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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CTSO-C158 日 期: 2018年9月13日 局长授权 批 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 1 -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 (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航空移动高频数据链(HFDL)通信设备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 (CTSO)适用于为航空移动高频数据链 (HFDL) 通信设备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CTSOA)的制造人。 本CTSO 规定了航空移动高频数据链通信设 备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 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 按本 CTSO批准的 设备,其设计大改应按 CCAR-21-R4 第21.353条要求重新申请 CTSOA。 3.要求 在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 CTSO标记进行标 识的航空移动高频数据链通信设备,应满足 RTCA/DO-265 《航空移 动高频数据链( HFDL)的最低运行性能标准》 (2000.12.14 )第 2节 最低性能标准。 a.功能 CAAC CTSO-C158 - 2 - 本CTSO标准适用于在飞机子网和地面子网之间利用高频无线 电( HF)和 HF地面站预期提供全球数据通信的设备。 HFDL设备支 持机上人员与地面人员之间的数据 通信,如航线交通管制中心 (ARTCCs)与飞机驾驶员。 HFDL通信服务包括三类:空中交通服 务( ATS),飞机运行控制( AOC),航空管理通信( AAC)。 b. 失效状态类别 本CTSO第3节和第 3.a节所定义功能的失效至少属“轻微 (Minor)”失效状态,申请人应按对应的失效状态类别设计系统。 c. 功能鉴定 应按 RTCA/DO-265 《航空移动高频数据链( HFDL)的最低运行 性能标准》 (2000.12.14 )第 2节规定的试验条件证明设备性能满足要 求。 d. 环境鉴定 应按 RTCA/DO-160E 《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 (2004.12.9 )中试验条件,采用该设备适用的标准环境条件和试验程 序,证明设备性能满足要求。环境试验程序使用的相关性能要求参见RTCA/DO-265 第2.3节。 注:通常情况下, RTCA/DO-160D (及 Change 1 和Change 2 ) 或早期版本并不适用,如果使用该版本则需按照本 CTSO第3.f中的 偏离要求进行证明。 e. 软件鉴定 如果设备包含软件,则应按照 RTCA/DO-178B 《机载系统和设备CAAC CTSO-C158 - 3 - 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 (1992.12.1 )的要求进行研制。 f. 偏离 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本 CTSO要求,申请人 必须表明设备保持了等效的安全水平。申请人应按照 CCAR-21-R4 第21.368条(一)要求申请偏离。 4.标记 a. 至少应为一个主要部件上设置永 久清晰的标记,标记应包括 CCAR-21-R4 第21.423条(二)规定的所有信息。 b. 应为以下部件上设置永久清晰的标 记,至少包括制造人名称、 组件件号和 CTSO标准号: (1)所有容易拆卸(无需手持工具)的部件; (2)所有可互换的元件; (3)制造人确定的设备中可互换的所有组件。 c. 如果部件中包含软件,则件号必 须包含硬件和软件的标识, 硬件和软件可分别分配一个单独的件号。不论以何种方式,必须有方法来显示设备的更改状态; 注:按不同软件等级批准的相似软件 版本必须用件号加以区分。 d.(如适用)标明设备是一个不完备 的系统或设备,或声明设备 执行的功能超出本 CTSO第3节和第 3.a节所描述的功能。 5.申请资料要求 申请人必须向负责该项目审查的人员提交相关技术资料以支持 设计和生产批准。提交资料包括 CCAR-21-R4 第21.353条(一) 1CAAC CTSO-C158 - 4 - 规定的符合性声明和以下资料副本。 a.运行说明和设备限制。该内容应对设备运行能力进行充分描 述。 b. 安装程序和限制。必须确保按照此安装程序安装设备后,设 备仍符合本 CTSO的要求。限制必须确定任何特殊安装要求,还必须 以注释的方式包含以下声明: “本设备满足技术标准规定中要求的最低性能标准和质量控制 标准。如欲安装此设备,必须获得单独的安装批准。 ” c. 如果设备是不完整的或多用途系 统。描述该设备所提供的功 能。 d. 由于设备安装指南不同,硬件和软件设计保证要求可能会有 差异。制造人应在安装使用手册( IM)中或部件维护手册( CMM) 中确定硬件和软件设计保证等级。 e. 安装原理图。 f. 安装布线图。 g. 设备规范。 h. 本CTSO标准规定的 HFDL通信设备的部件清单及其件号。 如适用,还应包括对供应商件号的交叉索引。 i. 部件维护手册( CMM)。为保证所安装设备的持续适航,而对 其周期维护、校准和维修的说明。如适用,包括建议的检查间隔和使用寿命。在 CMM或IM中应对本 CTSO第5.a节和 5.b节的偏离和 限制进行详细描述。 CAAC CTSO-C158 - 5 - j. 按CCAR-21-R4 第21.358条要求提供质量系统方面的说明资 料,包括功能试验规范。质量系统应确 保任何生产的设备符合本 CTSO规定。 k. 制造人的 CTSO鉴定试验报告。 l. 铭牌图纸,应包含本 CTSO中第 4节所要求的信息。 m. 定义设备设计的图纸和工艺清单(包括修订版次) 。对设计小 改,应符合 CCAR-21-R4 第21.369条的要求。对图纸清单的修订应 经过局方批准。 n. 按RTCA/DO-160E 的要求完成环境鉴定。 o. 如果设备包含软件,还应提供:软件合格审定计划( PSAC), 软件构型索引和软件完结综述。建议在 软件开发过程中尽早提交 PSAC,这样有助于局方尽快解决问题 ,如软件分割和软件等级的确 定。 6.制造人资料要求 除直接提交给局方的资料外,还应准备如下技术资料供局方评 审: a. 用来鉴定每件产品是否符合本 CTSO要求的功能鉴定规范; b. 设备校准程序; c. 持续适航文件(在颁发 CTSO后12个月内提交) ; d. 原理图; e. 布线图; f. 按RTCA/DO-160E 进行的环境鉴定试验结果; CAAC CTSO-C158 - 6 - g. 如果该设备包含软件,还应提供 RTCA/DO-178B 中规定的相 关文档,包括所有支持 RTCA/DO-178B 附件 A“软件等级的过程目 标和输出”中适用目标的资料。 7.随设备提交给用户的资料要求 a. 应随设备提供本 CTSO第5.a节至第 5.o节的资料副本,以及 该设备正确安装、审定、使用和持续适航所必须的资料,或任何关于航空移动高频数据链( HFDL)设备的所有其他资料。 b. 如果设备包含除 CTSO第3节和第 3.a节描述功能外的其它功 能,则还应包含本 CTSO中第 5.a节至第 5.o节所要求的资料。 8.引用文件 RTCA文件可从以下地址订购: Radio Technical Commission for Aeronautics, Inc. 1150 18th Street NW, Suite 910, Washington D.C. 20036 也可通过网站 www.rtca.org 订购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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