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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页 / 共3页 板不满足热释放速率和发烟特性的要求,对坠撞情况下客舱内部可存活 性环境的影响也很小,可以忽略。因此未在适航规章中引入针对座椅非 金属材料板满足热释放速率和发烟特性的试验要求。 自上世纪 90 年代后期以来,飞机上座椅的变化越来越多,尤其是 头等舱和公务舱的座椅。当这些座椅上的非金属材料用量相对厨房和隔 板来说不可忽略时,如果不规定热释放速率和发烟特性的有关要求,将 会成为一个规章方面的漏洞,从而在坠撞情况下使得客舱存活性降低到 不可接受的程度。针对座椅上非传统的大面积非金属材料板的应用,研 究认为有必要对其提出热释放速率和发烟特性的试验要求,以确保安 全。 C919 型飞机客舱内选用的 KKY140 系列公务舱座椅上带有非传统 的大面积暴露的非金属材料板,是新颖或独特的设计特征。未来随着 C919 型飞机座椅供应商及其座椅族系的增加, 类似的设计特征仍将可能 存在。而当前的适航规章没有针对座椅大面积非金属材料板的应用提供 适当的或足够的安全要求。 根据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CCAR-21-R4) 第21.16 条的要求制定专用条件,明确补充安全要求以提供与 C919 型飞机适用 的适航规章等效的安全水平。 3.适用范围 C919 型飞机。 4.专用条件 (a)对于座椅上带有的非传统的大面积暴露的非金属材料板,必须 第3页 / 共3页 满足CCAR-25-R4附录F第IV和第V部分的试验要求或其他经批准的等 效试验要求,此处所述的板定义为座椅关联区域内单个组件或者多个组 件的表面。 (b)申请人可以针对平均单个座位指定最大面积0.139 平方米 (1.5 平方英尺)的非传统的非金属材料板无需符合(a)款的要求。如此对于 三联座座椅, 可以在座椅上的任何部位指定最大总共 0.418 平方米 (4.5 平方英尺)的面积, 比如可以是外侧座椅和中间座椅上的0.093 平方米 (1 平方英尺) ,内侧座椅上的0.232 平方米(2.5 平方英尺) 。 (c)当座椅所处舱室不要求满足 CCAR-25-R4 附录 F 第 IV 和第 V 部 分的试验要求或其他经批准的等效试验要求时,座椅也无须满足这些要 求。例如下列情况时: (1)飞机客座量小于或等于 19 座; (2)局方批准豁免 CCAR-25-R4 第 25.853(d)条规定的热释放速率 和发烟特性要求。

pdf文档 民航 SC-25-028 座椅热释放速率和发烟特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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