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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CTSO-C66c 日 期: 2016年6月28日 局长授权 批 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 1 -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 (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工作在960~1215兆赫无线电频率范围内的距离测量设备(DME) 1. 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 CTSO)适用于为工作在 960~1215兆赫无线 电频率范围内的距离测量设备( DME)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 书( CTSOA)的制造人。本 CTSO规定了工作在 960~1215兆赫无 线电频率范围内的距离测量设备( DME)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 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 按本 CTSO批准的 设备,其设计大改应按 CCAR-21R3 第21.310条要求重新申请 CTSOA。 3. 要求 在本 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 CTSO标记进行 标识的工作在 960~1215兆赫无线电频率范围内的距离测量设备CAAC CTSO-C66c - 2 - (DME)应满足 RTCA/DO-189 《工作在 960~1215 兆赫无线电频率 范围内的距离测量设备( DME)的最低性能标准》 (1985.9)中要求。 a.环境鉴定 应按照 RTCA/DO-160E 《机载设备的环境条件与试验程序》 (2004.12.9 )中规定的试验条件,采用该设备适用的标准环境条件和 试验程序,证明设备的性能满足要求。 b. 软件鉴定 如果设备包含软件,则软件应按 RTCA/DO-178B 《机载系统和设 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 (1992.12.1 )的要求进行研制。 c. 偏离 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本 CTSO规定的最低 性能标准要求,则申请人必须表明设备保持了等效的安全水平。申请人应按照 CCAR-21R3 第21.310条(二)要求申请偏离。 4. 标记 a. 至少应为一个主要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应包括 CCAR-21R3 第21.312条(四)规定的所有信息。 b. 应为以下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至少包括制造人名 称、组件件号和 CTSO标准号: (1)所有容易拆卸(无需手持工具)的部件; (2)制造人确定的设备中可互换的所有组件。 c. 如果部件中包含软件和 /或机载电子硬件,则件号必须能够表 明软件和硬件的构型。件号编排时,在件号中可为硬件、软件和机载CAAC CTSO-C66c - 3 - 电子硬件各划分一个单独区域。 d. (如适用)对设备获得批准的偏离应在 CTSO标准号后用 “Deviation. See installation/instruction manual(IM) ”标识,可简写为 “Dev. See IM ”。 5. 申请资料要求 申请人必须向负责该项目审查的人员提交相关技术资料以支持 设计和生产批准。提交资料包括 CCAR-21R3 第21.310条(三) 3中 规定的符合性声明和以下每份技术资料的副本。 a. 手册。包含以下内容: (1)运行说明和设备限制,该内容应对设备运行能力进行充 分描述。 (2)对所有偏离的详细描述。 (3)安装程序和限制。必须 确保按照此安装程序安装设备后, 设备仍符合本 CTSO的要求。限制必须确定安装方面的任何独特要 求,还必须以注释的方式包含以下声明: “本设备满足技术标准规定中要求的最低性能标准和质量控制 标准。如欲在飞机上安装此设备,必须获得单独的安装批准。 ” (4)对于所有软件和机载电子硬件构型,包括如下内容: (i)软件件号,包括版本和设计保证等级; (ii)机载电子硬件件号,包括版本和设计保证等级; (iii)功能描述。 (5)设备中每个部件进行环境鉴定的试验条件总结。例如,CAAC CTSO-C66c - 4 - 可采用 RTCA/DO-160E 《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附录 A的 表格方式描述。 (6)原理图、布线图,以及设备安装所必需的其它文件。 (7)设备的可更换部件清单(注明件号) 。如适用,包括对供 应商件号的交叉索引。 b. 持续适航文件。包含设备周 期性维护、校准及修理要求,以 保证设备的持续适航性。 如适用,应包括建议的检查间隔和使用寿命。 c. 如果设备包含软件, 则还应提供: 软件合格审定计划 (PSAC)、 软件构型索引和软件完结综述。 d. 如果设备包含简单的或复杂 电子硬件,还应提供:硬件合格 审定计划( PHAC)、硬件验证计划、顶层图纸和硬件完结综述(或 相似文件,如适用) 。 e. 铭牌图纸,规定设备如何标识本 CTSO中第 4节所要求的标 记信息。 f. 按CCAR-21R3 第21.143条和第 21.310条(三) 2的要求提供 质量控制系统( QCS)方面的说明资料,包括功能试验规范。对于已 批准的设计, 质量控制系统应确保检测到可能会对 CTSO最低性能标 准符合性有不利影响的任何更改,并相应地拒收该设备。 g. 材料和工艺规范清单。 h. 定义设备设计的图纸和工艺清单(包括修订版次) 。 i. 制造人的 CTSO鉴定报告, 表明按本 CTSO第3节完成的试验 结果。 CAAC CTSO-C66c - 5 - 6. 制造人资料要求 除直接提交给局方的资料外,还应准备如下技术资料供局方评 审: a. 用来鉴定每件设备是否符合本 CTSO要求的功能鉴定规范; b. 设备校准程序; c. 原理图; d. 布线图; e. 材料和工艺规范; f. 按本 CTSO第3节要求进行的环境鉴定试验结果; g. 如果设备包含软件, 提供 RTCA/DO-178B 中规定的相关文档, 包括所有支持 RTCA/DO-178B 附件 A“软件等级的过程目标和输出” 中适用目标的资料; h. 如果设备包含复杂电子硬件, 应提供 RTCA/DO-254 附录 A表 A-1中定义的与设计保证等级和硬件生命周期相关的资料。 7. 随设备提交给用户的资料要求 如欲向一个机构(例如运营人或修理站)提交一件或多件按本 CTSO制造的设备,则应随设备提供本 CTSO第 5.a节和第 5.b节的 资料副本, 以及设备正确安装、 审定、使用和持续适航所必需的资料。 8. 引用文件 RTCA文件可从以下地址订购: Radio Technical Commission for Aeronautics, Inc. 1150 18th Street NW, Suite 910, Washington D.C. 20036 CAAC CTSO-C66c - 6 - 也可通过网站 www.rtca.org 订购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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