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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CTSO-C168 日 期: 2018年12月8日 局长授权 批 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 1 -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 (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航空视觉危险信号设备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 CTSO)适用于为航空视觉危险信号设备申请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CTSOA)的制造人。本 CTSO规定了航 空视觉危险信号设备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 CTSO标记进行标识 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 按本 CTSO批准的 设备,其设计大改应按 CCAR-21-R4 第21.353条要求重新申请 CTSOA。 3.要求 在本 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 CTSO标记进行 标识的航空视觉危险信号设备应满足 SAE AS 5134 《航空危险信号设 备》(2001.6)。 CAAC CTSO-C168 - 2 - a.功能 本CTSO的标准适用于手持式、高亮度的、频闪的光源的设备, 用以添加到航空救生套件中,增补发光设备。光源须满足: (1)消除未经训练的人员在充气救生筏上使用信号弹而导致的 设备和个人重大的潜在危害。 (2)为信号弹(帮助定位和救援航空事故幸存者)提供等效安 全。 b. 功能鉴定 按照 SAE AS 5134 《航空危险信号》 (2001.6)中试验条件,证明 设备性能满足要求。 c. 环境鉴定 应按 RTCA/DO-160E 《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 (2004.12.9 )中试验条件,采用该设备适用的标准环境条件和试验程 序,证明设备性能满足要求。 d. 偏离 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本 CTSO规定的最低 性能标准要求,则申请人必须表明设 备保持了等效的安全性水平。申 请人应按照 CCAR -21R4 第21.368条(一)要求申请偏离。 4.标记 a. 至少应为一个主要部件设置永久清 晰的标记。除以下情况外, 标记应包括 CCAR-21-R4 第21.423条(二)规定的所有其他信息: (1)对 CCAR-21-R4 第21.423条(二) 2的要求,使用名称、CAAC CTSO-C168 - 3 - 型号和件号,不使用型别代号; (2)对于 CCAR-21-R4 第21.423条(二) 3的要求,使用制 造日期,不使用设备序列号。 b. 应为以下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至少包括制造人名 称、组件件号和 CTSO标准号: (1)所有容易拆卸(无需手持工具)的部件; (2)所有可互换的元件; (3)设备中制造人确定的可互换的所有组件。 5.申请资料要求 申请人必须向负责该项目审查的人员提交相关技术资料以支持 设计和生产批准。提交资料包括 CCAR-21-R4 第21.353条(一) 1 规定的符合性声明和以下资料的副本。 a. 运行说明和设备限制,该内容应对设备运行能力进行充分描 述。 b. 安装程序和限制。必须确保按照此安装程序安装设备后,设 备仍符合本 CTSO的要求。限制必须确定任何特殊的安装要求,还必 须以注释的方式包含以下声明: “本设备满足技术标准规定中要求的最低性能标准和质量控制 标准。如欲安装此设备,必须获得单独的安装批准。 ” c. 安装原理图。 d. 安装布线图。 e. 设备的可更换部件清单(注明件号) 。如适用,包括对供应商CAAC CTSO-C168 - 4 - 件号的交叉索引。 f. 部件维护手册( CMM)。应包含设备周期性维护、校准及修理 要求,以保证设备的持续适航性。如适用,应包括建议的检查间隔和使用寿命。 g. 材料和工艺规范清单。 h. 按CCAR-21-R4 第21.358条要求提供质量系统方面的说明资 料,包括功能试验规范。质量系统应确保检测到可能会对 CTSO最低 性能标准符合性有不利影响的任何更 改,并相应地拒收该产品。 i. 制造人的 CTSO鉴定报告。 j. 铭牌图纸, 规定设备如何标识本 CTSO中第 4节所要求的标记 信息。 k. 定义设备设计的图纸和工艺清单(包括修订版次) 。对设计小 改,应符合 CCAR-21-R4 第21.369条的要求。对图纸清单的修订应 经过局方批准。 l. 设备中每个部件进行环境鉴定的试验条件总结。例如,可采用 RTCA/DO-160E 《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附录中的表格方式 描述。 6.制造人资料要求 除直接提交给局方的资料外,还应准备如下技术资料供局方评 审: a. 用来鉴定每件设备是否符合本 CTSO要求的功能鉴定规范; b. 持续适航文件(在颁发 CTSOA后12个月内提交) ; CAAC CTSO-C168 - 5 - c. 原理图; d. 布线图; e. 材料和工艺规范; f. 按RTCA/DO-160E 或后续有效版本进行的环境鉴定试验结果。 7.随设备提交给用户的资料要求 如欲向一个机构(例如运营人或修理站)提交一件或多件按本 CTSO制造的设备,则应随设备提供本 CTSO第 5.a节至第 5.f节的 资料副本, 以及设备正确安装、 审定、使用和持续适航所必需的资料。 8.引用文件 a.SAE文件可从以下地址订购: Society of Automotive Engineers, Inc. 400 Commonwealth Drive, WARRENDALE, PA 15096-001, USA 也可通过网站 www.sae.org 订购副本。 b.RTCA文件可从以下地址订购: Radio Technical Commission for Aeronautics, Inc. 1150 18th Street NW, Suite 910, Washington D.C. 20036 也可通过网站 www.rtca.org 订购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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