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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CTSO-C95a 日 期: 2016 年8月24 日 局长授权 批 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 1 -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 ( CCAR37 )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马赫数表 1. 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 CTSO )适用于为马赫数表申请技术标准规定 项目批准书( CTSOA )的制造人。本 CTSO 规定了马赫数表为获得 批准和使用适用的 CTSO 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CTSO 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 按本 CTSO 批准的 设备,其设计大改应按 CCAR-21R3 第21.310 条要求重新申请 CTSOA 。 3. 要求 在本 CTSO 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 CTSO 标记进行 标识的马赫数表,应满足 SAE AS8018 《马赫数表最低性能标准》 A 版( 1996.9.1 )中的最低性能标准和资料要求。 a.功能 CAAC CTSO-C95a - 2 - 本CTSO 标准适用于连接静压源( Ps ) 、总压源( Pt ) 、总压 -静 压源( Pt-Ps )的马赫数指示设备。本 CTSO 也适用于连接以上压力 源的电输出信号并执行相同功能的设备。 b. 失效状态类别 本CTSO 第3.a 所定义的功能失效属重大( Major )失效状态。 马赫数表的设计保证等级应至少与此失效状态类别相对应。 c. 功能鉴定 应按 SAE AS8018 A 版的试验条件,证明设备性能满足要求。 d. 环境鉴定 应按 RTCA/DO-160E 《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 (2004.12.9 )中试验条件,采用该设备适用的标准环境条件和试验程 序,证明设备性能满足要求。 e. 软件鉴定 如果设备含有软件,则软件应按照 RTCA/DO-178B 《机载系统和 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 ( 1992.12.1 )的要求进行研制。 f. 电子硬件鉴定 如果设备中包含复杂电子硬件,则应按照 RTCA/DO-254 《机载 电子硬件设计保证指南》 ( 2000.4.19 )的要求进行研制。硬件的设计 保证等级应与本 CTSO 第3.b 节规定的失效状态类别一致。 g. 偏离 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本 CTSO 规定的最低 性能要求,则申请人必须表明设备保持了等效的安全水平。申请人应 CAAC CTSO-C95a - 3 - 按照 CCAR-21R3 第21.310 条(二)要求申请偏离。 4. 标记 a. 至少应为一个主要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除以下情况外, 标记应包括 CCAR-21R3 第21.312 条(四)规定的所有信息: (1)对于 CCAR-21R3 第21.312 条(四) 2的要求,使用名称、 型号和零部件号,不使用可选型别代号; (2)对于 CCAR-21R3 第21.312 条(四) 3的要求,使用制造 日期,不使用设备序列号。 b. 应为以下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至少包括制造人名 称、组件件号和 CTSO 标准号: (1)所有容易拆卸(无需手持工具)的部件; (2)所有可互换的元件; (3)制造人确定的设备中可互换的所有组件。 c. 如果部件中包含软件和 /或机载电子硬件,则件号必须包含硬 件和软件的标识,或硬件和软件可分别分配一个单独的件号。不论以 何种方式,必须有方法来显示设备的更改状态。 注:按不同软件等级批准的相似软件版本必须用件号加以区分。 d. 对设备获得批准的偏离应在 CTSO 标准号后用 “ Deviation. See installation/instruction manual (IM) ”标识,可简写为“ Dev. See IM ” 。 