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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条件 编号:SC-23-03 日期:2015-07-14 时权颁发 :jψ饱 Y12F型飞机驾驶舱录音机及飞行记录器 本专用条件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 格审定规定)) (CCAR-21) 颁发。 1.生效日期 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2.背景 Y12F飞机在申请 CAAC型号合格审定的同时,还申请了 FAA的型号 合格审定,按照 FAA审定要求,审定基础将包括 FAR23部第 58修正案。 为此,申请人要求在 CAAC型号合格审定基础中,加入自愿符合 FAR23 部第 58修正案内容。因此根据 FAR23部修正案 23-58,制定本专用条件, 作为 Y12F型飞机型号合格审定的审定基础的构成部分,替代 CCAR-23-R3 中第23.1457 、23.1459 条对于驾驶舱录音机和飞行记录器 的要求。 3.适用范围 Y12F型飞机。 4.专用条件驾驶舱录音机: (a)民用航空运行规则所要求的每台驾驶舱录音机必须经过批 准,并且其安装必须能够记录下列信息: (1)通过无线电在飞机上发出或收到的通话; (2)驾驶舱内飞行机组成员的对话; (3)驾驶舱内飞行机组成员使用飞机内话系统时的通话; (4)进入耳机或扬声器中的导航或进场设备的通话或音频识别 信号; (5)飞行机组成员使用旅客广播系统时的通话(如果装有旅客 广播系统,并根据本条(c)(4)(i i)的要求有第四通道可用。) (6)如果安装了数据链通信设备,那么所有数据链通信,应使 用经批准的数据信息集。数据 链信息必须作为通信设备的输出信号被记 录,该通信设备可将信号转换为可用数据。 (b)必须在驾驶舱内安装一只区域话筒来满足本条(a)(2)的记 录要求。话筒要安装在最佳位置, 能够记录正、副驾驶员工作位置上进 行的对话,以及记录驾驶舱内其他机组成员面向正、副驾驶员工作位置时的对话。话筒的定位必须使 得在飞行中驾驶舱噪声条件下所记录和重 放的录音通信的可懂度尽可能高,如有 必要,应对录音机的前置放大器 和滤波器进行调整或补偿。评价可懂度 时可以把记录反复重放,用听觉 或目视来判断。 (c)每台驾驶舱录音机的安装必须将本条(a)规定的通话或音 频信号根据不同声源分别录在下列通道上: (1)第一通道,来自正驾驶员工作位置上的每个吊杆式、氧气 面罩式或手持式话筒、耳机或扬声器; (2)第二通道,来自副驾驶员工作位置上的每个吊杆式、氧气 面罩式或手持式话筒、耳机或扬声器; (3)第三通道,来自安装在驾驶舱内的区域话筒; (4)第四通道: (i)来自第三和第四名机组成员工作位置上的每个吊杆式、氧 气面罩式或手持式的话筒、耳机或扬声器; (ii)来自驾驶舱内与旅客广播系统一起使用的每个话筒,如果 此信号未被别的通道所拾起(条件是不要求配置本条(c )(4)(i)中规定 的工作位置或该工作位置的信号由另一通道所拾取)。 (5)不论机内通话话筒按键开关处于何种位置,必须将本条 (c)(1)、(2)和(4)所述的话筒接收到的所有声音尽可能不间断地记录下来。该设计必须保证只有在使用机内通话机、旅客广播系统或无线电发送机时,才会对飞行机组产生侧音。 (d) 每台驾驶舱录音机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i) 其供电应来自对驾驶舱录音机的工作最为可靠的汇流 条,而不危及对重要负载或应急负载的供电。 (ii) 其必须尽可能长时间地保持电源,而不危及飞机的应急 工作; (2)应备有自动装置,在撞损冲击后10 分钟内,能使录音机停 止工作并停止各抹音装置的功能; (3)应备有音响或目视装置,能在飞行前检查录音机工作是否 正常; (4)录音机外部单一的电气故障不能使驾驶舱录音机和飞行数 据记录器不工作; (5) 具有符合以下要求的独立电源— (i) 提供10±1分钟的电源来支持驾驶舱录音机和安装在驾驶 舱的区域话筒; (ii) 安装位置尽可能靠近驾驶舱录音机,且 (iii) 如果发 生了驾驶舱录音机的所有其它电源由于正常关 闭或任何其它电气汇流条的电源丧失引起的中断,驾驶舱录音机和驾驶舱安装的区域话筒能够自动切换; (6) 当驾驶舱录音机和飞行数据记录器都要求时,应当与飞行 数据记录器分开放置在单独的容器中; 如果只用于符合驾驶舱录音机的 要求,可以安装一个组合装置。 (e)记录容器的位置和安装,必须将坠撞冲击导致该容器破裂 以及随之起火而毁坏记录的概率减至最小; (1)除了本条(e)(2)的规定,记录容器必须尽可能安装在后部, 但不必装在增压舱之后,不得 装在冲击时尾吊发动机可能撞坏容器的部 位; (2)如果安装了两个独立的数字飞行数据记录器和驾驶舱录音 机组合装置,代替一个驾驶舱 录音机和一个数字飞行数据记录器,安装 用来符合驾驶舱录音机要求的 组合装置,可放置在驾驶舱附近。 (f)如果驾驶舱录音机装有抹音装置,其安装设计必须使误动 的概率以及在撞损冲击时抹音 装置工作的概率减至最小。 (g)每个记录容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外观为鲜橙色或鲜黄色; (2)在其外表面固定有反射条 ,以利于发现它在水下的位置; (3)当民用航空规章运行规则有要求时,在容器上装有或连接 有水下定位装置,其固定方式要保证在 撞损冲击时不大可能分离。 飞行记录器: (a)民用航空运行规则所要求的每一飞行记录器的安装必须满 足下列要求: (1)飞机记录器应获得空速、高度和航向数据。数据的来源符 合第 23.1323条、第 23.1325条和第23.1327条中相应的精度要求; (2)垂直加速度传感器应刚性固定,其纵向位置在批准的飞机 重心范围之内,就在这一范围前后或不超过飞机平均气动力弦的 25%处; (3)(i)其供电 应来自对飞行数据记录器的工作最为可靠的汇 流条,而不危及对重要负载或应急负载的供电; (ii)其必须尽可能长时间地保持供电,又不危及飞机的应急操 作; (4)应备有声响或可视装置,能在飞行前检查记录器存储介质 的数据记录是否正常; (5)除了由发动机驱动的发电机系统单独供电的记录器外,应 备有自动装置,在撞损冲击后 10 分钟内,能使具有数据抹除装置的记录器停止工作并停止抹除装置的功能。 (6)记录器以外的任何单一电气失效,不能使驾驶舱录音机和 飞行数据记录器停止工作;且 (7)当飞行数据记录器和驾驶舱录音机都要求时,应当与驾驶 舱录音机分开放置在单独的容器中;如果只用于符合飞行数据记录器的要求,可以安装一个组合装置。如果安装一个组合装置是为了符合上述驾驶舱录音机(e)(2)条,那么一个组合装置必须用来符合本飞行数据记录器的要求。 (b)每个非弹出式记录器容器的位置和安装必须能将坠撞冲击 导致该容器破裂,以及随之起火而毁坏 记录的概率减至最小。为满足这 一要求,该容器必须尽可能安 装在后部,但不必装在增压舱之后,且不 得装在冲击时尾吊发动机可能撞坏容器的部位。 (c)必须确定飞行记录器的空速、高度和航向读数同正驾驶员 仪表上相应读数(考虑修正系数) 之间的相应关系。此关系必须覆盖飞 机飞行的空速范围,飞机的高度限制范围和 360°航向范围相互关系可 在地面上用合适的方法确定。 (d)每个记录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外观为鲜橙色或鲜黄色; (2)在其外表面固定有反射条 ,以利于发现它在水下的位置; (3)当民用航空规章的运行规则有要求时,在容器上装有或连接有水下定位装置,其固定方式要保证 在撞损冲出时不大可能分离。 (e)应对飞机的任何新颖或独特的设计或使用特性进行评价, 以决定是否有专用参数必须记录在飞行记录器上,以增加或代替现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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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 SC-23-03 Y12F型飞机  驾驶舱录音机及飞行记录器 第 1 页 民航 SC-23-03 Y12F型飞机  驾驶舱录音机及飞行记录器 第 2 页 民航 SC-23-03 Y12F型飞机  驾驶舱录音机及飞行记录器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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