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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_621.396.74 M 65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4435.3--93 卫星广播业务和地面业务间的频率共用 11. 7~~12. 2 GHz 和 12. 5~12. 75 GHz 卫星广播业务(电视)和地面广播业务 (电视)及地面无线电中继系统间的 频率共用 Frequency sharing between the broadcasting-satellite services and terrestrial services Frequency sharing between the broadcasting-satellite services (television) in one side and terrestrial broadcasting services (television) and terrestrial radio-relay systems in other side in frequency bands 11. 7~~12. 2 GHz and 12. 5~12. 75 GHz 1993-06-09发布 1993-12-01实施 国家技术监督局 電发布 (京)新登字0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标准 卫星广播业务和地面业务间的频率共用 11. 7~12. 2 GHz 和 12. 5~12. 75 GHz 卫星广播业务(电视)和地面广播业务 (电视)及地面无线电中继系统间的 频率共用 GB/T 14435.3--93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 邮政编码:100045 http://www.bzcbs.com 电话:63787337、63787447 1994年3月第一版2004年12月电子版制作 * 书号:155066·1-10490 版权专有侵权必究 举报电话:(010)685335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卫星广播业务和地面业务间的频率共用 11. 7~~12. 2 GHz 和 12. 5~12. 75 GHz 卫星 广播业务(电视)和地面广播业务(电视) 及地面无线电中继系统间的频率共用 GB/T14435.3-93 Frequency sharing between the broadcasting-satellite services and terrestrial services Frequency sharing between the broadcasting-satellite services (television) in one side and terrestrial broadcasting services (television) and terrestrial radio-relay systems in other side in frequency bands 11. 7~ 12. 2 GHz and 12. 5~12. 75 GHz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卫星广播业务(电视)和地面广播业务(电视)及地面无线电中继系统间的频率共用的 条件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卫星广播业务(电视)和地面广播业务(电视)及地面无线电中继系统间在11.7~ 12.2GHz频段中的频率共用,在12.5~12.75GHz频段中则参照使用。 212GHz频段一般技术要求 2.1世界电信联盟(ITU)的有关规定见附录A(参考件)。 2.2能量扩散 在卫星广播中,在无视频信息或视频信息以某种方式重复时,功率会集中成尖峰能量形式。对一些 地面业务,有时要考虑受全部干扰功率的影响,有时要考虑受功率频谱密度的影响,从而应考虑用能量 分散把卫星广播发射功率处理成不同带宽值时的功率。 能量扩散信号造成的峰峰频偏和4kHz带宽的功率通量密度的相对减小量如表1。 表1 扩散条件(峰峰频偏) 能量分散(相对4kHz带宽的功率通量密度减小量),dB 0(自然扩散) 10 600 kHz 22 1 MHz 25 2 MHz 27 4 MHz 30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06-09批准 1993-12-01实施 1 GB/T14435.393 内的功率通量谱密度比整个带宽时低22dB。 2.3对模拟的频分多用-调频(FDM-FM)电话地面系统,评估十扰电平时考虑为4kHz带宽。 2.4卫星广播业务采用圆极化,地面业务采用线性极化,可以得到3dB的极化鉴别。 