e. (如适用)标明设备是一个不完备的系统或设备,或声明设备 执行的功能超出本 CTSO 第3.a 节所描述的功能。 CAAC CTSO-C95a - 4 - 5. 申请资料要求 申请人必须向负责该项目审查的人员提交相关技术资料以支持 设计和生产批准。提交资料包括 CCAR-21R3 第21.310 条(三) 3中 规定的符合性声明和以下资料副本。 a. 运行说明和设备限制,该内容应对设备运行能力进行充分描 述,以及所有偏离的详细描述。如需要,应标明设备的件号、版本、 软件 /硬件等级、使用类别以及环境类型。 b. 安装程序和限制。必须确保按照此安装程序安装设备后,设备 仍符合本 CTSO 的要求。限制必须确定任何特殊的安装要求,还必须 以注释的方式包含以下声明: “本设备满足技术标准规定中要求的最低性能标准和质量控制 标准 。如欲在飞机上安装此设备 ,必须获得单独的安装批准 。” c. 安装原理图。 d. 安装布线图。 e. 马赫数表的部件清单及其件号。如适用,包括对供应商件号的 交叉索引。 f. 部件维护手册( CMM ) 。包含设备周期性维护、校准及修理要 求,以保证设备的持续适航性。如适用,应包括建议的检查间隔和使 用寿命。应按第 5.a 节详细描述已获批的偏离。 g. 材料和工艺规范清单。 h. 按CCAR-21R3 第21.143 条和第 21.310 条(三) 2的要求提 供质量控制系统( QCS )方面的说明资料,包括功能试验规范。质量 CAAC CTSO-C95a - 5 - 控制系统应确保检测到可能会对 CTSO 最低性能标准符合性有不利 影响的任何更改,并相应地拒收该产品。 i. 制造人的 CTSO 鉴定试验报告。 j. 铭牌图纸, 规定设备如何标识本 CTSO 中第 4节所要求的标记 信息。 k. 定义马赫数表设计的图纸和工艺清单(包括修订版次) 。对设 计小改,应符合 CCAR-21R3 第21.313 条的要求。对图纸清单的修订 应经过局方批准。 l. 按第 3.d 节要求对设备中每个部件进行环境鉴定的试验条件总 结。 m. 如果设备包含软件,还应提供:软件合格审定计划( PSAC ) , 软件构型索引和软件完结综述。建议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尽早提交 PSAC ,这样有助于局方尽快解决问题,如软件分割和软件等级的确 定。 n. 如果设备包含复杂电子硬件,还应提供:硬件合格审定计划 (PHAC ) 、硬件验证计划、顶层图纸和硬件完结综述。建议在硬件 开发过程中尽早提交 PHAC ,这样有助于局方尽快解决问题。 6. 制造人资料要求 除直接提交给局方的资料外,还应准备如下技术资料供局方评 审: a. 用来鉴定每件设备是否符合本 CTSO 要求的功能鉴定规范; b. 设备校准程序; CAAC CTSO-C95a - 6 - c. 持续适航文件(在颁发 CTSOA 后12 个月内提交) ; d. 原理图; e. 布线图; f. 材料和工艺规范; g. 按本 CTSO 第3.d 节要求进行的环境鉴定试验结果; h. 如果设备包含软件, 提供 RTCA/DO-178B 中规定的相关文档, 包括所有支持 RTCA/DO-178B 附件 A“软件等级的过程目标和输出” 中适用目标的资料; i. 如果设备包含复杂电子硬件,应提供 RTCA/DO-254 附录 A表 A-1中定义的与设计保证等级和硬件生命周期相关的资料。 7. 随设备提交给用户的资料要求 如欲向一个机构(例如运营人或修理站)提交一件或多件按本 CTSO 制造的设备,则应提供下列资料: a. 随设备提供本 CTSO 第5.a 节至第 5.f 节的资料副本,以及马 赫数表正确安装、审定、使用和持续适航所必需的资料。 b. 如果设备包含除 CTSO 第3.a 节描述功能外的其它功能, 则还 应包含本 CTSO 中第 5.l 节至第 5.n 节所要求的资料。 8. 引用文件 a.SAE 文件可从以下地址订购: Society of Automotive Engineers, Inc. 400 Commonwealth Drive, WARRENDALE, PA 15096-001, U SA 也可通过网站 www.sae.org 订购副本。 CAAC CTSO-C95a - 7 - b.RTCA 文件可从以下地址订购: Radio Technical Commission for Aeronautics, Inc. 1150 18th Street NW, Suite 910, Washington D.C. 200 36 也可通过网站 www.rtca.org 订购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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