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号: CTSO-C137a
日 期: 2019年1月14日
局长授权
批 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 1 -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 (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航空器便携式扩音器
1. 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 CTSO)适用于为航空器便携式扩音器申请技
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CTSOA)的制造人。本 CTSO规定了航空
器便携式扩音器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 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
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 按本 CTSO批准的
设备,其设计大改应按 CCAR-21-R4 第21.353条要求重新申请
CTSOA。
3. 要求
在本 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 CTSO标记进行
标识的航空器便携式扩音器,应满足 SAE AS 4950B 《运输类航空器
便携式扩音器的设计和性能标准》 (2007.3)及本 CTSO附录 1所做CAAC CTSO-C137a
- 2 - 的修订。
a. 环境鉴定
应按 RTCA/DO-160E 《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
(2004.12.9 )测试设备。航空器便携式扩音器的适用标准见 SAE AS
4950B第5章。
注:通常情况下, RTCA/DO-160D (包括 Change 1 和Change 2 )
或早期版本不再适用, 如果使用该版本则需按照本 CTSO第3.b节中
的偏离要求进行证明。
b. 偏离
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本 CTSO规定的最低
性能标准要求,则申请人必须表明设备保持了等效的安全水平。申请人应按照 CCAR-21-R4 第21.368条(一)要求申请偏离。
4. 标记
a. 至少应为一个主要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应包括
CCAR-21-R4 第21.423条(二)规定的所有信息。除以下情况外,标
记必须包含设备序列号。
(1)CCAR-21-R4 第21.423条(二) 2中,使用名称、型号和
件号,不使用可选型别代号;
b. 应为以下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至少包括制造人名
称、组件件号和 CTSO标准号:
(1)所有容易拆卸(无需手持工具)的部件;
(2)所有可互换的元件; CAAC CTSO-C137a
- 3 - (3)制造人确定的设备中可互换的所有组件。
c. 对设备获得批准的偏离应在 CTSO标准号后用“偏离(见安
装手册)”标识。
d. 可使用可选标识来说明特定航空器或特殊运行的安装限制,
如“仅用于(填入航空器型号或序列号) ”,“仅用于按(填入规章号)
部运行的航空器” ,或“安装限制见(填入图纸号) ”。
5. 申请资料要求
申请人必须向负责该项目审查的人员提交相关技术资料以支持
设计和生产批准。提交资料包括 CCAR-21-R4 第21.353条(一) 1
规定的符合性声明和以下资料副本。
a. 手册。包含以下内容:
(1)运行说明和设备限制,该内容应对设备运行能力进行充
分描述。
(2)对所有偏离的详细描述。
(3)安装程序和限制。必须 确保按照此安装程序安装设备后,
设备仍符合本 CTSO的要求。限制必须确定任何特殊的安装要求,还
必须以注释的方式包含以下声明:
“本设备满足技术标准规定中要求的最低性能标准和质量控制
标准。如欲安装此设备,必须获得单独的安装批准。 ”
(4)对于所有软件和机载电子硬件构型,包括如下内容:
(i)软件件号,包括版本和设计保证等级;
(ii)机载电子硬件件号,包括版本和设计保证等级; CAAC CTSO-C137a
- 4 - (iii)功能描述。
(5)设备中每个部件进行环境鉴定的试验条件总结。例如,
可采用 RTCA/DO-160E 《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附录 A的
表格方式描述。
(6)原理图、布线图,以及设备安装所必需的其它文件。
(7)设备的可更换部件清单(注明件号) 。如适用,包括对供
应商件号的交叉索引。