3卫星广播业务对地面业务的干扰 3.1卫星广播业务对地面广播业务的干扰 有关卫星广播业务对地面广播业务的干扰情况如图1所示。决定频率共用的两个基本要素:卫星天 线的角鉴别(为偏轴角β的函数)和地面台接收天线的角鉴别(为到达角θ的函数)。 -3dB B R 卫星广播服务区 图1卫星广播发射机对地面广播接收机的干扰示意图 卫星天线的偏轴角;B.波束中心·到达角;R-地面电台接收机 2 GB/T 14435.3--93 12GHz频段,地面各系统及卫星广播系统个体接收可容许的干扰功率通量密度见表2。 表 2 到达角6为0时的最大可 地面系统 时间百分数 天线偏轴角鉴别 容许功率通量密度,dB(W/m") 视距内调频无线电中继线路(传 -128/4kHz 35-25lg9 输电话) 99.9 (在任何到达角度) 视距内调频无线电中继线路(传 99.9 -125/5MHz 10. 5+25lg(/g) 输电视节目) 视距内调幅多信道系统(传输电 99.9 -134/5MHz. 10. 5+25lg(/9) 视节目) 地面调幅电视系统 66 130/5MHz 9+-20lg(p/g) 地面调频电视系统 66 -130/27MHz 9+20lg(0/g) 卫星广播系统(个体接收) 66 131/27MHz 对0.7079<≤1.26g, 为~(9+20lg($/9)) 对 1. 269<≤9. 95g 为--(8.5+25lg(g/g)) 例1 设图1中波束中心对着北纬40°的某点,波束宽度为2°。由于卫星天线角鉴别,在该点的经度上形成 的功率通量密度如图2中的实线所示,图中虚线表示-个传输电视节目的中继系统(表2中第2行),由 于到达角θ的角鉴别而形成的可以容许的干扰功率通量密度。凡虚线高于实线部分,地面广播接收机在 任-一方位,频率共用都是可行的。凡实线高于虚线的地方,只有当地面中继天线的指向,从地球静止轨道 位置移动个适当量后,频率共用才是可行的。图3是以等电平线形式绘制的同一例子。无阴影部分频 率共用是可行的,并无任何限制。阴影部分,只有在对地面中继天线的指向加以限制后,频率共用才是可 行的。 上述例子是对单一卫星天线波束宽度。对于任意的波束宽度,下面以地面广播系统为例子作介绍: GB/T14435.3-93 A dB(W/m") 100 功率通量密度, -110 120 130 地球表面处的到达角(") 140 0°20°40°60°80°90°80°.60°40°20°0° s ZC图2卫星播(设为个体接收)和带电视节目中继系统同频率共用的可行性举例 卫星广播的功率通量密度,卫星波束指向点40°N,卫星天线波束宽2°。 传输电视节目中继系统最大可容许干扰功率通量密度。 一赤道 118.5 122.5 109. -100. 122.5 124.5 (m/M)8P 125.5 126.5 功率通量密度, 127.5 128.5 25° -129.5 115° 仲角 图3卫星广播功率通量密度,波束指向40°N,波束宽度2° 注:图中阴影部分,代表地球表面上最大可容许的干扰功率通量密度超过规定(相对带电视节目的中继系统而言)。 例2 设所需信号为625行调幅残留边带;非所需信号是标称峰-峰频偏为8MHz的调频信号;刚刚觉察 出干扰的必需保护比为46dB;地面广播系统覆盖区边缘信号最小功率通量密度超过99%时间是 -85. 5 dB(W /m²) 。 于是,一个来自最不利方向的信号,其干扰功率通量密度应小于131.5dB(W/m)。 4 GB/T14435.3—93 假定卫星广播波束中心在晴朗天气在地球上产生的典型功率通量密度为一98.0dB(W/m²),则必 须再有约33.5dB的鉴别,才可频率共用。 再设地面广播系统接收天线旁瓣包络符合接收天线基准图形要求,即它的增益和角鉴别如表3。 从表3可以看出,在地面广播系统中,单靠接收天线的角度影响,不能得出33.5dB的鉴别。这样, 在卫星广播服务区内,要和调幅的地面业务作同频道运行,就是不可能的。 但是在卫星广播服务区之外,可利用卫星广播天线的角鉴别得到附加的鉴别。 表3 天线增益 偏轴角の,(°) 相对无方向发射振子 相对主瓣增益(34.5dB) 10 13.5 21. 0 15 8.0 -26.5 20 5.5 29. 0 25 3. 0 -31.5 ≥29. 65 1. 5 33.0 也假设卫星广播发射天线符合发射天线基准图形要求。于是要足够得到附加的鉴别所需的9/9值 便依此而算出,如表4所示。 表4 接收点处卫星广播仰角,(°) 发射天线角鉴别所需数值,dB /所需数值 10 12.5 0.98 15 7. 0 0.60 20 4. 5 0. 54 25 2. 0 0.33 ≥29. 65 0. 5 0. 25 如设地面广播系统服务区边缘最小功率通量密度为一78.2dB(W/m²),这时可容许水平面最不利 方向来的干扰功率通量密度便不超过一124dB(W/m²)。这时须再有约26dB的鉴别便可作频率共用。 比起前面情况,这时可看出,在较大的地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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