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97.220
Y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9079.9—2013
代替GB19079.9—2005
体
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9部分:射箭场所
Operationconditionsandtechnicalrequirementsfor
gymnasiumandplayground—
Part9:Archeryplace
2013-12-31发布 2014-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GB19079的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19079《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游泳场所;
———第2部分:卡丁车场所;
———第3部分:蹦极场所;
———第4部分:攀岩场所;
———第5部分:轮滑场所;
———第6部分:滑雪场所;
———第7部分:花样滑冰场所;
———第8部分:射击场所;
———第9部分:射箭场所;
———第10部分:潜水场所;
———第11部分:漂流场所;
———第12部分:伞翼滑翔场所;
———第13部分:气球与飞艇场所;
———第19部分:拓展场所;
———第20部分:冰球场所;
———第21部分:拳击场所;
———第22部分:跆拳道场所;
———第23部分:蹦床场所;
———第24部分:运动飞机场所;
———第25部分:跳伞场所;
———第26部分:航空航天模型场所;
———第27部分:定向、无线电测向场所;
———第28部分:武术散打场所;
———第29部分:攀冰场所;
———第30部分:山地户外场所;
———第31部分:高山探险场所;
……
本部分为GB19079的第9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19079.9—2005《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9部分:射箭场所》,与
GB19079.9—2005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删除引用文件“GB/T17903室内空气中细菌总数卫生标准”(见2005年版的第2章);
———删除“1m线”术语和定义(见2005年版的3.4);
———修改“射箭技术指导人员”的术语和定义(见3.2,2005年版的3.2);
———增加“发射位置”的术语和定义(见3.4);
———修改射程要求(见5.1.1,2005年版的5.1.1);
ⅠGB19079.9—2013
———修改“室外射箭场相邻两靶的间距不小于1m”为“室外射箭场地相邻两个箭靶外侧边缘的间
距应不小于1m”(见5.1.3,2005年版的5.1.3);
———修改“起射线、1m线标识明显”为“起射线、发射位置标识明显,并有相对应的靶位号”(见
5.1.4,2005年版的5.1.4);
———修改“室内射箭馆靶位后及靶墙两侧应有墙或挡板封闭,并有防穿透设施”为“室内射箭馆靶位
后、靶墙两侧及上下应有墙或挡板封闭等防箭穿透、反弹的设施”(见5.1.5,2005年版的
5.1.5);
———修改“室外射箭场靶位后的空间及最边缘靶位外侧应设有明显标识,并有防护措施”为“室外射
箭场地靶位后应设不小于1倍射程、最边缘箭靶外侧应设不小于20m的安全距离或等效安全
防护措施,并设有安全警示标识”(见5.1.6,2005年版的5.1.6);
———增加“室内射箭馆水平光照度不低于100lx”(见5.1.7);
———修改“提供的每张弓应有与之配套的箭、箭壶、护指、护臂等装备”为“提供弓箭器材及相应护具
(如护指、护臂等)”(见5.2.1,2005年版的5.2.1);
———修改“弓和箭应取得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为“弓和箭应取
得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见5.2.2,2005年版的5.2.3);
———删除“有男、女卫生间”(见2005年版的5.3.2);
———删除原标准中卫生、空气要求(见2005年版的6.1、6.2);
———增加“室内射箭馆应设置通风装置保持空气流通”(见6.1);
———增加“弓箭器材应定期进行消毒”(见6.2,2005年版的6.2);
———增加配备射箭技术指导人员的要求(见7.5);
———修改了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见第7章)
本部分由国家体育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射击射箭运动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郎维、迟立忠、董文瑾、苏宝生、张凯、金宗强、王霆、王冀中、李磊、杨开源、
孙晓迪。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9079.9—2005。
ⅡGB19079.9—2013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9部分:射箭场所
1 范围
GB19079的本部分规定了射箭场所开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向社会开放的各类射箭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射箭场所 archeryplace
能够满足人们进行射箭运动训练、竞赛、健身和休闲等活动的场所,包括室内射箭馆和室外射箭
场地。
3.2
射箭技术指导人员 archeryinstructor
传授射箭运动知识、操作技能和保障射箭安全的工作人员。
3.3
起射线 shootingline
射箭时,射箭人员两脚分跨或两脚同踏的直线,也称起点线或发射线。
3.4
发射位置 shootingposition
在野外射箭时,射箭人员在发射标、桩后侧1m规定的发射区域内,进行射箭时所站的位置。
3.5
射程 shootingdistance
从箭靶黄心到地面的垂直点至起射线外沿(含线宽)的距离。
4 从业人员资格
射箭技术指导人员应持有相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1GB19079.9—2013
5 场地、设施设备条件
5.1 场地
5.1.1 射程应不小于8m。
5.1.2 室内射箭馆起射线处箭道的宽度应不小于0.8m。
5.1.3 室外射箭场地相邻两个箭靶外侧边缘的间距应不小于1m。
5.1.4 起射线、发射位置标识明显,并有相对应的靶位号。
5.1.5 室内射箭馆箭靶后、靶墙两侧及上下应有墙或挡板封闭等防箭穿透、反弹的设施。
5.1.6 室外射箭场地箭靶后应设不小于1倍射程、最边缘箭靶外侧应设不小于20m的安全距离或等
效安全防护措施,并设有安全警示标识。
5.1.7 室内射箭馆水平光照度应不低于100lx。
5.2 设备
5.2.1 提供弓箭器材及相应护具(如护指、护臂等)。
5.2.2 每个箭靶应固定在靶墙上或有与之配套的靶架,并有相对应的靶号牌。弓和箭应取得产品质量
检验合格证明。
5.3 辅助设施
5.3.1 射箭器具有专门的存放处。
5.3.2 公共指示用标识应符合GB/T10001.1的要求。
6 卫生、环境管理要求
6.1 室内射箭馆应设置通风装置保持空气流通。
6.2 弓箭器材应定期进行消毒。
7 安全保障
7.1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管理与救护制度、设备设施维护制度,以及卫生环境管理
等制度。
7.2 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3 应在醒目位置设有“射箭活动人员须知”,对涉及安全的事项和特殊要求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
警示。
7.4 应对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7.5 射箭场所应有不少于1名射箭技术指导人员,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指导人员名录及照片。
7.6 射箭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应佩戴明显标识。
7.7 紧急疏散通道和出口应有标识并保持畅通。
2GB19079.9—2013
GB 19079.9-2013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9部分 射箭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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