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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页 / 共4页 飞机适航标准》 (CCAR-25-R4) 没有纳入国际民航组织 (ICAO) 附件 8 中 的上述安保要求。 1999 年, 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发布了适 航管理文件《关于运输类飞机型号审定(认可审定)有关专用要求的通 知》 (AA99096) ,明确申请型号合格审定的运输类飞机应满足 ICAO 上述 安保要求。 鉴于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有限公司提出在 C919 型飞机审定基础 中增加上述安保方面(在货舱火情抑制方面仅提出增加部分要求)的补 充安全要求, 根据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CCAR-21-R4) 第 21.16 条的要求制定专用条件,明确补充安全要求以提供与 C919 型 飞机适用的适航规章等效的安全水平。 3.适用范围 C919 型飞机。 4.专用条件 本专用条件替代CCAR25.795 : (a)驾驶舱的保护。隔框、门和任何其他将驾驶舱与乘客区隔开的 可接近的分界必须设计成: (1)能够抵御未经许可人员的暴力入侵,同时能够承受 300 焦耳 (221.3 英尺磅)的冲击。 (2)在可接近的手柄处,包括门旋钮或把手,能够承受 1113 牛顿 (250 磅)的定常拉伸载荷。 (3)能够抵御轻型武器的火力和爆炸装置的穿透, 达到中国民用航 空局适航部门的要求。 第3页 / 共4页 (b)飞机必须设计成能在下列方面限制爆炸或纵火装置的影响: (1)驾驶舱烟雾保护。 必须提供措施限制烟雾和有害气体进入驾驶 舱。 (2)客舱烟雾保护。 必须提供措施防止旅客因烟雾和有害气体在客 舱内失去能力,烟雾和有害气体由初始体积浓度分别为 0.59%和 1.23%的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组成的混合气体来代表。 (3)货舱火情抑制。 灭火剂必须能够抑制火情。所有货舱火情抑制 系统必须设计成能承受下列影响: (i)12.7 毫米(0.5 英寸)直径的铝球以 131.1 米/秒(430 英 尺/秒)的速度运动产生的冲击或损伤; (ii) 103.4KPa (15 磅/平方英寸)的压力载荷(如果部件的投 影面积大于 0.3716 平方米(4 平方英尺) ) 。若部件任何一个方向 的尺寸超过 1.22 米(4 英尺) ,则假定其长度为 1.22 米(4 英尺) ; 和 (iii)本节(b)(3)(i)和(ii)条,不适用于冗余的并且依照本节 (c)(2)条分离的部件或安装在远离货舱的部件。 (c)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最低风险爆炸位置。 飞机必须设计成具有一个指定的可以放置 炸弹或其他爆炸装置的位置,在爆燃事件中能够最佳保护飞行关键结 构和系统免受损伤。 (2)系统存活性。 (i)除了在不可行的部位,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所必须的冗余飞 第4页 / 共4页 机系统必须物理分离,距离至少等于如下球体直径: 式中: H0 见CCAR25.365(e)(2)中定义; D 为球体直径,不超过 1.54 米(5.05 英尺) 。球体直 径适用于机身内部在客舱和货舱的前后端框之间的任何部 位,除此之外的机身部位,只适用一半的球体直径。 (ii)对于符合本条(c)(2)(i)是不可行的部位,必须采取其他设 计预防措施以使这些系统的存活性最大。 (3)利于搜查的内部设计。在飞机客舱的下列区域,必须具有阻止 藏匿或通过简单检查有利于发现武器、炸药或其他可疑物品的设计特 征: (i)行李箱的上部区域必须设计成通过在过道中的简单搜查能 观察到,以防止物体的藏匿。能防止藏匿体积等于 327.7 立方厘米 (20 立方英寸)的设计或其他更好的设计满足这个要求。 (ii)抽水马桶必须设计成能防止直径超过 50.8 毫米(2.0 英 寸)固态物体的通过。 (iii)救生衣或其存放位置必须设计成对其拆换是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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