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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CTSO-C202 日 期: 2019年3月18日 局长授权 批 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 1 -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 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货物限动装置 1. 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 CTSO)适用于为货物限动装置申请技术标准 规定项目批准书( CTSOA)的制造人。本 CTSO规定了货物限动装 置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 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 性能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 按本 CTSO批准的 设备,其设计大改应按 CCAR-21-R4 第21.353条要求重新申请 CTSOA。 3. 要求 在本 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 CTSO标记进行 标识的货物限动装置应满足发布于 2011年7月1日的 SAE AS 6554 《货物限动装置》(第 1节、第 3.7节、第 4.3节、第 5节和第 6节CAAC CTSO-C202 - 2 - 除外)的最低性能标准和文件要求。 a.功能 本CTSO的标准适用于预期在以下运行环境中使用的装置: (1)对于捆绑带不能或不适合直接钩住或穿过的货物,该装置 能确保货物的约束或紧系,避免货物滑动; (2)该装置会限制被识别为“尖锐”的货物如果在飞行中脱离, 对飞机造成危害; (3)对含有或可能含有横截面小于集装网的网格尺寸的重物的 箱子,该装置会给予约束; (4)捆绑形状特殊的货物时,在捆绑带不能够或不允许直接连 接货物,或以有效方式绕过载荷的情况下,该装置可提供补充支撑。 b. 功能鉴定 应按 SAE AS 6554 第4节中试验条件,证明设备性能满足要求。 本CTSO第3节中的部分除外。 c. 环境鉴定 应按 SAE AIR 1490B 《纺织品环境降解》中试验条件,采用该设 备适用的标准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证明设备性能满足要求。 d. 偏离 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本 CTSO规定的最低 性能标准要求,则申请人必须表明设备保持了等效的安全水平。申请人应按照 CCAR-21-R4 第21.368条(一)要求申请偏离。 CAAC CTSO-C202 - 3 - e. 防火 根据 CCAR-25-R4 附录 F第Ⅰ部分 (b),在货舱中使用材料水平 测试时,平均燃烧率不得超过 2.5英寸 /分。 4. 标记 a. 至少应为一个主要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应包括 CCAR-21-R4 第21.423条(二)规定的所有信息。标记必须包含设备 序列号。 b. 应为以下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至少包括制造人名 称、组件件号和 CTSO标准号: (1)所有容易拆卸(无需手持工具)的部件; (2)制造人确定的设备中可互换的所有组件; (3)标记每个货物限动装置上的额定极限载荷(以牛顿或磅 力表示); (4)有效期格式为“ EXP YYYY-MM ”。 5. 申请资料要求 申请人必须向负责该项目审查的人员提交相关技术资料以支持 设计和生产批准。提交资料包括 CCAR-21-R4 第21.353条(一) 1 规定的符合性声明和以下资料副本。 a. 手册。包含以下内容: (1)运行说明和设备限制,该内容应对设备运行能力进行充 分描述。 (2)对所有偏离的详细描述。 CAAC CTSO-C202 - 4 - (3)安装程序和限制。必须 确保按照此安装程序安装设备后, 设备仍符合本 CTSO的要求。限制必须确定任何特殊的安装要求,还 必须以注释的方式包含以下声明: “本设备满足技术标准规定中要求的最低性能标准和质量控制 标准。如欲安装此设备,必须获得单独的安装批准。 ” b. 持续适航文件,包含设备周 期性维护、校准及修理要求,以 保证设备的持续适航性。 如适用,应包括建议的检查间隔和使用寿命。 c. 铭牌图纸,规定设备如何标识本 CTSO中第 4节所要求的标 记信息。 d. 确定设备中所包含而未按照本 CTSO第3节进行评估的功能 或性能(即:非 CTSO功能)。在获得 CTSOA的同时非 CTSO功能 也一同被接受。接受这些非 CTSO功能,申请人必须声明这些功能, 并在 CTSO申请时提供以下信息: (1)非 CTSO功能的描述,如性能规范、失效状态类别、软 件、硬件以及环境鉴定类别。还应包括一份确认非 CTSO功能不会影 响设备对本 CTSO第3节要求符合性的声明。 (2)安装程序和限制,能够确保非 CTSO功能满足第 5.d.(1) 节所声明的功能和性能规范。 (3)第 5.d.(1)节所描述非 CTSO功能的持续适航要求。 (4)接口要求和相关安装试验程序,以确保对第 5.d.(1)节性 能资料要求的符合性。 (5)(如适用) 试验大纲、 试验分析和试验结果, 以验证 CTSOCAAC CTSO-C202 - 5 - 设备的性能不会受到非 CTSO功能的影响。 (6)(如适用)试验大纲、试验分析和试验结果,以验证第 5.d.(1)节描述的非 CTSO功能的功能和性能。 e. 按CCAR-21-R4 第21.358条要求提供质量系统方面的说明资 料,包括功能试验规范。质量系统应确保检测到可能会对 CTSO最低 性能标准符合性有不利影响的任何更 改,并相应地拒收该产品。 f. 材料和工艺规范清单。 g. 定义设备设计的图纸和工艺清单(包括修订版次)。 h. 制造人的 CTSO鉴定报告, 表明按本 CTSO第3.c节完成的试 验结果。 6. 制造人资料要求 除直接提交给局方的资料外,还应准备如下技术资料供局方评 审: a. 用来鉴定每件设备是否符合本 CTSO要求的功能鉴定规范; b. 设备校准程序; c. 原理图; d. 布线图; e. 材料和工艺规范; f. 按本 CTSO第3.c节要求进行的环境鉴定试验结果; g. 如果设备包含非 CTSO功能,必须提供第 6.a节至第 6.f节与 非CTSO功能相关的资料。 CAAC CTSO-C202 - 6 - 7. 随设备提交给用户的资料要求 a. 如欲向一个机构(例如运营人或 修理站)提交一件或多件按 本CTSO制造的设备,则应随设备提供本 CTSO第5.a节和第 5.b节 的资料副本,以及设备正确安装、审定、使用和持续适航所必需的资料。 b. 如果设备包含已声明的非 CTSO功能,则还应包括第 5.d.(1) 节至第 5.d.(4)节所规定资料的副本。 8. 引用文件 SAE文件可从以下地址订购: Society of Automotive Engineers, Inc. 400 Commonwealth Drive, WARRENDALE, PA 15096-001, USA 也可通过网站 www.sae.org 订购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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