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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CTSO-C27a 日 期: 2019年3月18日 局长授权 批 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 1 -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 (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水上飞机双浮筒 1. 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 CTSO)适用于为水上飞机双浮筒申请技术标 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CTSOA)的制造人。本 CTSO规定了水上飞机 双浮筒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 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 最低性能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 按本 CTSO批准的 设备,其设计大改应按 CCAR-21-R4 第21.353条要求重新申请 CTSOA。 3. 要求 在本 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 CTSO标记进行 标识的水上飞机双浮筒应满足美国航空工业标准 NAS 807 第2版《水 上飞机双浮筒》 (2017年6月30日发布)中的最低性能标准和资料CAAC CTSO-C27a - 2 - 要求。 a. 功能 本CTSO的标准适用于在飞机上使用的水上飞机双浮筒的设备。 b. 失效状态类别 浮筒按照确定单一级别进行设计和批准, 因此,不需要对失效状 态进行分类。 c. 功能鉴定 应按 NAS 807 第2版第 3节中规定的要求,证明材料和工艺的 符合性。应按 NAS 807 第2版第 4节中规定中试验条件,证明设备 性能满足要求。申请人必须定义相应的设计参数。 (例如,最大飞机 重量, Vso等)。 d. 偏离 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本 CTSO规定的最低 性能标准要求,则申请人必须表明设备保持了等效的安全水平。申请人应按照 CCAR-21-R4 第21.368条(一)要求申请偏离。 4. 标记 至少应为一个主要部件设置永久清 晰的标记,标记应包括 CCAR-21-R4 第21.423条(二)规定的所有信息。 5. 申请资料要求 申请人必须向负责该项目审查的人员提交相关技术资料以支持 设计和生产批准。提交资料包括 CCAR-21-R4 第21.353条(一) 1 规定的符合性声明和以下资料副本。 CAAC CTSO-C27a - 3 - a. 手册。包含以下内容: (1)运行说明和设备限制,该内容应对设备运行能力进行充 分描述。 (2)对所有偏离的详细描述。 (3)安装程序和限制。必须 确保按照此安装程序安装设备后, 设备仍符合本 CTSO的要求。限制必须确定任何特殊的安装要求,还 必须以注释的方式包含以下声明: “本设备满足技术标准规定中要求的最低性能标准和质量控制 标准。如欲安装此设备,必须获得单独的安装批准。 ” (4)原理图、布线图,以及设备安装所必需的其它文件。 (5)设备的可更换部件清单(注明件号) 。如适用,包括对供 应商件号的交叉索引。 b. 持续适航文件,包含设备周 期性维护、校准及修理要求,以 保证设备的持续适航性。 如适用,应包括建议的检查间隔和使用寿命。 c. 铭牌图纸,规定设备如何标识本 CTSO中第 4节所要求的标 记信息。 d. 确定设备中所包含而未按照本 CTSO第3节进行评估的功能 或性能(即:非 CTSO功能)。在获得 CTSOA的同时非 CTSO功能 也一同被接受。接受这些非 CTSO功能,申请人必须声明这些功能, 并在 CTSO申请时提供以下信息: (1)非 CTSO功能的描述,如性能规范、失效状态类别、软 件、硬件以及环境鉴定类别。还应包括一份确认非 CTSO功能不会影CAAC CTSO-C27a - 4 - 响设备对本 CTSO第3节要求符合性的声明。 (2)安装程序和限制,能够确保非 CTSO功能满足第 5.d.(1) 节所声明的功能和性能规范。 (3)第 5.d.(1)节所描述非 CTSO功能的持续适航要求。 (4)接口要求和相关安装试验程序,以确保对第 5.d.(1)节性 能资料要求的符合性。 (5)(如适用) 试验大纲、 试验分析和试验结果, 以验证 CTSO 设备的性能不会受到非 CTSO功能的影响。 (6)(如适用)试验大纲、试验分析和试验结果,以验证第 5.d.(1)节描述的非 CTSO功能的功能和性能。 e. 按CCAR-21-R4 第21.358条要求提供质量系统方面的说明资 料,包括功能试验规范。质量系统应确保检测到可能会对 CTSO最低 性能标准符合性有不利影响的任何更 改,并相应地拒收该产品。 f. 描述申请人机构符合 CCAR-21-R4 第21.335条要求的文档。 g. 材料和工艺规范清单。 h. 定义设备设计的图纸和工艺清单(包括修订版次) 。 i. 制造人的 CTSO鉴定报告,表明按本 CTSO第3.c节完成的试 验结果。 6. 制造人资料要求 除直接提交给局方的资料外,还应准备如下技术资料供局方评 审: a. 用来鉴定每件设备是否符合本 CTSO要求的功能鉴定规范; CAAC CTSO-C27a - 5 - b. 原理图; c. 布线图; d. 材料和工艺规范; e. 如果设备包含非 CTSO功能,必须提供第 6.a节至第 6.d节与 非CTSO功能相关的资料。 7. 随设备提交给用户的资料要求 a. 如欲向一个机构(例如运营人或 修理站)提交一件或多件按 本CTSO制造的设备,则应随设备提供本 CTSO 第5.a节和第 5.b节 的资料副本,以及设备正确安装、审定、使用和持续适航所必需的资料。 b. 如果设备包含已声明的非 CTSO功能,则还应包括第 5.d.(1) 节至第 5.d.(4)节所规定资料的副本。 8. 引用文件 AIA文件可从以下地址订购: Aerospace Industries Association, 1000 Wilson Boulevard, Suite 1700 Arlington, V A 22209-3928, USA 也可通过网站 www.aia-aerospace.org 订购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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