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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CTSO-C179a 日 期: 2015年6月12日 局长授权 批 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 1 -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 (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永久安装的可充电锂电池、电池组和电池系统 1. 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 CTSO)适用于为永久安装的可充电锂电池、 电池组和电池系统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CTSOA)的制造 人。本 CTSO规定了永久安装的可充电锂电池、电池组和电池系统为 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 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 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 按本 CTSO批准的 产品,其设计大改应按 CCAR-21R3 第21.310条要求重新申请 CTSOA。 3. 要求 在本 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 CTSO标记进行 标识的可充电锂电池、电池组和电池系统应满足 RTCA/DO-311 《可CAAC CTSO-C179a - 2 - 充电锂电池系统最低性能标准》 (2008.3.13 )中第 2节和第 3节的最 低性能标准和资料要求。试验安排信息可参考 RTCA/DO-311 中表 4-1。 a.功能 本CTSO的标准适用于预期为飞机设备提供电源的永久安装的 可充电锂电池、电池组和电池系统。 b. 失效状态类别 本CTSO第3节和第 3.a节定义的功能失效属重大的( major)失 效状态。产品的设计保证等级应至少 与这种失效状态类别相对应。 c. 功能鉴定 应按照 RTCA/DO-311 中第 2.3节中试验程序,证明产品性能满 足要求。 d. 环境鉴定 应按照 RTCA/DO-311 中第 3节要求对产品进行环境试验。 e. 软件鉴定 如果产品包含软件,则软件应按照 RTCA/DO-178B 《机载系统和 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 (1992.12.1 )的要求进行研制。软件的 设计保证等级应与本 CTSO第3.b节规定的失效状态类别一致。 f. 电子硬件鉴定 如果产品中包含复杂电子硬件,则应按照 RTCA/DO-254 《机载 电子硬件设计保证指南》 (2000.4.19 )的要求进行研制。硬件的设计 保证等级应与本 CTSO第3.b节规定的失效状态类别一致。 CAAC CTSO-C179a - 3 - g. 偏离 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本 CTSO规定的最低 性能标准要求,则申请人必须表明产品保持了等效的安全水平。申请人应按照 CCAR-21R3 第21.310条(二)要求申请偏离。 4. 标记 应为每个电池组或电池系统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应包括 CCAR-21R3 第21.312条(四)和 RTCA/DO-311 中第 1.9.7节规定的 所有信息。 5. 申请资料要求 申请人必须向负责该项目审查的人员提交相关技术资料以支持 设计和生产批准。提交资料包括 CCAR-21R3 第21.310条(三) 3中 规定的符合性声明和以下资料副本。 a. 运行说明和产品限制,该内容应 对产品运行能力进行充分描 述,以及对所有偏离的详细描述。如 需要,应标明产品的件号、版本、 软件 /硬件等级、使用类别以及环境类型。 b. 安装程序和限制。必须确保按照此安装程序安装产品后,产 品仍符合本 CTSO的要求。限制必须确定安装方面的任何独特要求, 还必须以注释的方式包含以下声明: “本产品满足技术标准规定中要求的最低性能标准和质量控制 标准。如欲在飞机上安装此产品,必须获得单独的安装批准。 ” c. 安装原理图。 d. 安装布线图。 CAAC CTSO-C179a - 4 - e. 永久安装的可充电锂电池、电池 组和电池系统的可更换部件 清单(注明件号) 。如适用,包括对供应商件号的交叉索引。 f. 部件维护手册( CMM)。应包含产品周期性维护、校准及修理 要求,以保证产品的持续适航性。如适用,应包括建议的检查间隔和使用寿命。必须对本 CTSO第5.a节中已批准的偏离进行详细说明。 g. 材料和工艺规范清单。 h. 按CCAR-21R3 第21.143条和第 21.310条(三) 2条的要求 提供质量控制系统( QCS)方面的说明资料,包括功能试验规范。对 于已批准的设计, 质量控制系统应确保检测到可能会对 CTSO最低性 能标准符合性有不利影响的任何更改,并相应地拒收该产品。 i. 制造人的 CTSO鉴定试验报告。 j. 铭牌图纸,应包含本 CTSO中第 4节所要求的信息。 k. 定义产品设计的图纸和工艺清单(包括修订版次) 。 l. 按RTCA/DO-160F 《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给出系统 每个部件的环境鉴定试验表。 6. 制造人资料要求 除直接提交给局方的资料外,还应准备如下技术资料供局方评 审: a. 用来鉴定每件产品是否符合本 CTSO要求的功能鉴定规范; b. 产品校验程序; c. 持续适航文件(在颁发 CTSOA后12个月内提交) ; d. 原理图; CAAC CTSO-C179a - 5 - e. 布线图; f. 材料和工艺规范; g. 按RTCA/DO-160F 或其最新版进行的环境鉴定试验结果。 7. 随产品提交给用户的资料要求 如欲向一个机构(例如运营人或修理站)提交一件或多件按本 CTSO制造的产品,则应随产品提供本 CTSO 第5.a节至第 5.g节的 资料副本。 8. 引用文件 RTCA文件可从以下地址订购: Radio Technical Commission for Aeronautics, Inc. 1150 18th Street NW, Suite 910, Washington D.C. 20036 也可通过网站 www.rtca.org 订购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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