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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CTSO-C79 日 期: 2019年6月4日 局长授权 批 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 1 -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 (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火警探测器(辐射敏感型) 1. 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 CTSO)适用于为火警探测器(辐射敏感型) 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CTSOA)的制造人。本 CTSO规定 了火警探测器(辐射敏感型)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 CTSO标记进 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 按本 CTSO批准的 设备,其设计大改应按 CCAR-21-R4 第21.353条要求重新申请 CTSOA。 3. 要求 在本 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 CTSO标记进行 标识的火警探测器(辐射敏感型)应满足附录 1中的最低性能标准。 CAAC CTSO-C79 - 2 - 4. 标记 标记应包括 CCAR-21-R4 第21.423条(二)规定的所有信息, 还应标出火警探测器的工作电压。符合活塞式、涡轮式发动机的要求或者两者兼之的探测器应在 CTSO编号之后分别添加尾标 -P、-T或者 -PT,例如: CTSO-C79-P 。 5. 资料要求 申请人必须向负责该项目审查的人员提交相关技术资料以支持 设计和生产批准。提交资料包括 CCAR-21-R4 第21.353条(一) 1 规定的符合性声明和以下资料副本。 a. 技术资料包括: (1)运行说明和设备限制。 (2)安装程序,包括适用的安装原理图、布线图和规范,说 明与安装有关的任何限制或其它条件。 (3)试验报告。 b. 第a(1)和a(2)所要求的资料应包括: (1)以度数表示的视锥(视锥的顶点在传感器的中心,视锥 的轴线与传感器的面成直角 )。 (2)视域边界的最大有效范围; (3)探测器位置处的最大允许正常环境温度; (4)正常运行时探测器位置处的最大温升和最小温升允许速 率; (5)工作电压; CAAC CTSO-C79 - 3 - (6)安装或者支撑方法; (7)在不影响灵敏度或因温度而造成错误指示的情况下,可 在一个回路或一个防火区内使用的最多或最少装置数目; (8)探测器位置处的最大允许振动; (9)由于磁效应造成的安装限制(最小距离) ; (10)射频峰值电压及对应频率; (11)设备是否适用于增压区、非增压区或两者兼容; (12)第 7.3.3、7.3.4、7.3.5和7.3.6段中哪些情况对探测器有 不利影响; (13)探测器是否符合 7.14段的耐火要求。 CAAC CTSO-C79 - 4 - 附录1 火警探测器(辐射敏感型)最低性能标准 1.0 目的 规定用于活塞发动机和涡轮发动机航空器动力装置的火警探测 器的最低要求,航空器的运行使该仪器经受 3.3规定的环境条件。 2.0 范围 本标准包括了辐射敏感“监视”型火警探测器的验收要求,探测 器的用途是为了保护可能着火处的航空器动力装置安装、 辅助动力装 置、燃烧加温器及其他的安装。在本文件中, “仪器”应理解为火警 系统及其所有组件。 2.1 定义 辐射敏感型火警探测器是一种仪器,在遭受火焰放出的辐射能 时,即开始发出警告信号。探测器及相关路线可设计成能针对以下一些因素进行选择:光谱敏感度,对探测器的辐射度,辐射度的上升率或辐射度起伏(闪烁)的频率特性,或其他的火焰特性。 3.0 一般要求 3.1 材料和工艺 3.1.1 材料 材料应具有经验和(或)试验 证明能可靠地适用于航空 仪器的质量。 3.1.2 工艺 工艺应符合高级航空仪器的制造方法。 3.2 暂缺 3.3 环境条件 以下条件规定作为设计最低要求。试验应按 5、6和7 条的规定进行。 CAAC CTSO-C79 - 5 - 3.3.1 温度 按制造人建议方法安装的仪器,应能在 A栏所示周围温 度范围内正常工作。 