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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CTSO-C42 日 期: 2019年6月4日 局长授权 批 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 1 -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 (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螺旋桨顺桨软管组件 1. 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 CTSO)适用于为螺旋桨顺桨软管组件申请技 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CTSOA)的制造人。本 CTSO规定了螺旋 桨顺桨软管组件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 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 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 按本 CTSO批准的 设备,其设计大改应按 CCAR-21-R4 第21.353条要求重新申请 CTSOA。 3. 要求 在本 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 CTSO标记进行 标识的螺旋桨顺桨软管组件应满足下列型别规 定的螺旋桨顺桨软管 组件的最低性能标准: CAAC CTSO-C42 - 2 - 1型(压力管线) 用于连接顺桨泵出口到螺旋桨调速器的软管 组件。 2型(“耐火”供油管线)用于连接油源至顺桨泵之间的软管组 件,该软管组件位于防火墙后部。 3型(“防火”供油管线)用于连接油源至顺桨泵之间的软管组 件,该软管组件整个或部分位于防火墙前部。 在本 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的用于民用航空器的新型 螺旋桨顺桨软管组件应按 MIL-H-8795(ASG) (1956-01-06 发布)或 MIL-H-8790 (1956-08-22 发布)“性能”章节中试验条件,证明设备 性能满足要求,不包括下述例外,同时还将满足下列适用的火焰测试补充要求。 a. 例外 MIL-H-8795(ASG) 和MIL-H-8790 的液压脉冲试验要求不适用于 本规范。 b. 补充要求 (1)压力管线( 1型)软管组件防火试验 (i)试验设置和火焰要求 a)对于本试验,使一根不短于外径五倍的软管水平经受本 条d)和 e)中规定温度和大小的火焰,整个管接头也应经受该火焰。 b)软管组件应水平安装,且至少包含一个完整 90°弯曲, 以使内部的压力施加一个轴向力于管接头, 该力等于软管的内面积乘 以外压。 CAAC CTSO-C42 - 3 - c)在试验期间,承受火焰的管接头应以 2000周/分钟的速 率振动,总振幅不小于 1/8英寸,即中位两侧的位移不小于 1/16英寸。 d)火焰温度应为 2000°F±50°F。在软管表面 1/4英寸内 和管接头最接近火焰处测量。 使用适当防护的热电偶或相当的温度测 量仪用于测量火焰的温度。应有足够的数量以确保规定的温度,沿着整个管接头和软管以至少每隔三倍软管外径的距离一个。 e)火焰直径应不小于软管最大直径的三倍或管接头最大直 径的三倍(取两者中大者) 。火焰的长度应保证试验期间延展到管接 头和软管的后边,例如,不小于三倍软管最大直径或三倍管接头最大直径,两者中取大者。 f)在试验期间,用 SAE 20油或等同物在软管组件中循环, 且进入软管组件的油温不小于 200°F。 (注,上述 d)和 e),涉及火焰大小和分布,当关于此问题的研 究完成时,将根据 SAE A-3 火焰测试分委员会的协议进行修改。 ) (ii)防火试验程序 a)第一阶段 压力: 150磅/平方英寸(最小) ; 油流速: 1.3夸脱 /分钟(最大) ; 周期: 4分30秒。 b)第二阶段(紧随第一阶段) 压力: 1650磅/平方英寸(最小) ; 油流速: 14夸脱 /分钟(最大,任何低流速都可接受) , CAAC CTSO-C42 - 4 - 周期: 30秒。 (iii)可接受标准 试验的软管如果符合这些试验条件而没有泄 漏的迹象应视为可接受的。 (2)“耐火”供油线( 2型)软管组件防火试验 (i)试验设置和火焰要求 与本部分中第( 1)条中的( i)款相 同。 (ii)防火试验程序 压力: 30磅/平方英寸(最小) ; 油流速: 1.3夸脱 /分钟(最大) ; 周期: 5分钟。 (iii)可接受标准 与本部分中第( 1)条中第( iii)款相同。 (3)“防火”供油线( 3型)软管组件防火试验 (i)试验设置和火焰要求 与本部分中第( 1)条中第( i)款相 同。 (ii)防火程序 按第( 2)条第( ii)款进行试验,其中试验周期为 15分钟。 (iii)可接受标准 与本部分中第( 1)条中第( iii)款相同。 c. 偏离 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本 CTSO规定的最低 性能标准要求,则申请人必须表明设备保持了等效的安全水平。申请人应按照 CCAR-21-R4 第21.368条(一)要求申请偏离。 CAAC CTSO-C42 - 5 - 4. 标记 至少应为一个主要部件设置永久清 晰的标记,标记应包括 CCAR-21-R4 第21.423条(二)规定的所有信息。标记必须包含设备 序列号和以下信息: a. 制造人名称或注册商标。 b. 产品型号。 c. 制造日期。 d. 适用的 CTSO标准号,标记在型别号(如 1型等)之后。本 标识必须清晰地铭刻到钢制带(或其他防火材料)并牢固安装在软管组件上。 5. 申请资料要求 申请人必须向负责该项目审查的人员提交相关技术资料以支持 设计和生产批准。提交资料包括 CCAR-21-R4 第21.353条(一) 1 规定的符合性声明和以下资料副本。 a. 手册。包含以下内容: (1)运行说明和设备限制,该内容应对设备运行能力进行充分 描述。 (2)对所有偏离的详细描述。 (3)安装程序和限制。必须确保按照此安装程序安装设备后, 设备仍符合本 CTSO的要求。限制必须确定任何特殊的安装要求,还 必须以注释的方式包含以下声明: “本设备满足技术标准规定中要求的最低性能标准和质量控制CAAC CTSO-C42 - 6 - 标准。如欲安装此设备,必须获得单独的安装批准。 ” (4)原理图、布线图,以及设备安装所必需的其它文件。 (5)设备的可更换部件清单(注明件号) 。如适用,包括对供应 商件号的交叉索引。 b. 持续适航文件,包含设备周期性维护、校准及修理要求,以 保证设备的持续适航性。 如适用,应包括建议的检查间隔和使用寿命。 c. 铭牌图纸,规定设备如何标识本 CTSO中第 4节所要求的标 记信息。 d. 按CCAR-21-R4 第21.358条要求提供质量系统方面的说明资 料,包括功能试验规范。质量系统应确保检测到可能会对 CTSO最低 性能标准符合性有不利影响的任何更 改,并相应地拒收该产品。 e. 材料和工艺规范清单。 f. 定义设备设计的图纸和工艺清单(包括修订版次) 。 g. 制造人的 CTSO鉴定报告,表明按本 CTSO第3节完成的试 验结果。 6. 制造人资料要求 除直接提交给局方的资料外,还应准备如下技术资料供局方评 审: a. 用来鉴定每件设备是否符合本 CTSO要求的功能鉴定规范; b. 设备校准程序; c. 原理图; d. 布线图; CAAC CTSO-C42 - 7 - e. 材料和工艺规范; 7. 随设备提交给用户的资料要求 如欲向一个机构(例如运营人或修理站)提交一件或多件按本 CTSO制造的设备,则应随设备提供本 CTSO 第5.a节和第 5.b节的 资料副本, 以及设备正确安装、 审定、使用和持续适航所必需的资料。 8. 引用文件 SAE文件可从以下地址订购: Society of Automotive Engineers, Inc. 400 Commonwealth Drive, WARRENDALE, PA 15096-001, USA 也可通过网站 www.sae.org 订购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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