedy ) □ 飞 行 检 查 ( Flight Check ) □其它(Other) 记录器外观(Recorder Contour) : □ 完好(Intact) □有损伤(Damage) 水下定位器(Underwater locator): □ 有效,有效期(Valid,Validity Time): □无效(Invalid) □未安装(N/A) 发件人(Sender) : 日期(Date) : 收件人(Receiver) : 归还日期(Return Date) : 译码情况(Readout Status):□正常(Normal) □异常(Abnormal) 误帧率(Error Rat e): 持续记录时间(Continuous Recording Time): 译码结果(Readout Result) :□可用(Serviceable) □不可用(Unserviceable) □待定(undetermined) 译码情况及说明(Readout Description) : 译码者(Work by): 校对者(Checked by) : 批准者(Approved by) : 译码日期(Readout Date) : 备注(Note): MH/T 2007-2015 5 表A.2 合同号(Contract No.): 存档文件号(File No.) 委托单位(Request Unit) : 等级(Class):□正常(Normal) □紧急(Urgent) 电话(Tel): 传真(Fax): 驾驶舱话音记录器类型(CVR Type): 件号(Part Number): 记录器制造厂(Manufacturer): □ Honeywell □ L-3 □ GE □ Universal □ Penny&Giles □ 其他(Other) 序号(Serial Number): 记录器拆下日期(Date of Remove): 机号(A/C REG) : 机型(A/C Type) : 译码原因(Reason f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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