仪器安装位置 A 动力装置舱(活塞式) -30~+130 ℃ 动力装置舱(涡轮式) -30~+150 ℃ 增压区(两种类型的发动机) -30~+50℃ 非增压区或外部区(两种类型的发动机) -55~+70℃ 如果拟装用此仪器的舱最高周围温度高于 130℃(对于活塞发动 机)和高于 150℃(对于涡轮发动机) ,或者如果预计周围温度低于 A 栏的规定值,则制造人应选择并规定相应的特殊限制。 3.3.2 湿度 仪器暴露在约 70℃温度下相对湿度在 0~95%范围的环境 时,应正常工作,不造成不利影响,也不受到不利影响。 3.3.3 高度 按制造人说明书安装的仪器应 正常工作,并不受相当于 高度范围 -1000~+50000 英尺所经受的压力条件的不利影响,高度压 力按 NACA1235 号报告的规定。 3.3.4 振动 按制造人说明书安装的仪器, 在经受下述特性的振动时, 应正常工作,不造成不利作用,也不受到不利影响。 频率(周 /秒) 最大全幅(英寸) 最大加速度 活塞发动机 装在机体结构上 5~500 0.050 10g 装在减震板上 5~50 0.020 1.5g 装在动力装置上 5~500 0.100 20g 涡轮发动机 短舱和短舱支架、 机翼、尾翼和轮舱5~1000 0.036 10g 机身: 翼梁区之前 5~500 0.036 2g CAAC CTSO-C79 - 6 - 翼梁区中间 5~1000 0.036 4g 翼梁区之后 5~500 0.036 7g 500~1000 —— 5g 隔振区 5~50 0.020 1.5g 安装架 50~500 —— 0.5g 仪表板 5~500 0.030 1.0g 3.3.5 液体和砂尘 仪器暴露在雨水、燃油、盐雾、滑油或砂尘中时不 得受到不利影响。 3.4 无线电干扰 应确定并规定因射频发射而造成的安装限制。 3.5 磁效应 应确定并规定因磁场而造成的安装限制。 4.0 详细要求 4.1 指示方式 仪器应能启动目视和(或)音响警告指示器。 4.2 可靠性 仪器应设计成能承受其在航空器上使用时易遭遇到的机 械冲击、热冲击以及应力。航空器运行过程中遭遇到的电压变化,异常的高度,大气的污染,周围照明条件,飞行、着陆和起飞过程中遭遇到的加速度力,均不应造成假的警告信号。在航空器正常运行条件和大气条件的任何组合下,火警探测器不得发出假警告,探测器的灵敏度不得受到装有传感器的航空器舱内周围照明的明显影响。 旨在确 定上述各种因素对探测器可靠性影响的试验详述于 7.3。 4.3 完整性试验方法 仪器应设计成能提供在 飞行中试验电气线路连 接性和功能性的方法。 4.4 校准方法 仪器应设计成具有带耐敲打密封件的校准方法。 4.4.1 可调探测器系统 具有调节手段的仪器应进行试验, 证明在整个CAAC CTSO-C79 - 7 - 调节范围内均符合本标准,特别是 7.1、7.1.1和7.3。 5.0 试验条件 5.1 大气条件 除另有规定者外,本标准要求的所有试验均应在约 29.92英寸汞柱大气压力、约 25℃周围温度和不大于 85%的相对湿度 的条件下进行。 5.2 振动 除另有规定者外,所有性能试验可在仪器经受 0.002~0.005 英寸全幅, 1500~2000 周/分频率的振动条件下进行。此处使用的术语 “全幅”表示从正最大到负最大的总位移。 5.3 振动设备 振动设备应能沿仪器相互垂直的三根轴线的每一根施 加振动,其频率和幅度按 3.3.4的要求。 5.4 电源条件 除另有规定者外,所有试验应以制造人推荐的额定电 源进行试验,试验时仪器应处于实际工作状态。 5.5 试验位置 除另有规定者外,仪器应按其正常工作位置进行安装 和试验。 6.0 单项性能要求 所有仪器或其组件应经受制 造人的试验,证明具 体符合本标准的以下各项要求(视适用情况而定) 。 6.1 灵敏度和校准 传感器应按 7.1的规定进行试验, 确定其响应灵敏 度和校准。 6.2 介电性 每一仪器应采用 6.2.1和6.2.2的检查方法进行试验。 6.2.1 绝缘电阻 所有相互连通的电气线路和金属外壳之间的绝缘电 阻,在 200伏直流电接入 5秒钟后,不得低于 5兆欧。当线圈、电阻、 电容等一类元件两端出现电位时,不得测量线路的绝缘电阻,因为这CAAC CTSO-C79 - 8 - 种测量仅是为了确定绝缘是否足够。 6.2.2 过电位试验 在电气线路之间和电气线路与金属外壳之间施加 试验电位时,设备不得损坏。试验电位应是商用频率的正弦波电压,其均方根值是最高线路电压的 5倍,或者按 6.2.2.1或6.2.2.2的规定 (以适用者为准) 。电位应从零开始,以均匀的速率增加到其试验值。 在此值上应保持 5秒钟,然后以均匀的速率降低到零。 由于这种试验是为了保证该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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