b. 持续适航文件,包含设备周 期性维护、校准及修理要求,以
保证设备的持续适航性。 如适用,应包括建议的检查间隔和使用寿命。
c. 铭牌图纸,规定设备如何标识本 CTSO中第 4节所要求的标
记信息。
d. 确定设备中所包含而未按照本 CTSO第3节进行评估的功能
或性能(即:非 CTSO功能)。在获得 CTSOA的同时非 CTSO功能
也一同被接受。接受这些非 CTSO功能,申请人必须声明这些功能,
并在 CTSO申请时提供以下信息:
(1)非 CTSO功能的描述,如性能规范、失效状态类别、软
件、硬件以及环境鉴定类别。还应包括一份确认非 CTSO功能不会影
响设备对本 CTSO第3节要求符合性的声明。
(2)安装程序和限制,能够确保非 CTSO功能满足第 5.d.(1)
节所声明的功能和性能规范。
(3)第 5.d.(1)节所描述非 CTSO功能的持续适航要求。
(4)接口要求和相关安装试验程序,以确保对第 5.d.(1)节性CAAC CTSO-C137a
- 5 - 能资料要求的符合性。
(5)(如适用) 试验大纲、 试验分析和试验结果, 以验证 CTSO
设备的性能不会受到非 CTSO功能的影响。
(6)(如适用)试验大纲、试验分析和试验结果,以验证第
5.d.(1)节描述的非 CTSO功能的功能和性能。
e. 按CCAR-21-R4 第21.358条要求提供质量系统方面的说明资
料,包括功能试验规范。质量系统应确保检测到可能会对 CTSO最低
性能标准符合性有不利影响的任何更 改,并相应地拒收该产品。
f. 材料和工艺规范清单。
g. 定义设备设计的图纸和工艺清单(包括修订版次) 。
h. 制造人的 CTSO鉴定报告, 表明按本 CTSO第3.a节完成的试
验结果。
6. 制造人资料要求
除直接提交给局方的资料外,还应准备如下技术资料供局方评
审:
a. 用来鉴定每件设备是否符合本 CTSO要求的功能鉴定规范;
b. 设备校准程序;
c. 持续适航文件(在颁发 CTSOA后12月内提交) ;
d. 原理图;
e. 布线图;
f. 材料和工艺规范;
g. 按本 CTSO第3.a节要求进行的环境鉴定试验结果; CAAC CTSO-C137a
- 6 - h. 如果设备包含非 CTSO功能,必须提供第 6.a节至第 6.g节与
非CTSO功能相关的资料。
7. 随设备提交给用户的资料要求
a. 如欲向一个机构(例如运营人或 修理站)提交一件或多件按
本CTSO制造的设备,则应随设备提供本 CTSO 第5.a节和第 5.b节
的资料副本,以及设备正确安装、审定、使用和持续适航所必需的资料。
b. 如果设备包含已声明的非 CTSO功能,则还应包括第 5.d.(1)
节至第 5.d.(4)节所规定资料的副本。
8. 引用文件
a.SAE文件可从以下地址订购:
Society of Automotive Engineers, Inc. 400 Commonwealth Drive, WARRENDALE, PA 15096-001, USA 也可通过网站 www.sae.org 订购副本。
b.RTCA文件可从以下地址订购:
Radio Technical Commission for Aeronautics, Inc. 1150 18th Street NW, Suite 910, Washington D.C. 20036 也可通过网站 www.rtca.org 订购副本。 CAAC CTSO-C137a
- 7 - 附录1 航空器便携式扩音器的最低性能标准
本附录描述了航空器便携式扩音器的最低性能要求。 适用的标准
是2007年3月发布的 SAE AS 4950B 《运输类航空器便携式扩音器设
计和性能标准》 。做了如下修改:
SAE AS 4950B 引文 修订内容
第1章 范围 忽略
第2章 引用文件 忽略
第2.1.1节及其他 将所有引用文件的 RTCA/DO-160D 更新为
RTCA/DO-160E
第3.4.1节 修订为:除了类似于旋钮、扳机、紧固件、密
封件的小部件以及不会严重加剧火势蔓延的电
子模块,包括包装的材料,必须符合CCAR-21-R4 第25.853条(a)和附录 F第I部(a)
(1) (iv)的要求。
第3.8节 修订为:扩音器必须自带电源,没有外接电气
连接。需要有一个电源状态指示器。制造商必
须提供电源的确定使用寿命,或者一种能够显示或测试电源状态的方法。
第3.8.1节(新) 如果采用锂电池,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z CTSO-C142a 《不可充电锂电池和电池组》 ,
及其引用的 RTCA/DO-277 《锂电池的最低
性能标准》或者
z CTSO-C179a 《永久安装的可充电锂电池、
电池组和电池系统》 ,及其引用的美国安全
检测实验室的出版物 UL 1642 锂电池安全
性标准
第3.12
民航 CTSO-C137a 航空器便携式扩音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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