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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2360.25—2009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 第25部分: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food additives for import and export- Part 25:Food processing aids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09-09-02发布 2010-03-16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SN/T 2360.25—2009 前言 SN/T2360以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及2006年后增补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为 对象,根据我国现有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FAO/WHO的JECFA,美国、欧盟和日本的 食品添加剂标准,结合我国及国际上其他相关的食品添加剂的法律、法规制定。 SN/T2360《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由下列部分组成: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酸度调节剂; 第3部分:抗结剂; 第4部分:消泡剂; 第5部分:抗氧化剂; 第6部分:漂白剂; 第7部分:膨松剂; 第8部分: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 第9部分:着色剂; 第10部分:护色剂; 第11部分:乳化剂; 第12部分:酶制剂; 第13部分:增味剂; 第14部分:面粉处理剂; 第15部分:被膜剂; 第16部分:水分保持剂; 第17部分:营养强化剂; 第18部分:防腐剂; 第19部分:稳定和凝固剂; 第20部分:甜味剂; 标准信息服务 第21部分:增稠剂; 第22部分:香料香精; 第23部分:复合食品添加剂; 第24部分:特定用途食品添加剂; 第25部分: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 本部分是SN/T2360的第25部分。 本部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出入境检验检 疫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黄伟、贾彤、朱梦棚、秦永明、邹志飞、陈文锐 本部分系首次发布的出人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1 SN/T 2360.25—2009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 第25部分: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 1范围 SN/T2360的本部分规定了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技术要求、抽样、检验、结 果评价、综合评定和处置及复验的原则。 本部分适用于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监督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SN/T2360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 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535—1995 硫酸铵 GB 1886—1992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 GB 1887—1998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 GB 1897—1995 食品添加剂 盐酸 GB1898—2007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钙 GB 3149—2004 食品添加剂 磷酸 GB/T 3634.1— 2006 氢气 GB4853—2008 食品级白油 GB5175—2008 食品添加剂 氢氧化钠 GB/T 6009- -2003 工业无水硫酸钠 GB 7189- -1994 食品用石蜡 GB10287- -1988 食品添加剂 松香甘油酯 GB10343—2002 食用酒精 GB10621—2006 食品添加剂液体二氧化碳 GB13206—1991 甘油 GB 14751- -1993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Bi(盐酸硫胺) 息服务平台 GB14936- -1994 硅藻土卫生标准 GB/T 15895 1995 化学试剂 1,2-二氯乙烷 GB16629 -1996 6号抽提溶剂油 -1998 GB17514- 水处理剂聚丙烯酰胺 GB17602—1998 工业已烷 GB19104—2008 过氧乙酸溶液 GB191062003 次氯酸钠溶液 HG2302—1992 食品添加剂4-氯苯氧乙酸钠 HG2452—1993 食品添加剂碳酸钾 HG/T2569—2007 活性白土 HG/T2765.1—2005A型硅胶(细孔硅胶) 1 SN/T2360.25—2009 HG2789—1996 食品添加剂 磷酸三钙 HG 2790—1996 食品添加剂 碱式碳酸镁 HG2919—2000 食品添加剂 磷酸二氢钠 HG2920—2000 食品添加剂 磷酸氢二钠 HG/T3268—2002 工业用三乙醇胺 LY/T1641—2005 食用单宁酸 QB/T2244—1996 乙酸乙酯 QB2554—2002 食用氯化钾 QB2555—2002 食用硫酸镁 SH/T0767—2005食品级凡士林 SN/T2360.1—2009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第1部分:通则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7号) 卫生部公告2008第13号 FAO/WHO的JECFA标准 2008/84/EC、95/45/2004/EC欧盟食品添加剂指令 FCC,2004美国食品化学法典 JSSFA,2007日本食品添加剂公定书 3技术要求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一般应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除去,有规定食品中残留量的除外。我国允许使 丙酮、不溶性聚乙烯吡咯烷酮、次氯酸钠、单乙醇胺、氮气、1-丁醇、二氯异腈氰尿酸钠、1,2-二氯乙烷、二 氧化氯、二氧化碳、凡士林、高岭土、高碳醇脂肪酸酯复合物、固化单宁、硅胶、硅酸钙铝、硅藻土、过氧化 氢、过氧乙酸、6号轻汽油、琥珀酸酐、滑石粉、活性白土、活性炭、已二酸、已二酸酐、已烷、甲醇、甲醛、焦 磷酸四钾、聚丙烯酰胺、聚甘油聚亚油酸酯、矿物油、离子交换树脂、磷酸、磷酸铵、磷酸二氢钾、磷酸二氢 钠、磷酸钙、磷酸氢二钠、磷酸三钠、硫酸、硫酸铵、硫酸镁、硫酸钠、硫酸锌、硫酸亚铁、4-氯苯氧乙酸钠、 氯化铵、氯化钙、氯化钾、氯化磷酸三钠、尿素、镍、膨润土、氢气、氢氧化钙、氢氧化钾、氢氧化钠、三硅酸 镁、三乙醇胺、十二烷基苯磺酸钠、十二烷基二甲基溴化胺、十二烷基磺酸钠、石蜡、石油醚、食用单宁、松 香甘油酯、碳酸钙、碳酸钾、碳酸镁、碳酸钠、碳酸氢钾、碳酸氢钠、铁粉、维生素B族、五碳双缩醛、纤维 素、硝酸、亚硝酸铵、盐酸、氧化钙、氧化镁、氧化铁、乙醇、乙二胺四乙酸二钠、乙醚、乙酸钠、乙酸乙酯、 银、油酸、蔗糖聚丙烯醚、珍珠岩、脂肪醇酰胺、脂肪醚硫酸钠、植物活性炭、聚二甲基硅氧烷、丁烷、聚苯 息服务平 乙烯和丙烷等物质,具体技术要求参见附录A。 4报检 按SN/T2360.1—2009第5章的规定进行。 5检验 按SN/T2360.1一2009第6章规定的检验依据、现场检验、抽样与送样、样品管理和实验室检验 进行。 6结果评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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